沈政办发〔2018〕103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支持航空货运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12-03 14:17:30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支持航空货运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8〕10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支持航空货运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支持航空货运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吸引航空公司在我市注册,增加我市航空货运量,促进航空货运发展,加速构建沈阳航空货运枢纽集散地,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政策。


一、安排民航运输发展政策资金


1.基本原则。政策资金使用和管理要遵循透明规范、突出重点、择优扶持、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2.政策资金的审批与拨付。市政府、机场与各航空公司签署三方协议;市发展改革委、外经贸局、交通局等部门依据新开航线、航班的实际货运等情况,对航空公司的资金需求进行审核确认,提出预算资金申请、分配方案并明确资金来源,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意见将资金拨付至市发展改革委、外经贸局、交通局等部门,由上述部门根据三方协议将资金拨付至机场,再由机场将资金拨付至相关航空公司。


3.政策资金的监管。市发展改革委、外经贸局、交通局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局负责对市发展改革委、外经贸局、交通局的绩效自评报告进行评估。


  二、鼓励航空公司开通全货机货运航线,构建和完善货运航线网络


1.对新开洲际定期全货机货运航线的航空公司,给予补贴资金20-30万元/班;对新开亚洲、地区定期全货机货运航线,给予补贴资金5-15万元/班。开航市场培育期为2年,第2年补贴标准为上述补贴标准的80%。


2.对新开国内定期全货机货运航线的航空公司,给予补贴资金1-2万元/班,开航市场培育期1年。


3.对新开临时性国际全货机包机航线的航空公司,给予补贴资金2万元/班;对新开临时性国内全货机包机航线的航空公司,给予补贴资金5000元/班。


  三、鼓励航空公司在我市设立货运基地,增加全货机运力


对在沈阳机场投放3架(含)以上全货机的新设立货运基地的航空公司,根据投放运力大小和机型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资金500-1000万元。


四、鼓励航空公司向沈阳机场集货,促进国际、国内及中转货量快速增长


在沈阳执飞定期全货机货运航线或腹舱载货航班的航空公司,对超过上一年度货量增量10%以上部分给予奖励资金500元/吨。


五、对战略性货运航线和大宗商品运输任务给予支持


对战略性洲际定期货运航线、特别重要急需货运航线和重大招商项目涉及大宗商品运输任务,可根据实际需要,经市政府批准,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财政奖励。


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市注册纳税的航空公司,可根据年度绩效评价情况适当调整,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厅,沈阳警备区,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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