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发〔2019〕6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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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政发〔2019〕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8〕45号)精神,确保我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目标任务完成和就业局势持续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和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中央及省委、市委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把稳就业作为首要政治责任,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以深入解放思想为先导,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基础,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就业政策,不断加大促进就业工作力度,增强企业发展信心和竞争力,拓宽就业渠道,鼓励创业创新,持续推进就业困难人员精准帮扶,强化重点群体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确保就业大局持续稳定,为开创沈阳高质量发展、新时代振兴的新局面提供强有力人力资源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政治引领,凝聚合力。强化稳就业政治责任,健全完善责任明晰、措施有效、保障有力的工作机制,压实政府和部门稳就业责任,做实做细工作预案,抓紧抓好政策落实,调动各方促进就业积极性,形成稳定就业的强大合力。


(二)突出重点,分类施策。始终聚焦困难集中、问题突出的重点群体、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抓住影响就业稳定的关键环节,因人施策,因地施策,因企施策,切实解决企业和劳动者的实际问题。


(三)政府统筹,市场调节。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统筹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人力资源方面的决定性作用,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积极打造“双创”升级版,统筹发挥实体经济、民营经济、小微企业各项支持政策联动作用,催生吸纳就业新市场主体,努力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


(四)有序推进,规范管理。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政策措施,努力做到各项政策“应知尽知,应补尽补”,加大政策投入力度,规范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三、目标任务


(一)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1.加大援企稳岗支持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照6个月的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2.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建设。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支持,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市财政持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全市担保风险补偿,对融资担保机构完成的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务,按照上年发生的担保额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助。(市财政局、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县(市)政府)


(二)不断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水平。


1.统筹推进重点群体就业。针对就业困难人员等各类重点群体,分类确定标准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清单,按照规定落实各项补贴和救助政策。全面落实吸引高校毕业生和留学回国人员留沈、回沈、来沈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开展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专项行动。对安置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以及残疾高校毕业生、烈士子女高校毕业生的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标准按照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0%的比例上浮。落实相关优惠政策,为退役军人搭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就业服务体系,鼓励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稳妥推进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厂办大集体职工、去产能职工的安置和就业服务工作,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按照规定及时给予就业援助。对在城市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工加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推进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对因就业困难滞留城市的农民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就业、培训和权益维护等各项工作,及时发现处置欠薪隐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2.扩大就业见习覆盖范围。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调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中职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见习期限调整为3—12个月。就业见习补贴范围包括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以及指导管理费用。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标准为500元/人,指导管理费用标准为150元/人/月。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由财政承担60%(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其余基本生活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见习单位承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全额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及指导管理费用全额补贴。2019年1月1日前,新参加就业见习和尚未完成见习的毕业生,补贴政策按照原政策执行至见习期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3.全力保障失业人员权益。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大龄、残疾、低保家庭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自2019年1月1日起,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下岗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求职期间,遇到临时生活困难的,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发放方式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地区消费水平等确定,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所需资金由专项用于当前稳就业工作的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对符合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建立覆盖上述群体的信息互通和查重比对机制,民政部门要及时提供低保、低保边缘户等困难群众基本信息并定期更新,通过综合施策,共同帮助困难群众解困脱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税务局、医保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三)充分发挥创业引领作用。


1.加强创业载体建设。围绕打造“双创”升级版,鼓励各区、县(市)和高校加快建设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器以及具备创业孵化功能的其他各类载体),根据入孵实体数量、孵化效果、带动就业成效、运营情况和载体建设经费的一定比例,给予一定奖补,支持创业孵化载体做大做强。创业孵化载体按照规定为入驻其中的创业企业提供不低于2年的优惠、低价或免费的办公场地,为登记失业人员创办的企业提供免费的办公场所或经营场地,为创业者和创业企业提供免费创业辅导及财务、法务、人力资源等专业服务,帮助创业者完善成果(创意)、制订商业计划、搭建团队、获得融资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科技局、财政局、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


2.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力度。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贷款额度提高到最高不超过15万元。大学生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含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由市级财政承担。推动奖补政策落到实处,按照各区、县(市)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引导其提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市金融发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各区、县(市)政府)


(四)大力支持职业培训。


1.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和现代学徒制,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学徒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4000元,并根据经济发展、培训成本、物价指数等情况逐步提高。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向企业预支不超过50%的补贴资金,培训任务完成后及时拨付其余补贴资金。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照规定从提取的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适当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市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2.积极开展职业培训。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市、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承担政府补贴项目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为去产能失业人员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自行垫付培训费用且培训合格的符合条件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培训成本、培训时长、市场需求和取得相关证书情况等确定,并纳入职业培训政府补贴目录对社会公布。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在培训期间按照实际参加培训天数,给予每人每天30元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享受1次,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培训期间可在失业保险金和生活费补贴中任选一项领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各区、县(市)政府)


(五)有效实施精准就业扶贫。


1.促进就地就近就业。扶持贫困地区围绕种养殖、加工、乡村旅游、电子商务等特色产业发展一批就业创业扶贫载体,择优建立一批就业创业扶贫基地,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即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岗位。贫困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新增和腾退的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安置贫困劳动力。鼓励贫困村利用村集体收益等资金开发公益性岗位,为贫困劳动力提供帮扶。对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各区、县(市)要综合施策保障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安置,促进其他在劳动年龄、有劳动能力的子女稳定就业。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数量10人以上、成效好的就业创业扶贫基地,按照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等给予一次性资金奖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扶贫办,各区、县(市)政府)


2.积极支持创业扶贫。对有创业意愿并有一定创业条件的贫困劳动力、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返乡农民工,及时开展创业培训,落实税费减免、创业场地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支持其围绕特色县域经济、魅力小镇、乡村旅游和农村服务业创新创业。对符合创业场地补贴申领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按照每人每年1万元给予补助,补贴期限为两年。对入孵实体数量多、孵化效果好的贫困县创业孵化载体,按照现行创业孵化基地奖补标准的110%给予奖补支持,多措并举带动更多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金融发展局、税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各区、县(市)政府)


3.扩大有组织劳务输出规模。对贫困劳动力通过有组织(中介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劳务输出,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1000元/人。努力扩大贫困劳动力劳务输出规模,着力提升劳务协作的组织化程度和就业质量。对企业接收外地贫困劳动力就业的,输入地要参照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各区、县(市)政府)


4.开展技能扶贫行动。相关地区要针对贫困劳动力的实际情况和就业意愿,有针对性地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按照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对参加职业培训的贫困劳动力,在培训期间按照实际参加培训天数给予每人每天30元生活费补贴。对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以上就业扶贫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各区、县(市)政府要切实承担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完善由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就业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就业目标责任制和考核监督机制,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细化指标,层层分解,督促落实。强化激励问责,按照规定表彰激励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对存在工作失职、监管不力等官僚主义、形式主义问题的责任人要按照规定问责。市就业(创业)与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调度成员单位和各区、县(市)工作进展情况,适时部署开展联合调研、专项督导,形成各方共促就业的合力。(市就业(创业)与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二)做好就业形势监测。各区、县(市)政府要加强本地区就业形势监测,统筹研究制定本地区加强预警稳定就业专项预案,明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归口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就业应急责任体系,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调度,根据形势变化分级预警应对,综合采取延长就业创业服务周期、加大频次密度、启动储备政策等方式,有效处置突发性、规模性失业,维护就业局势稳定。(各区、县(市)政府)


(三)大力促进政策落实。各区、县(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细化完善操作办法,简化优化服务流程,逐一明确兜底条款,压减经办事项自由裁量权。要加大政策投入力度,确保就业资金安全,推动各项政策及时兑现。积极做好政策宣传,深入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宣讲政策、了解困难、做好帮扶。要加强基层创新经验和典型做法的收集汇总及推广应用,确保各项资金规范便捷惠及享受对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四)切实加强政策服务。要向社会公布就业创业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逐项编制通俗易懂的办事指南,系统梳理并公开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事项目录。要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特别是“互联网+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平台建设,应用大数据、云计算技术,对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的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贫困劳动力,建立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打造市、区(县、市)、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贯通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提供智慧化、标准化、便民化的公共就业服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五)有效形成整体合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统筹协调制定促进就业政策、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市财政局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积极出台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开展更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专项活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要引导困难企业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通过转型转产、培训转岗、支持创业创新等,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依法处理劳动关系。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生存发展,困难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就业岗位,稳定劳动关系。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就业观,主动提升就业能力,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就业创业。广泛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形成稳定、扩大就业的合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区、县(市)政府)


对国家从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安排下达的部分资金,各区、县(市)要及时按照规定统筹纳入就业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当前稳就业工作。各区、县(市)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有关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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