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发〔2018〕41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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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政发〔2018〕4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沈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8〕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以努力实现全市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为目标,提高残疾儿童健康水平,保障残疾儿童与全市人民一起迈入全面小康社会,使残疾儿童获得持续健康福祉。


(二)基本原则。


1.强化机制保障。坚持党的领导,以政府为主导,落实部门责任,动员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强化家庭在残疾儿童抚养、教育和保护中的主体责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和家庭共同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机制。


2.注重制度衔接。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既有救助政策和残疾儿童实际,精准施策、引导预期、科学统筹,有效衔接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专项补助等保障救助制度。


3.坚持公开公正。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公正。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2025年,儿童残疾的发生发展得到有效防控,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状况根本改善,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和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制度内容


(一)救助对象。具有沈阳市户籍,0-10岁,在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孤独症)等方面有出生缺陷或发育异常,需进行早期干预和康复训练的儿童(有无办理《残疾人证》均可申请救助)。


(二)救助内容。以实施手术、配置辅助器具和进行康复训练为主要救助内容,帮助残疾儿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具体救助内容包括:


1.视力障碍儿童:儿童先天性视力障碍矫治手术救助,重度弱视儿童康复训练救助;


2.听力(言语)障碍儿童:重度听力障碍儿童植入人工耳蜗成本救助、植入人工耳蜗手术救助、言语训练救助。轻度听力障碍儿童配戴助听器成本救助、助听器调试救助、言语训练救助。重度腭裂、下颚裂手术救助、言语训练救助;


3.肢体障碍儿童:肢体(脑瘫)儿童矫治手术、脊柱裂儿童、脑积水儿童手术救助,配置助行器、儿童轮椅、安装假肢等辅助器具救助,肢体儿童康复训练救助;


4.智力障碍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救助;


5.生活救助:对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在康复训练期间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户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以及残疾孤儿。


(三)救助标准。救助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财政康复补助和个人自付部分共同承担。财政康复补助资金由中央、省、市、区财政共同出资,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政府购买的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或医疗教育康复机构使用。先医保、后补助、再自费。


具体标准如下:


1.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和标准。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应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资金支付。报销标准执行《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范围的儿童脑瘫和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项目,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卫发〔2016〕14号)和《关于大力实施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深入推进健康扶贫工程的通知》(辽卫发〔2017〕59号)执行。对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和残疾孤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按照规定及时纳入医疗救助。落实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政策。实施好残疾儿童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2.财政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


(1)视力障碍儿童:对先天性白内障、先天性青光眼、先天性斜视、早产儿视网膜病变、视网膜母细胞瘤等视力障碍儿童给予手术救助,一次性据实限额补助1.2万元。对最佳矫正视力0.3以下的重度弱视儿童康复训练1年,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元。


(2)听力(言语)障碍儿童:对植入人工耳蜗的重度听力儿童给予人工耳蜗成本费一次性据实限额补助10万元,给予一次性手术费据实限额补助1.2万元;对配戴助听器的听力儿童给予5000元助听器成本补助,1200元验配调机费补助;对重度腭裂、下颚裂儿童给予一次性手术费据实限额补助1.2万元;对听力(言语)儿童连续救助3年言语康复训练,每人每年补助1.5万元。


(3)肢体障碍儿童:对实施肢体(脑瘫)矫治手术、脊柱裂手术、脑积水手术的儿童给予一次性手术费据实限额补助1.2万元;对需配置助行器的肢体儿童一次性据实限额补助1200元;对肢体残疾儿童装配上肢、下肢,足踝、腕、脊柱、膝、髋等矫形器、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补助标准按照《辽宁省残疾儿童辅助器具适配补助明细表》执行;对肢体障碍儿童进行逐年连续康复训练,每人每年补助1.5万元。


(4)智力障碍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对智力障碍儿童和孤独症儿童逐年连续康复训练,每人每年补助1.5万元。


(5)生活补助:对贫困家庭的残疾儿童在康复训练期间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2万元,贫困残疾儿童类型包括:植入人工耳蜗或配戴助听器需要言语训练的听力障碍儿童;实施重度腭裂、下颚裂手术需要言语训练的儿童;需要康复训练的重度肢体儿童、重度智力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四)工作流程。


1.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每年持市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户籍证明、儿童近期照片向户籍所在地残联提出救助申请,填写申请表。监护人可委托他人或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2.审核。区县(市)残联组织社区有关人员对提出康复申请的残疾儿童进行核查比对,评估审核,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书面通知监护人。对贫困家庭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区县(市)残联与民政、扶贫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作出决定。


3.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属于手术项目的,由监护人自主选择医疗机构实施手术治疗;属于康复训练的,由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选择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训练的,每年训练时间须达到6个月以上,选择定点康复教育机构进行训练的,每年训练时间须达到10个月以上。承担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的公益二类医疗机构、民办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准入。公益一类或有特殊康复技术要求的定点医疗和教育康复机构,由区县(市)以上残联组织会同卫计、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


4.结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财政康复补助资金按照部门职责分别指导监督落实。


符合残联救助项目的财政康复补助资金按照以下方式结算:属于康复训练项目的,由区、县(市)残联与定点康复机构按照年度据实结算;属于手术补助项目和生活补助项目的,由区、县(市)残联以补助方式通过银行转账与个人直接结算;辅助器具适配项目按照既有方式结算。


(五)经费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由中央、省、市、区财政共同出资,在扣除中央、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后,由市、区两级财政1:1共同承担,新民市、辽中区、康平县、法库县由市财政承担。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市残联、教育、民政、人社、卫计、扶贫、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要求,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二)加强康复能力建设。各区、县(市)政府要根据本地区残疾儿童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积极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执行相同的政策。市医疗保障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康复机构按照规定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并将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市教育、卫计等部门要加强康复人才培养和培训,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人员业务能力。


(三)加强综合监管。市教育、民政、卫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商市残联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共同做好康复机构监督管理。市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科学合理制定调整康复医疗服务价格,加强价格监管;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加强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交换共享;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市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宣传动员。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和解读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使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惠民之举,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本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由市残联负责解释。各区、县(市)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政策措施。


附件:


1.沈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重点任务分工


2.沈阳市0-10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补助标准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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