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办发〔2018〕101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沈政办发〔2018〕10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94号),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补齐短板,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改革,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增加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到2020年,养老服务政策法规体系、行业质量标准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机制有效运行,服务质量大幅提升。全市千名老年人养老床位达到35张,民办养老机构床位占比70%以上,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养老机构达到100%。
二、重点任务
(一)进一步降低行业准入门槛。
1.放宽外资及非本地投资准入,鼓励境外投资者举办养老机构,外商投资养老服务机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改为备案。境外投资者及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本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项目所在地不得以任何名目加以限制。
2.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品牌化、连锁化运营。支持举办连锁经营模式的养老机构,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到2020年,全市至少培育3-5家品牌化养老服务组织,每家连锁运营2家以上养老机构或5家以上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支持新兴养老业态发展,对于养老机构以外其他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鼓励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加大养老服务设施土地供给力度。
3.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全面优化养老服务机构空间布局,制定《沈阳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紧密衔接。
4.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土地使用政策,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范畴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应;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原则上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
5.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后同意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报经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但法律法规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外。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公办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涉及使用农用地的,按照农村公益用地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7.利用现有空闲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社会闲置资源进行改造,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内可不征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规划国土部门应依据规划调整其土地使用性质。
(三)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8.加强对筹建养老机构的指导服务,研究制定《沈阳市养老机构申报(审批)服务指导目录》,推进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规范化。
9.全面清理、取消申办养老机构的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优化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流程。简化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以及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等为老服务型医疗机构设立的审批手续。养老服务投资项目审批全部纳入市、区两级“多规合一”审批平台,实行“一门受理、一并办理”,土地、规划、环评等审批手续办理实行网上并联审批,加快推行养老机构申办一站式服务。
10.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应按照“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在辖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四)健全完善养老机构规划和消防审验规定。
11.现有养老机构涉及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或房屋用途为办公、住宅而无法取得合法手续等历史遗留问题的,规划和公安消防部门应积极协同解决。其中,养老机构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居住或商业用地的,现状为独栋建筑,建议整栋作为养老机构使用,经征求周边居民意见无异议后,该地块可临时作为养老机构用地使用;养老机构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城市道路和绿地的,如近期没有拆迁计划,经所在区政府批准,可以临时作为养老机构用地使用。符合以上两种情况的,规划国土部门应出具相应手续。公安消防部门根据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手续,办理相应的消防建审和竣工验收手续。
12.严格落实国家民政部等13部委《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号)及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等4部门《关于解决民政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辽民发〔2016〕22号)。民政、公安消防、规划国土等部门要建立联合协调机制,制定我市养老机构消防审验手续办理规定。
(五)加大财政金融政策扶持力度。
13.持续加大财政性资金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通过建设补助、运营补助、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运营。建立健全针对经济困难家庭高龄、失能老年人的补贴制度,提高补贴政策的精准度。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留存部分按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14.进一步完善养老机构价格机制。加快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对于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对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相关部门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管,同时加强对价格水平的监测分析。对于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于以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采用招投标、竞争性磋商谈判等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
15.帮助企业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建立基金、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建设养老设施、购置设备和收购改造社会闲置资源等。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和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提供信贷支持,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多样化融资需求。
16.发展适老金融服务。强化老年人金融安全意识,加大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力度。做好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信息监测和分析以及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工作。依法严厉查处养老机构在收取保证金、办理会员卡和发行金融产品等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进一步减轻养老机构运营负担。
17.严格落实国家有关养老机构税费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减免其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及企业所得税等。落实有关小微企业相应税收扶持政策。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和提供的养老服务按规定减免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执行养老服务机构水电气热、电话、电视、宽带互联网按居民价格收费政策。
(七)加快推进医养深度融合。
18.做好首批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工作。开设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绿色审批通道,支持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院、康复院、医务室等医疗卫生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落实《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推进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站等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开通老年人预约、就诊绿色通道,推进养老机构、社区老年服务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对接,鼓励开展多种形式合作。制定沈阳市医养结合床位认定流程,推进二级以下医疗机构转型,增加医养结合床位,出台医养结合床位享受养老机构补贴的政策。落实国家有关异地就医结算政策,为在沈异地老年人提供异地就医服务。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形成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推动解决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相关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问题。到2020年底,护理型养老床位数达到总床位数的30%以上。
(八)大力发展智慧养老。
19.积极构建“互联网+养老”模式。发展智慧养老服务新业态,鼓励开发和运用智能硬件、健康养老移动应用软件(APP)。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与养老服务业结合,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重点推进老年人健康管理、紧急救援、精神慰藉、服务预约、物品代购等服务,开发更加多元、精准的私人订制服务。打通养老服务信息共享渠道,推进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和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障等信息资源对接,促进养老服务公共信息资源向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开放。
(九)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产业。
20.积极引进、培育实施一批重大养老产业项目,打造一批养老服务知名品牌,壮大养老服务产业规模。鼓励发展连锁性度假式养老服务基地,建设集老年旅游、老年观光、老年养生、老年保健、老年娱乐等功能于一体的分时度假式养老服务网络,构建候鸟式养老体系。支持企业开发为老年人服务的产品用品,研发老年人健康监测等智能化科技产品;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鼓励老年用品销售企业依托移动互联网开发老年人用品共享交易平台,为老年人提供线上线下用品租赁服务。
(十)加快推进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改革。
21.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推进具备条件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改革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方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公建民营方式,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拓宽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范围,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床位数不超过养老床位总数的30%。进一步完善社区养老服务功能,提升设施使用效率和服务质量,实现机构养老服务与社区养老服务有机融合。推进全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站、农村敬老院公建民营,因地制宜,加快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到2020年,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站的社会化运营率达到80%以上。
(十一)提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品质。
22.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依托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开展老年人养老需求评估,引入第三方提供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等上门服务,制定完善政府购买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不断扩大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范围,积极探索建立失能、失智和高龄独居老年人的家庭照护支持体系。依托居住区生活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站,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文化、体育、法律援助等服务。鼓励建设小型社区养老院,满足老年人就近养老需求。新建小区按照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2‰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老旧小区通过购置、租赁、置换等方式,达到千名居民拥有20平方米以上养老服务设施标准。到2020年,全市投入运营的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总数达到80个,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覆盖全市所有城市社区。
23.提升农村养老服务标准和质量。统一规划、优先建设农村养老服务设施,依托农村社区服务中心拓展养老服务功能。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农村幸福院等自助式、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农村集体经济、农村土地流转等收益分配应预留部分资金用于解决本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和改造,推动服务设施达标,满足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为农村低收入老年人和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便捷可及的养老服务。对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和乡镇敬老院维修改造给予补助。对全市农村敬老院进行星级评定,提升服务质量。
24.加强对老年人的关爱帮助。鼓励老年协会、专业社会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志愿服务者加强城乡居民特别是农村留守、困难、鳏寡、独居老年人的关爱保护和心理疏导、咨询等服务,帮助解决老年人实际生活困难。充分依托基层党组织、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开展基层联络人登记,建立应急处置和评估帮扶机制,关注老年人心理、安全等问题。依法打击虐待、伤害老年人及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十二)加强养老服务人才供给。
25.鼓励市属高校、职业学校开设老年护理、保健康复、心理、社会、营养等养老服务人才急需专业。支持与大型养老服务(企业)机构开展校企合作,订单式培养养老服务人才。建设市职业院校养老服务专业实训基地(共享中心),扶持1-2家优质养老服务培训机构。建立养老护理员职业保障机制,将养老护理员纳入城市积分入户政策范围。完善职业技能等级与养老服务人员薪酬待遇挂钩机制。积极开发老年人力资源,为老年人家庭成员提供养老护理培训,倡导社区邻里“互助养老”模式。
(十三)建立养老机构(组织)评价体系。
26.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行业法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信用信息记录,与沈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交换和共享,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及“信用沈阳”网站向社会公示相关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制定养老机构(组织)信用评价标准,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开展信用评价,对养老行业实施信用监管,评价结果与养老机构星级评定挂钩。建立联合奖惩机制、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落实养老机构综合评估和报告制度,开展第三方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与政府购买服务、发放补贴挂钩。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要实行老年人入住评估制度,优先保障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和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十四)提高老年人生活便捷化水平。
27.通过政府补贴、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方式,加快推进适宜养老的居住区建设,重点做好老旧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走道、楼梯、电梯候梯厅及轿厢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改造,对无电梯的要加装电梯。到2020年,完成50个以上适老化小区改造项目。优先安排贫困、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家庭设施改造,支持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组织开展多层老旧住宅电梯加装改造。
(十五)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28.积极组织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日常生活。引导老年人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公益活动和健康知识培训,支持老年人大学、院校开展“送课进社区”活动,鼓励老年人参加社区艺术、养生、健康知识等方面培训。完善老年人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形成市、区县(市)、街道(乡镇)三级老年人终身教育网络,完成13个区、县(市)级社区学院建设,10所乡镇(街道)示范社区学校及100个市级社区教育实验点建设。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市民政部门要会同食品药品监管、公安、质监、卫计、工商等部门研究制定《沈阳市养老服务机构(场所)运营服务监管规定》,加强养老服务行业监管和惩处力度,建立完善养老服务机构违规黑名单和退出机制及相应处罚措施。
(二)建立完善地方行业服务标准。以民政部、国家标准委印发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民发〔2017〕145号)为依据,研究制定沈阳市养老服务标准体系,规范行业服务行为,提升行业管理水平,加快推进养老服务质量提升。
(三)加强督促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省相关政策措施,共同促进养老服务提质增效。民政部门作为责任主体,负责对意见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分解表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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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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