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发改招标〔2018〕165号《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发改招标〔2018〕16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现场监督管理,规范评标专家的执业行为,我们制定了《长沙市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沙市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7月10日
长沙市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现场监督管理,规范评标专家的执业行为,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评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纳入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并进入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的专家。评标专家应遵守本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评标委员会中的业主代表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适时推行评标专家的抽取双随机制度。评标专家从湖南省政府综合评标专家库以及省、市远程异地评标规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将当天抽取的相同专业专家,随机分配到当天的评标项目中。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不得担任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同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者其他社会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补抽评标专家:
(一)所抽取的专家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需要回避的;
(二)所抽取的专家迟到50分钟以上的;
(三)所抽取的专家缺席或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专家不遵守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管理,被终止评标活动的;
(五)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评标专家参与评标工作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项目进行独立评审,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评审意见应对投标文件的评分以及不合格的投标作出书面说明。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行政监管人员报告。
(二)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违规泄露参评项目相关信息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三)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不得通过社交软件或其他任何形式与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评标专家保持不正当联系。不得私下接触任何投标人或与中标结果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收受招标人、投标人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等相关人员的礼金、礼物、有价证券以及接受宴请等其它好处。
(四)严格遵守考勤纪律,确认抽取信息后应准时参加项目评标工作。不得由他人代为应答评标邀请或转托他人代为参加。接受邀请后不能出席或无法按时出席的,应及时请假并在5个工作日内递交情况说明。无正当理由未参加或迟到50分钟以上的,视为无故缺席。
(五)接受、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立专家考评档案。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不得违规泄露专家信息。
第八条 评标活动完成时,由行政监管、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对每位专家评标情况进行考核;未作出考核评价的视为其对本次专家考核结果认定为称职。考核结果记入专家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向行政监管部门报送。
第九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送诫勉短信:
(一)迟到20分钟以上,50分钟以下的;
(二)评标过程中进出其它评标室的;
(三)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评标区,但未与外界联系的;
(四)专家考核当次评定结果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及电子监管平台进行通报批评:
(一)无故缺席项目评标工作的;
(二)因劳务报酬异议而拒绝完成评标工作或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扰乱评标区秩序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出现明显失误,但未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工作态度不认真不积极,或因个人问题明显影响工作进度的;
(六)收到诫勉短信两次以上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通报批评的行为。
第十一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规暂停评标资格一年或禁止参加长沙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一年,处理结果将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及电子监管平台公示,并通报专家所在单位:
(一)不按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审的;
(二)违规泄露参评项目相关信息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的;
(三)不遵守评标纪律,不服从现场管理,严重影响评标区工作秩序的;
(四)通过QQ、微信或其他社交软件与招标人、投标人、其他评标专家保持不正当联系,利用社交软件或其他方式违规泄露与项目评标有关信息的;
(五)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倾向性、歧视性意见,影响其他专家客观、公正评标的;
(六)确认抽取信息后,两次无故缺席的;
(七)拒不配合行政监管部门调查的;
(八)接受其他专家委托或擅自委托他人、假冒其他专家参加评标活动的;
(九)评标专家因未及时更新相关信息造成不良后果,或由行政监管部门发现关键信息更新不及时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
(十)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二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规取消其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或禁止其参与长沙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处理结果将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及电子监管平台公示,并通报专家所在单位:
(一)提供不实信息、虚假材料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
(二)收受招标人、投标人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等相关人员的礼金、礼物、有价证券以及接受宴请等其它好处;
(三)在评标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偏离评标原则、标准和办法或者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私下接触入场交易项目利害关系人,有权力寻租行为,影响评审公正性的;
(五)应当回避而不主动提出回避,对评标结果造成影响的;
(六)在评标工作中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七)在发现投标人出现明显不正当竞争或者恶意串通行为时,不向行政监管部门报告的;
(八)在评标期间,不按照规定使用通讯工具,擅离职守,私下联系,违规接触招标人、投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
(九)连续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第十三条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评标、违反回避规定等不良行为的,经行政监管部门认定,可以当场终止该专家参与当次评标活动。处理结果应及时报送长沙市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及电子监管平台公示。
第十四条 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业主代表有违规行为的通报业主代表所在单位,并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和电子监管平台予以公示;涉嫌违纪的通报纪检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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