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办发〔2019〕24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支持首店经济和连锁经营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支持首店经济和连锁经营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9〕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济南市支持首店经济和连锁经营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支持首店经济和连锁经营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加快我市商业品牌首店和连锁经营企业发展,打造消费提质升级“新引擎”,推进国家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实现到2021年商业品牌首店每年增加100家,全市连锁经营企业达到200家以上(其中总部在济南的规模连锁企业达到50家以上),品牌连锁便利店门店1500个以上的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若干措施如下。
一、支持发展商业品牌首店
(一)加快知名商业品牌首店建设。
1.对在我市开设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山东首店、济南首店、旗舰店的国际品牌企业,开设综合商超类首店租金或建安成本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项目核定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支持,最高补助300万元;开设品牌门店类首店租金或装修成本超过100万元的,按照项目核定实际投资总额的20%给予支持,最高补助20万元。
2.对在我市开设中国(内地)首店、山东首店、济南首店、旗舰店的本土品牌企业,开设综合商超类首店租金或建安成本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项目核定实际投资总额的15%给予支持,最高补助150万元;开设品牌门店类首店租金或装修成本超过100万元的,按照项目核定实际投资总额的10%给予支持,最高补助10万元。
3.对成功引进高端商业品牌首店,并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的商业综合体和街区运营管理机构(业主或该商业场地实际经营单位),引进国际顶级品牌首店每个给予10万元补助,引进国际一线品牌首店每个给予5万元补助。
4.对在我市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性或区域性总部、功能性总部的首店品牌企业或授权代理商,符合条件的享受本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
(二)全方位搭建平台,助力首店选址推广。以知名商圈为重点,鼓励大型高端商业综合服务设施及高端商务楼宇招引集聚各类品牌首店。鼓励利用标志性建筑外立面和公交地铁移动电视屏等进行宣传,提高首店的影响力和知晓度。健全新品发布传播、传媒、广告、策划等专业服务体系,利用政府主导的展会,组织首店开展宣传发布活动。
(三)全方位提升服务,营造首店发展环境。对品牌首店入驻和开业涉及的规划、建设、通关、消防、质检、食品经营、市政市容等审批事项实行会商制度,开启“绿色通道”。探索新产品预归类、预裁定、预先检测试点和进口商品检验结果采信制度,加快新品通关速度。加大首发新品商标保护力度,对符合条件的首发新品品牌列入“济南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二、支持发展连锁经营
(一)鼓励引进大型知名连锁企业。
1.鼓励引进国际连锁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支持跨国连锁企业、中国连锁100强等大型知名连锁企业在济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对新引进的连锁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自引进当年开始计算,3年内年销售额达到10亿元、5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300万元。
达到新引进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按照《济南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济政办发〔2018〕32号)给予补助。鼓励现有子公司、分公司转为连锁企业区域总部或总部,达到新引进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按上述办法给予奖励。
2.对连锁经营企业购房或租赁房产给予补贴。对新进驻我市,且在我市无自有产权房需购买房产或租赁房产用作办公场地的连锁企业总部,进驻3年内购置房产的,在其取得房屋产权证后按照购房合同金额的3%给予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租赁办公场地,签订3年以上(含3年)租赁合同的,前2年按20元/平方米/月给予总部办公场地租金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即每年48万元)。
达到新引进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按照《济南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济政办发〔2018〕32号)给予补助。
(二)支持现有连锁企业发展壮大。
1.支持连锁企业做大。零售类连锁企业年销售额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住宿餐饮类连锁企业年营业额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现有分公司转为连锁企业子公司的,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2.支持连锁企业做强。对总部在济连锁企业首次被评定为“山东企业1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连锁企业100强”“世界企业500强”的,按照《济南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济政办发〔2018〕32号)给予补助。
3.支持总部在济连锁企业“走出去”发展。鼓励总部在济连锁企业拓展域外市场,对在市域外新设经营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的直营连锁店,按照每店2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4.支持连锁经营企业汇总纳税。鼓励符合条件的连锁经营企业统一核算、汇总缴纳增值税,降低管理成本和人力成本,提升运营效率,拓展盈利空间。
(三)支持连锁企业优化布局、提质升级。
1.鼓励大中型连锁经营企业建设农村地区经营网点。对拥有20家以上连锁店的限上商贸流通企业,在辖区镇驻地新建直营店数量达到10个以上,且单店建设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的,每店给予最高补贴5万元,单个企业最高补贴50万元。
2.支持开展促消费活动。对限上连锁企业以店庆、大型节庆等形式开展的各类全市性促消费活动,经区县和市级商务部门确认,年销售额同比增长20%以上的,对其促消费活动产生的宣传推广等费用给予20%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50万元。
(四)支持连锁便利店品牌化、连锁化、智能化发展。
1.支持便利店升级改造、新增门店。对现有门店数量20个以上且单店经营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的改造提升消费环境的老旧便利店,给予每个升级门店硬件投资额30%、最高2万元的资金补助;对现有直营或特许加盟门店数量30个以上、搭载便民服务的品牌连锁便利店,每新增1个门店且单店经营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3万元的资金补助。以上单个企业升级改造、新增门店最高补助100万元。
2.支持无人便利店、24小时便利店发展。对现有直营或特许加盟门店数量30个以上、搭载便民服务的品牌连锁便利店,每新增1个无人便利店或1个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的24小时便利店,给予5万元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100万元。鼓励在居民小区、公园、地铁、医院、广场等公共服务场所布局智能零售柜。对智能零售柜年度投放量超过30处,每处不少于3个、商品种类不少于5种、日均交易量不少于30笔的,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10万元。
3.支持国际国内知名便利店落户济南。积极引进国际知名品牌便利店,对国际知名便利店(总部或设立子公司)落户我市的,根据纳税纳统情况,给予年度投资额20%、最高100万元的资金补助。积极引进国内知名品牌便利店,对国内知名便利店(总部或设立子公司)落户我市,根据纳税纳统情况,给予年度投资额10%、最高50万元的资金补助。
4.鼓励品牌连锁便利店搭载经营餐饮、药品、生鲜蔬菜、图书音像出版物及天然气、公交卡充值等便民服务。鼓励品牌连锁便利店企业开设无人便利店、24小时便利店。
三、支持人才引进
商业品牌首店和连锁经营企业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济发〔2017〕16号)、《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的意见》(济办发〔2018〕36号)相关政策。
四、界定与实施
(一)本文中新开设商业品牌首店和新设立(新引进)连锁经营企业(含连锁便利店,下同),是指自2019年1月1日以后在我市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实现纳税纳统的独立企业法人和机构。商业品牌首店和连锁经营企业的认定,以区县及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认可的连锁经营协会或聘请的第三方评审机构认定为准。
(二)本文中国际品牌是指在中国行政区域(含港澳台地区)内进行登记注册的外资零售企业旗下品牌。本土品牌是指在中国行政区域(不含港澳台地区)内进行登记注册的内资零售企业旗下品牌。
(三)本文中品牌连锁便利店是指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以直营或加盟方式开展经营的便利店。连锁经营企业一般是指自营门店占总门店个数一半以上,且有配送中心的企业。
(四)本办法所指销售额(营业额)是指在税务部门申报的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营业额)。连锁经营纳统企业年度销售额(营业额)增速须高于全市同期平均水平。
(五)同一项目和企业在本市内不重复享受相同类别的资金支持和补贴,同时符合有关扶持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以上资金重点支持在我市注册并实现纳税纳统的法人企业和法人子公司(没有实现纳税纳统的单店、加盟店不在补贴范围之内)。
(六)对文件涉及的我市原有支持政策部分,资金承担方式按原有政策执行;对文件涉及的新增政策部分,资金承担方式由市与区县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本文件由市商务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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