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办发〔2018〕100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沈阳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沈阳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8〕10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8年沈阳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8年沈阳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依据《2018年辽宁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围绕我市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现就2018年我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如下。
一、夯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一)全面落实属地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将食品安全纳入党委、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权重不低于3%,并实行食品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党委、政府专题研究食品安全工作每年分别不少于2次,强化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对各区、县(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情况进行随机督查。严肃查处食品安全领域失职渎职行为。(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委组织部、市政府食安办)
(二)充分发挥市、区县(市)两级政府食安办作用。完善统筹协调、督促指导、考核评价等工作运行机制,积极推动构建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密切合作、协调联动的工作格局。协调组织市、区县(市)政府食安委年度工作会议,出台市政府食安委对各区、县(市)政府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优化考核指标体系,突出工作实效评估,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推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注重乡镇(街道)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建设。各区、县(市)政府食安委要加强对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考核。(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食安办)
(三)持续加强食品安全经费投入。食品安全经费纳入区、县(市)财政预算,明确落实食品安全工作经费、抽检经费、车辆保障、执法装备、基层监管机构规范化建设经费,确保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量不低于2017年。(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食安办、市财政局负责)
(四)推进基层监管机构规范化建设。设立食品安全监管派出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按照《基层监管机构规范化建设验收细则》要求,合理布局基层监管机构,保障人员、装备、经费,监管职责清晰,监管制度完善,监管工作扎实有效,基层监管机构规范化建设全部达标。(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财政局)
二、开展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
(五)完成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任务。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修订版)》和《辽宁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辽宁省评价细则的通知》(辽食安委发〔2018〕4号)要求,全力完成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各项目标任务,通过省级评估验收,迎接国家评估验收。(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创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六)深入推进国家、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的统筹指导,夯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创新工作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质量安全县创建的示范辐射带动作用,调动各方面资源共同参与创建工作。(责任单位:涉农区、县(市)政府,市农经委、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强化食品安全源头治理工作
(七)开展耕地污染源头专项治理。摸清耕地(果园)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粮食和其他食用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开展耕地(果园)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建立清单。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开展耕地污染源头治理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环保局、农经委、林业局)
(八)开展农药兽药专项治理。全面掌握农药使用情况,逐步推进流通领域农药产品实施二维码备案追溯全覆盖;加强兽药生产经营主体清理整顿,全面掌握兽药使用情况,规范兽药使用行为。严厉打击无证经营农药、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生产经营假劣兽药以及种植、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农业投入品等行为。(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农经委)
(九)开展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开展违法使用瘦肉精、水产品违法添加孔雀石绿专项治理工作,加大巡查检查和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打击危害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农经委)
四、全面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治理
(十)全覆盖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健全和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全面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对存在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指导生产加工企业落实风险控制要求,明确风险点及其控制措施、责任人;继续开展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放心食品示范店”创建工作;全面落实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农贸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并严格实施入场销售者准入和退市、检验、自查、主动报告、信息公示等制度;全面推行“明厨亮灶”,加强对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加强网络订餐规范管理,鼓励“后厨直播”做到“线上”“线下”餐食同质同标;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工作,对集中消毒后的餐饮具进行抽检,及时公布抽检结果;对食品相关产品实施分级监管,开展专项检查和监督抽查;鼓励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农产品生产企业实施内外销“同线、同标、同质”。(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卫生计生委、民政局、建委等)
(十一)开展粮食质量风险管理。严把粮食收购、贮存、运输关,严厉打击违规收购、贮存和销售、运输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粮食行为。开展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与监管综合治理试点工作,推动建立重金属等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农经委)
(十二)加大监督抽检力度。聚焦公众关注度高、风险程度高、消费数量高的重点产品、重点区域,聚焦问题产品,解决共性风险问题。强化监测检测结果利用,对食品及相关产品抽检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分析报告。对不合格产品及时妥善处理,加大核查处置力度,督促企业追溯源头,召回整改,及时控制消除风险隐患。(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农经委、林业局、质监局、卫生计生委)
(十三)提升监测报告能力。建立覆盖所有县级行政区域的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网络,完善覆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提升监测报告能力。(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卫生计生委)
(十四)开展餐厨垃圾收处治理。建立餐厨垃圾处置设施,建立餐厨垃圾分类投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和监管网络体系,健全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工作管理台账、转移联单、收运处置许可等各项管理制度,严厉打击违规投放、非法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行政执法局)
(十五)开展畜禽屠宰及废弃物处置专项整治。严格执行定点屠宰制度,严厉打击屠宰销售病死畜禽以及未经检疫合格的食用动物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监督屠宰企业、肉类加工企业等单位按规定单独收集、存放以及处理本单位产生的肉类加工废弃物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建立相关制度及台账。(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农经委、食品药品监管局)
(十六)开展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综合治理。有效防控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确保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者(含小饭桌)许可证取得率、《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公示卡》张贴率、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率、从业人员持健康证上岗率均达到100%。(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教育局、综治办、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局等)
(十七)开展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食品安全专项治理。有效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防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努力形成全方位、全环节、全覆盖的农村食品安全治理长效机制,净化农村食品生产经营环境。(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食安办、市农经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局等)
(十八)开展“三小”综合治理。制定实施“小作坊”和“小摊贩”卫生规范,明确技术要求,加强政府服务,支持其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并引导进入固定集中区域实行规范管理。加强“小餐饮”许可管理,公示量化分级信息,严厉打击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滥用食品添加剂及使用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十九)开展十类危害食品安全的“潜规则”和相关违法行为治理工作。开展食品安全突出隐患及行业共性问题整治,重点治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工业明胶生产食品、使用工业酒精生产酒类食品、使用工业硫磺熏蒸食物、食品制作过程违法添加罂粟壳等物质、生产经营企业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保健食品标签宣传欺诈等危害食品安全的“潜规则”和相关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十)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工作。
重点治理未经许可生产经营、标签虚假标识、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未经审查发布广告及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食安办、市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文广局、公安局、网信办、沈阳海关)
五、做好食品案件办理查处工作
(二十一)做好食品相关案件查办工作。加强执法人员案件办理工作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严厉打击各类“潜规则”,依法严惩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深入推进食品打假“利剑”行动,加大监督检查频次。针对问题多发频发、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域,组织开展专项稽查行动,落实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有关规定。(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农经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公安局、林业局、沈阳海关)
(二十二)做好行刑衔接工作。完善政法委牵头、政法机关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机制,建立地区间、部门间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办联动机制,切实做好涉案物品检验与认定、办案协作配合、信息共享、涉案物品处置等工作。(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委政法委、市法院、检察院、农经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公安局、质监局、卫生计生委、林业局、质监局、沈阳海关)
六、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二十三)建立食品智慧化监管。实施“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项目,重点围绕行政审批、监管检查、稽查执法、应急管理、检验监测、风险评估、信用管理、公共服务等业务领域,推进食品安全监管大数据资源共享和应用。建立全市食品药品监管平台,采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实现移动监管和移动执法。鼓励食品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实行电子追溯。(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
(二十四)促进食品产业发展。提高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统一配送程度。出台专项支持政策或安排资金支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开展现代食品工业基地建设示范,带动食品产业转型升级和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整体提升。(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服务业委)
(二十五)实施食品品牌建设工程。加强品牌建设,保护和传承食品行业老字号,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服务业委、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十六)推进肉类、蔬菜追溯体系升级扩面建设。将已经建设投入使用的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管理平台升级改造为城市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扩大肉菜流通信息化追溯覆盖率,蔬菜批发市场、标准化菜市场、大中型连锁超市,学校、医院、中型以上餐饮企业团体消费单位追溯覆盖率达到70%。(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服务业委)
(二十七)改善收贮运输环节烘干和冷链服务。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法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得采购、贮存、运输和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以及其他食用农产品。推动发展冷链物流,促进装车、运输、卸货、存储各环节无缝衔接。(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服务业委、农经委、发展改革委、交通局、公安局)(二十八)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和支持本地行业协会制定行规行约、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主动发现解决本地行业共性隐患问题,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制定高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团体标准。(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服务业委、食品药品监管局、民政局)
(二十九)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加强资源统筹,针对食品产业发展和安全监管面临的重大问题,开展科技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加强科研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培养企业创新领军人才。(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科技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农经委、质监局)
七、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氛围
(三十)提高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水平。通过推动建立产品追溯体系、推广食品安全责任险、推行危害分析和关键点控制体系,参照发达国家和地区标准进行农残兽残检验以及向社会公开承诺产品质量等措施,引导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激发商标品牌意识,指导企业运用商标品牌参与市场竞争,打造我市食品安全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正向激励企业全面提高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加强政府各部门间合作。(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等)
(三十一)加强食品安全普法工作。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组织开展面向企业、监管人员和社会的普法宣传活动。制定年度普法计划,组织开展全系统执法检查工作,提高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和执法能力。(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三十二)加大食品安全社会宣传工作。开展食品安全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进企业、进家庭”活动,设立群众投诉举报平台,实行市民举报奖励机制,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络等媒介,宣传食品安全常识,监督食品安全执法,提升群众对食品安全常识和食品安全工作的认识。(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直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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