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发改价调〔2019〕296号《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我市成本法监制商品住房价格构成有关事项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12-12 04:00:01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我市成本法监制商品住房价格构成有关事项的通知






长发改价调〔2019〕29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湘江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中央“房住不炒”的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住房价格管理,现就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国家统计局长沙调查队《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监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长发改价调〔2018〕241号)中商品住房价格采用成本法监制的价格构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品住房基准价格的计算

商品住房价格由成本加利润加税金构成。

(一)成本构成:

1、楼面地价:指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认定的开发经营单位取得土地时的土地费用。

2、前期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实施前期工程发生的费用,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勘察、测绘、通电、通水、通路、土地平整等费用。

3、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列入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费用,一般包括住宅土建(含基础)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材料价格参照《长沙建设造价》的有关规定执行。

4、小区内公共基础设施及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直接为商品住房配套建设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消防、排污、排洪、照明、绿化、环卫等公共基础设施费用,以及列入建筑安装施工图预算项目,与主体房屋相配套的非营业性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

5、管理费用:指开发经营单位为组织开发经营活动所必需发生的费用,以上述前四项之和为基数的5%计算。

6、销售费用:指开发经营单位为销售商品住房而发生的费用,以上述前四项之和为基数的2%计算。

7、财务费用:指开发经营单位为开发项目筹措建设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支出、汇兑损益及手续费。利息支出的计算基数不超过上述前四项之和的50%。利息按人民银行当期法定利率计算,计息时间为合同工期加24个月。

8、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本款所列费用,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定设计方案实际发生的项目执行。未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

(二)利润:指商品住房开发经营企业按规定计提的利润。利润的提取以前款成本构成中的1-4项之和为基数。平均利润率为6-8%。

(三)税金:按国家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商品住房价格:

1、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2、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3、各种与商品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4、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5、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二、本通知制定的有关费率需要变动时,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调整。

三、本通知自2019年12月11日起执行。



附表: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计算程序及公式表


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计算程序及公式表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74343.html

本文关键词: 长发改价调,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明确, 成本法, 监制, 商品, 住房, 价格, 构成, 有关事项的通知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