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发〔2018〕40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
沈政发〔2018〕4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8〕40号)精神,深化我市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规范工资收入分配秩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改革我市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一、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一)改革工资总额确定办法。按照国家和省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和工资增长调控目标,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二)分类确定工资绩效联动指标。国有企业要根据功能性质定位和行业特点,科学设置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要综合考虑不同国有企业实际和考核重点,合理确定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特点、体现职工劳动直接贡献的业绩考核指标。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原则上为2-3个,最多不超过4个。
1.竞争类企业。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主要选择利润总额(或净利润)、经济增加值、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
2.功能类企业。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国有企业,在主要选取反映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的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营业收入、任务完成率等体现服务国家战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及完成特殊任务等情况的指标。
3.公益类企业。主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的国有企业,主要选取反映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等方面的指标,兼顾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等体现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指标。
4.金融类企业。属于开发性、政策性的国有企业,主要选取体现服务国家战略和风险控制的指标,兼顾反映经济效益的指标。属于商业性的,主要选取反映经济效益、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的指标。其中,经济效益指标主要选取净利润(或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服务国家战略指标主要选取政策性业务比例、非农业务控制、资本金放大倍数、担保费率等指标;风险成本控制指标主要选取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杠杆率、担保代偿率、代偿损失率等指标。
5.文化类企业。同时选取反映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指标。社会效益指标主要选取政治导向、文化创作生产和服务等指标;经济效益指标主要选取利润总额、营业收入等指标。
以上各类国有企业的劳动生产率指标一般以人均增加值、人均利润为主,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可选取人均营业收入、人均工作量等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工成本利润率、人事费用率等指标。
(三)建立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
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同向联动原则和工资总额确定办法,突出绩效导向,实施工资总额分类管理,合理确定国有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
1.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5倍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得超过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的70%;对主业不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调控水平及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得超过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且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2.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的,当年工资总额可适当少降。具体下降标准由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根据国有企业实际情况确定。
3.国有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具体下降标准由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根据国有企业实际情况确定。
4.国有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等情况的,可以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具体增加或减少标准由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根据国有企业实际情况确定。
二、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四)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全市国有企业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企业根据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和本企业实际自主编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后执行。
(五)完善工资总额监管方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要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并结合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对所监管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实行备案制或核准制管理。
1.对竞争类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备案制。其中,未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近三年企业工资分配出现重大违纪行为的企业,或其他暂不具备实施备案制管理条件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认定,其工资总额预算实行核准制。
2.对其他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核准制。其中,已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收入分配管理规范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其工资总额预算可实行备案制。
3.实行备案制管理的国有企业,如果出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不规范或工资分配存在重大违纪违规行为,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可将其工资总额预算调整为核准制管理;实行核准制管理的企业,如果近三年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规范、工资分配未发生重大违纪违规行为,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可将其工资总额预算调整为备案制管理。
(六)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周期。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年度进行管理。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的企业,处于筹建期、初创期、战略调整期、快速扩张期的企业,以及存在重组改制等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工资总额预算可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3年,周期内工资总额增减应符合国家和省市调控政策要求,体现工资与效益联动。
(七)建立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行业对标机制。选择国内同行业内、企业规模相近、效益水平趋同的企业,进行利润、净资产收益率、劳动生产率及工资水平对标,并与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相符合。对缺少行业对标主体的,应当选取同功能性质企业或具有较强可比性的行业(企业)对标。
(八)强化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全市国有企业要严格执行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执行过程中,因企业外部环境或自身生产经营等编制预算时所依据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也应加强对所监管企业执行工资总额预算情况的动态监控和指导,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在企业年度决算中进行专项反映。
三、完善内部工资分配管理
(九)建立健全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国有企业在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方案。国有企业要依法建立健全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并根据自身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等情况,指导所属企业科学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动态监控机制,规范内部各级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确保实现工资总额预算目标。
(十)规范企业内部分配制度。
1.要认真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人才评价和激励制度,统筹考虑以具有竞争力的薪酬水平吸引和留住人才、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人工成本等因素,科学制定与企业发展战略相适应的薪酬策略。
2.要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体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并结合企业经济效益,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岗位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
3.要建立全员业绩考核制度,使职工工资收入与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合理拉开工资收入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切实做到分配公平公正、工资能增能减。要统筹处理好内部不同层级间收入分配关系,企业(集团)总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应低于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十一)规范企业工资列支渠道。国有企业要调整优化工资收入结构,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任何方式列支工资性收入。严格规范工资发放渠道,逐步实现职工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发放透明化。要建立健全职工福利管理制度,对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福利费,要严格按照标准执行。实行货币化改革的福利性项目全部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国家和省市规定之外自设福利费项目,不得违规发放福利费。对经济效益下降或亏损的企业,福利性项目不得增加,标准不得提高。
四、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
(十二)加强和改进政府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同级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进行宏观指导和调控,加强事前引导、事后监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发布本地区不同职业的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会同财政、国资等部门完善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非竞争类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调控水平和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十三)落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职责。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负责做好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备案和核准工作,加强对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的动态监控和执行结果的清算、批复,并于每年7月底前将所监管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同时,企业主管部门或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可按规定将有关情况直接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企业主管部门或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报送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执行结果备案的内容包括:报经企业主管部门或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企业主管部门或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清算确定的应发工资总额;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及职工年平均工资;与工资总额联动的企业效益指标完成情况;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的总结分析报告;企业劳动工资年报和经审计的财务决算表。
核准制、备案制实施办法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负责制定下发。
(十四)加强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内部监督。国有企业要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内控机制,规范董事会、监事会的运行。国有企业董事会应按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国有企业监事会要依法履行对工资分配的监督责任。国有企业职工收入分配制度、工资调整方案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分配事项应通过法定的决策程序、民主程序及审核备案程序后实施。企业要按规定及时向政府职能部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报送工资总额执行情况,自觉接受监管。
(十五)建立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企业主管部门或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国有企业每年10月底前将国有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等相关信息,通过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官方网站、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和国有企业官方网站分别向社会披露,接受社会监督。
(十六)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会同同级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定期对国有企业执行国家、省和市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发放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要加强与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监管、审计、税务、纪检监察、巡视等监督力量的协同,建立工作会商和资源共享机制,提高监督效能,形成监管合力。
对国有企业存在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及其他违规行为的,扣回违规发放的工资总额,并视违规情形对国有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认真组织实施
(十七)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区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加强对改革国有企业决定机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协调,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推动改革顺利进行。
(十八)抓好工作落实。各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要抓紧制定所监管国有企业的具体改革实施办法,报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国有企业要自觉树立大局观念,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改革规定,严格落实改革政策。
(十九)搞好舆论宣传。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和工会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改革工作,形成推进改革的合力。要加强舆论宣传和政策解读,引导全社会特别是国有企业职工正确理解和支持改革,营造改革的良好社会环境。
六、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市、区县(市)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包括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资监管机构和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
市、区县(市)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以及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所管理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凡我市现行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链接:关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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