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发〔2019〕5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沈阳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12-03 14:31:15

《沈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沈阳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沈政发〔2019〕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沈阳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的督促整改力度,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市级重大事故隐患整治的职责分工、挂牌督办、销号摘牌、延期申请、责任追究等工作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是指市安委会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进行督促指导,促进隐患有效整治,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由市安委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等,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判定。


第四条 属于以下情形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报请市政府同意后,以市政府名义实施挂牌督办。


(一)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随时发现,随时挂牌督办。


(二)已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但久拖未治或在规定的治理期限内治理不到位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跨区域、跨行业,需两个以上区县(市)政府或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相互协调、共同负责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


(四)特别严重、特别紧急,可能产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或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重大事故隐患。


(五)国务院、省安委会来我市督查发现并要求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六)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问题。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政府负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的领导。


市和区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组织并会同有关单位做好重大事故隐患政府挂牌及其督办工作,负责统筹、协调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跟踪重大事故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工作推进情况。经协调难以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市和区县(市)安委会办公室应当报请同级党委、政府研究推动解决。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是市级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的协调督办单位。协调督办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是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协调督办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负责对本地区、本行业内被挂牌督办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的指导、推动和解决,督促被挂牌督办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反馈给市安委会办公室。


需要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共同协调督办的,由市安委会明确牵头协调督办单位。


其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协同做好重大事故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工作。


第六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是重大事故隐患整治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是重大事故隐患整治的主要责任人。接到市政府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后,被挂牌督办单位的主要责任人要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书面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同时,要加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力度,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隐患整改任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期间,要严格落实有效防控措施,确保安全。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二)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三)治理的方法和措施;


(四)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第七条 协调督办单位应当明确协调督办的部门、人员和日常跟踪督办工作要求,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协调处理和跟踪督办,并按照要求及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进展情况,直至隐患消除。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不力的被挂牌督办单位应依法依规采取措施,防范重大事故隐患失控发生事故。


第八条 市政府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安委会办公室对市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汇总,建立台账。


(二)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起草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报请市政府审定后发至被挂牌督办单位和协调督办单位(被挂牌督办单位的挂牌督办通知书由协调督办单位代为送达);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当包括重大事故隐患的名称、描述、治理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协调督办单位和协调督办负责人、整改时限等。


被挂牌督办单位为驻沈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下同)的,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当同时抄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三)市安委会办公室将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的销号摘牌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向负责协调督办的属地政府或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书面申请,申请隐患销号;申请报告应当包括负责治理的隐患名称、整改完成情况、责任部门意见、主管部门意见、隐患治理评估报告等。


(二)协调督办单位收到验收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审查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


(三)验收合格的,协调督办单位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提出摘牌申请(附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由协调督办单位提出整改意见,责令被挂牌督办单位继续整改到位,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四)市安委会办公室收到摘牌申请,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予以摘牌,并下达摘牌通知书。


第十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因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的治理期限内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延期:


(一)被挂牌督办单位在治理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内向协调督办单位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申请。


(二)协调督办单位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应研究确定延期时限,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三)市安委会办公室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申请报市政府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延期,继续列入挂牌督办对象;并将确认意见函复协调督办单位。


第十一条 对不能按照整改要求及时有效实施整改的被挂牌督办单位,上报省批准后纳入全市安全生产“黑名单”予以曝光,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取消各级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对无故未按期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或复查不合格,又未按要求办理延期手续的被挂牌督办单位,协调督办单位必须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直至关闭,防止事故发生。


因隐患治理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协调督办责任,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实现绑定户,频重访。将隐患整改的周进度、月进度情况纳入过程考核,动态发现问题、动态运用考核结果。


将工作问责挺在事故问责前面,对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者在解除挂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根据情况予以通报、约谈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据《辽宁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沈阳市问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提请市纪委监委对相关人员严肃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及治理销号制度,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附件:1.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


      2.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摘牌通知书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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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链接:关于对《沈阳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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