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发〔2019〕4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飞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飞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沈政发〔2019〕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和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践行新发展理念,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繁荣壮大乡镇经济,构建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根据《关于支持“飞地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地区〔2017〕92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飞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8﹞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中“飞地经济”是指打破区域限制,以目前我市已被批准的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为主要载体,在园区内划定区域,通过创新规划、建设、管理和税收分成等合作机制,因功能区位不同、资源环境制约、规划或产业配套限制等原因,不适合在本区域(即“飞出地”)实施的项目,转到承接区域(即“飞入地”)落户建设的经济合作模式。
一、支持方向
(一)支持各区、县(市)依托现有园区共建“飞地经济”园区,区域间合理分工、优势互补、错位发展,构建相互支撑、合作紧密的产业发展新格局;加强与省内各市合作,完善产业链条,做大做强优势产业;承接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发达地区产业集群转移和产业园区整体转移;与境外合作共建“飞地经济”园区,开展国际产能合作,推进我市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
(二)重点支持县域乡镇(街道)作为“飞地经济”招商主体,将全市各开发区(园区)作为乡镇(街道)招商引资的承接平台,积极推进乡镇(街道)招商引资项目向“飞地经济”园区集中。原则上各县域乡镇(街道)每年至少向“飞地经济”园区引进1个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和1个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
(三)重点在县域设立“飞地经济”园区,并争取纳入省“飞地经济”政策支持和考评奖励范围。
1.辽中区“飞入地”:规划面积2.375平方公里。其中,沈阳近海经济区“飞地园区”面积0.709平方公里;辽中食品加工园“飞地园区”面积1平方公里;其他乡镇(街道)“飞地园区”面积0.666平方公里。重点发展特种车及汽车零部件、新材料及装备制造、食品精深加工等产业。
2.新民市“飞入地”:规划面积7.3平方公里。其中,新民经济开发区“飞地园区”面积2.3平方公里;胡台新城“飞地园区”面积1.7平方公里;兴隆堡镇“飞地园区”面积2平方公里;大民屯镇“飞地园区”面积1.3平方公里。重点发展生物医药、医疗器械、装备制造、装备制造(汽车)零部件、现代电商物流、农产品精深加工等产业。
3.法库县“飞入地”:规划面积3.56平方公里。其中,辽河轻工电器产业园“飞地园区”面积0.73平方公里;孟家绿色食品产业园“飞地园区”面积0.44平方公里;东湖现代服务业和文旅产业园“飞地园区”面积1.33平方公里;通用航空产业园“飞地园区”面积0.56平方公里;现代陶瓷(建材)产业园“飞地园区”面积0.5平方公里。重点发展陶瓷、通用航空整机研发制造、建材、家电、农产品加工、文化旅游等产业。
4.康平县“飞入地”:规划面积2.85平方公里,分布在塑料循环产业园、纺织园、农副产品加工园、机械加工园等4个产业园。重点发展编织服装、塑料(改性塑料、塑料制品、汽车零部件、包装印刷)、机械加工、农副产品深加工等产业。
以上“飞入地”根据实际情况,对选址和面积进行调整,须经本区、县(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于调整后10个工作日内将调整情况报送市“飞地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准入条件
(一)“飞地经济”园区项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鼓励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数字经济等新动能培育项目,严格限制产能过剩行业以及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落地。
(二)“飞地经济”园区项目须在“飞入地”注册成立独立核算的法人机构。
(三)“飞地经济”园区项目符合“飞入地”园区规划、产业功能定位以及项目准入目录和准入标准,包括项目投资强度、产出强度、规模、税收等。
三、合作与分享机制
(一)财税收入共享。
1.跨市“飞地经济”合作原则上双方按照5:5比例进行利益分享,重大项目可协商确定分享比例。市内“飞入地”与“飞出地”建立财税分成、利益共享机制,利益分享期为10年。区、县(市)地域内飞地项目的税收分成,由区、县(市)财政部门负责分劈;跨区、县(市)飞地项目税收分成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分劈;跨市飞地项目税收分成由市财政部门协调省财政部门负责分劈。每季度按照比例兑现税收分成。(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税务局,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2.新增项目产生的全部税收收入,包括项目建设、土地使用等缴纳的税款由“飞入地”税务机关负责征管,按属地原则就地缴库。自项目开工建设产生税收起前10年的税收收入,“飞出地”和“飞入地”原则上按照5:5比例分配,10年后全部归“飞入地”。项目适用的优惠政策由“飞入地”负责兑现,“飞出地”税收分享年限按照“飞入地”政策时限顺延,先兑现政策后兑现分成。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商定税收分成比例及分成年限。(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税务局,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二)统计指标共享。相关统计指标实行属地化统计,由“飞入地”政府统计部门负责统计,在利益分享期内全额计入“飞入地”,同时,按利益分享比例以标注形式计入“飞出地”,供考核时使用。(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三)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飞地项目”安全生产监管和环境保护管理由“飞入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监督管理责任。(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四、支持政策
(一)资金政策。
1.积极争取省财政支持“飞地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2.市本级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发展“飞地经济”突出的乡镇。(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3.市本级战略性新兴产业资金优先支持“飞地经济”引进的机器人及智能装备、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对“飞地经济”园区符合条件的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优先推荐参加省级、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的申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等相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4.整合涉农资金,重点支持“飞地经济”园区农产品深加工龙头企业建设特色农产品原料供应基地、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项目。(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二)财政政策。
1.积极向省财政争取“利益分享期内,从各市‘飞地经济’项目形成的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的50%返还飞出地所在市”的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2.市财政让利于各区,新增“飞地经济”项目形成的税收收入,3年内市级分享部分的50%返还“飞入地”。(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3.县(市、区)财政让利于乡镇(街道)。利益分享期内,乡镇(街道)招商引资企业入驻乡镇(街道)外县级以上工业园区的,按照“飞地经济”税收管理,实现的县以下财政收入原则上全部留给乡镇(街道)。(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4.市财政连续3年设立2亿元的市“飞地经济”以奖代补资金,对推进“飞地经济”成效显著的地区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当地开发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和招商引资。连续3年每年给予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和康平县每个乡镇(街道)50万元招商引资专项经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三)土地政策。
1.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城市规划的“飞地经济”项目,统筹纳入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优先保障用地需求。(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2.积极推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优先保障“飞地经济”项目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3.支持各区、县(市)依法依规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租赁等方式供应标准化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为“飞入”的小微企业、初创企业提供经营场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科技局,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四)服务政策。
1.对“飞地经济”园区用地开展勘测定界、征地补偿安置等前期准备工作开启绿色通道,采取容缺受理方式对申请用地材料进行审查,实现在最短时间内完成用地审批程序,保障园区用地需求。(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2.“飞地经济”园区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联动管理,简化规划环评已包含项目的环评文件内容和审批流程,组织审查时限由法定60日压缩至承诺40日。(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五)人才政策。
对各类企事业单位、研发机构在“飞地经济”园区(“飞入地”)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创新实践基地以及新进站并完成开题报告的博士后,给予一次性资助经费5万元。(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市和区、县(市)两级“飞地经济”领导小组,组织领导“飞地经济”建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飞地经济”协调推进工作。各地区要把发展“飞地经济”作为一把手工程,建立健全领导机制、组织体系、培训体系、考核体系,明确目标任务,确保工作取得实效。(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二)加强调度考核。
1.将“飞地经济”建设发展工作列入全市“挂图作战”工作体系,作为督查工作重要内容,实行“一月一调度、一季一通报、半年一总结、全年定奖惩”的督导机制。(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
2.将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和康平县推进“飞地经济”情况纳入全市绩效考核体系,大幅提高“飞地经济”考核指标在相关县域绩效考核中的权重。(责任单位:市绩考办,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政府)
(三)强化招商引资力度。
1.市招商部门统筹做好年度“飞地”招商专项行动安排,制定并组织推进实施年度全市“飞地经济”专项招商行动计划,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次招商活动,相关招商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列支。(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2.建立长效“飞地经济”招商培训机制。围绕“飞地经济”相关理论政策、发展规划、比较优势、合作目标、成功案例等内容,全市每季度开展“飞地经济”招商专项培训;各区、县(市)政府和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每月开展“飞地经济”招商专项培训,做好针对性指导,有效拓展招商引资思路,提升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确保“飞地”招商工作取得实效。(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四)营造良好环境。加大“飞地经济”宣传力度,重点宣传一批推进“飞地经济”的先进典型,不断放大典型的引领和辐射作用,大力营造“飞地经济”发展的浓厚氛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链接:关于对《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飞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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