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发〔2019〕13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的决定》
沈政发〔2019〕1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确保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适应机构改革需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辽政发〔2018〕33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现行市政府规章规定行政机关的职责,《沈阳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市政府规章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各级行政机关承担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市政府规章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管理、监督和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沈阳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管理、监督和指导等职责。
三、实施《沈阳市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的,对涉及划出和划入职责的,由划入职责的部门提出修改或者废止意见。对涉及新组建部门的,由新组建部门提出修改或者废止意见。各单位于2019年6月10日前提出具体修改或者废止意见,由市司法局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市政府审议。涉及地方性法规的,按照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实施《沈阳市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修改或者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清理,及时提出修改、废止意见,并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程序,2019年6月10日前完成。相关职责已经调整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尚未修改、废止的,由承接该职责的行政机关履行。
五、各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划入、划出职责的部门要主动衔接,加强协作,防止工作断档、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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