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办发〔2019〕23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标准及办理程序的规定(试行)等3个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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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标准及办理程序的规定(试行)等3个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9〕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济南市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标准及办理程序的规定(试行)》《济南市新就业职工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标准及办理程序的规定(试行)》《济南市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标准及办理程序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政策衔接


本通知施行后,对于2019年度已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协议且正在执行期的,申请家庭可根据实际提出复审申请,审核通过的,可按照新的补贴发放标准重新签订协议并发放;申请家庭未在原补贴发放协议结束前提出复审申请的,继续按照原协议确定的发放标准进行补贴。


莱芜区、钢城区、莱芜高新区已纳入2019年租赁住房补贴发放范围的,可按照原申请条件和标准复核及发放补贴。


二、资金来源


我市城市户籍中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新就业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家庭及城市保洁员的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分担。


三、职责分工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全市租赁住房补贴保障工作,组织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做好全市租赁住房补贴申请审核信息系统建设;会同市民政等部门制定申请审核程序;会同市民政、统计等部门公布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标准。


(二)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各区民政部门开展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补贴保障对象的收入审核认定工作。


(三)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租赁住房补贴资金拨付程序,负责租赁住房补贴资金安排、拨付等相关工作,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管。


(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配合做好租赁住房补贴保障对象社会保险、就业登记审核等相关工作。


(五)市统计部门负责配合做好我市享受住房保障政策中等偏下及低收入标准发布工作。


(六)市税务部门负责配合做好保障对象收入审核及房屋租赁发票出具等相关工作。


(七)各区政府(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本辖区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组织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做好租赁住房补贴申请受理、初审、动态监管等工作;组织区住建、财政等相关部门做好租赁合同备案、补贴资格确认、公示、发放及资金安排、拨付等相关工作。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适用于我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及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莱芜高新区(以下简称“相关区”)。平阴县、商河县可参照本通知规定自行确定补贴保障政策,做好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工作。


本通知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31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保障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发〔2017〕60号)同时废止。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标准及办理程序的规定(试行)


一、申请条件


济南市城市户籍中低收入家庭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租赁住房补贴:


(一)户籍及收入标准。具有济南市相关区常住居民户籍的家庭,且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80%(含)。


(二)住房困难标准。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其中未满18周岁的子女必须作为家庭成员,下同)应在相关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


(三)其他。除上述条件外,单身申请人应年满30周岁。


正在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我市企业新引进研究生租房和生活补贴等政策的,不得申请租赁住房补贴。


以下房屋认定为申请家庭住房: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承租的公有房屋;已办理网签备案的房屋;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房屋;已参加房改并审批通过但未登记确权的住房;已转移或享受货币拆迁政策未满3年的房屋;其他实际取得的房屋。


二、保障标准及补贴额度


(一)补贴保障面积。家庭成员1人的,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30平方米;家庭成员2人的,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45平方米;家庭成员3人(含)以上的,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


(二)补贴发放标准。按照经济困难程度不同,对申请家庭实行梯度补贴。特困及低保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补贴29元;低收入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补贴23元;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7元。


(三)补贴额度计算。家庭租赁住房月补贴金额=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标准×(申请家庭应保障面积-申请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


申请家庭与房屋出租人议定的房屋租金,超出核定发放补贴金额的,超出部分由申请家庭自行承担;低于核定发放补贴金额的,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三、申请方式及办理流程


(一)申请和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可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并填报“城市户籍中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表”。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需同时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等相关材料;


2.特困证、低保证或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中低收入认定结果;


3.房屋租赁合同;


4.房屋租赁备案(包括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的备案材料)或房屋租赁发票。


在申请办理租赁住房补贴时,应确定一名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限于主申请人的配偶和未婚子女,其中未满18周岁的子女必须作为申请人家庭成员。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收到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现场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录入信息并打印申请表,由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并告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决定受理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审查合格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录入审核信息表并出具初审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至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初审不合格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及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家庭。


(三)确认。各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收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工作,在公安、民政、税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配合下,对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家庭的户籍、人口、婚姻、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信息比对核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或经确认异议不成立的,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申请家庭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租赁住房补贴协议签订时限原则上根据申请家庭承租住房的时限确定,最长1年,最短3个月。


(四)发放。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于每季度末将前三个月补贴发放至申请人账户。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本年度租赁住房补贴核发工作。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每季度对申请家庭人口、婚姻、住房等情况实施复核,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继续发放;住房情况发生变化的,发放金额随实际调整;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取消资格,终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期满前2个月,申请家庭可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租赁住房补贴复审申请。


补贴领取期间,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及家庭现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主动申报变化情况,经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重新核定,符合申请条件的重新签订补贴协议;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停止发放补贴。对于现有承租住房变更的,经审核不影响补贴发放的,可申请变更登记信息,不再重新签订补贴协议。


(五)抽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年度按照在保家庭20%的比例,对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租赁住房补贴资格确认情况实施抽查。复核或抽查中,发现申请家庭以隐瞒本人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租赁住房补贴的,应责成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终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依法依规追回已发放补贴,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并将其相关信息推送到“信用济南”等诚信体系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济南市新就业职工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标准及办理程序的规定(试行)


一、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可申请租赁住房补贴: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合法有效的《济南市居住证》;


(二)至申请之日,毕业不超过5年,且在我市相关区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稳定就业(确定1年及以上期限的稳定劳动关系);


驻济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和市属事业单位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可不受单位性质限制。


(三)至申请之日,在济连续缴纳养老保险6个月(补缴的不计算连续)且处于在缴状态;


(四)在我市相关区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居住。


正在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我市企业新引进研究生租房和生活补贴等政策的,不得申请租赁住房补贴。


住房认定标准按照我市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标准相关规定执行。对于已婚的申请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住房均视为该申请人名下房产。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新就业职工每月500元;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的,补贴标准增加至每月700元;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的,补贴标准参照企业新引进研究生租房和生活补贴标准执行。补贴发放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最短不低于3个月。


申请人与房屋出租人议定的房屋租金,超出核定发放补贴金额的,超出部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低于核定发放补贴金额的,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三、申请方式及办理流程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在本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新就业职工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表”。申请时,需填报授权书和承诺书,并提供以下材料(以下简称“申请家庭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2.全日制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房屋租赁合同;


4.房屋租赁备案(包括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的备案材料)或房屋租赁发票。


已婚职工中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可自行选择其中一方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享受相应补贴标准,不得重复享受,该家庭享受补贴政策不超过3年。


(二)初审。用人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及时核查申请人信息,符合条件的,录入审核信息表并出具初审意见,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至注册地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三)确认。申请单位持以下材料,统一向注册地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申报:


1.申请家庭材料;


2.济南市租赁住房补贴单位申报表;


3.包含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照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


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工作,在公安、民政、人社、税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配合下,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婚姻、社保、住房等情况实行信息比对核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或经确认异议不成立的,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申请单位、申请人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租赁住房补贴协议签订时限原则上根据申请人承租住房的时限以及未执行劳动合同期的时限确定,最长1年,最短3个月。


(四)发放。各申请单位应于每季度末月10日前将前三个月符合条件人员名单报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于每季度末将前三个月补贴发放至申请人账户。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本年度租赁住房补贴核发工作。申请单位应每季度对职工婚姻状况、家庭人口、住房等情况进行确认,报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复核,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继续发放;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取消资格,终止发放。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期满前2个月及就业单位发生变更的,申请人提出租赁住房补贴复审申请。


(五)抽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年度按照在保家庭20%的比例,对用人单位、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租赁住房补贴资格确认情况实施抽查。在复核或抽查中,发现申请家庭以隐瞒本人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租赁住房补贴的,应责成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终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依法依规追回已发放补贴,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并将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家庭及用人单位相关信息推送到“信用济南”等诚信体系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济南市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标准及办理程序的规定(试行)


一、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可申请租赁住房补贴:


(一)持有合法有效的《济南市居住证》,且在我市相关区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就业;


(二)签订劳动合同(截至申请之日仍有未执行合同期1年以上),至申请之日,在本市连续缴存养老、失业保险12个月(含)以上(补缴的不计算连续),且处于在缴状态;


(三)符合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


(四)申请家庭在我市相关区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居住。


正在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我市企业新引进研究生租房和生活补贴等政策的,不得申请租赁住房补贴。


除上述条件外,单身人员需年满30周岁。


申请家庭住房认定标准按照我市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二、保障标准及补贴额度


(一)补贴保障面积。家庭成员1人的,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30平方米;家庭成员2人的,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45平方米;家庭成员3人(含)以上的,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


(二)补贴发放标准。按照经济困难程度不同,对申请家庭实行梯度补贴。符合城市户籍低收入认定标准的,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23元;符合城市户籍中等偏下收入认定标准的,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7元。


(三)补贴额度计算。家庭租赁住房月补贴金额=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标准×申请家庭应保障面积。


申请人与房屋出租人议定的房屋租金,超出核定发放补贴金额的,超出部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低于核定发放补贴金额的,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三、申请方式及办理流程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外来务工人员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表”,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可自行选择其中一方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时,需并提供以下材料(以下简称“申请家庭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2.房屋租赁合同;


3.房屋租赁备案(包括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的备案材料)或房屋租赁发票。


申请享受2人户或者3人户保障面积标准的租赁住房补贴的,应同时提供配偶在济工作、未婚子女在济入学或就业相关材料。


(二)初审。用人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人收入及相关信息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录入审核信息表并出具初审意见,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至注册地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三)确认。申请单位持以下材料,统一向注册地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报:


1.申请家庭材料;


2.济南市租赁住房补贴单位申报表;


3.包含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照的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


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工作,在公安、民政、人社、税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配合下,对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家庭的户籍、人口、婚姻、社保、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信息比对核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或经确认异议不成立的,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申请单位、申请人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租赁住房补贴协议签订时限原则上根据申请人承租住房的时限确定,最长1年,最短3个月。


(四)发放。申请单位应于每季度末月10日前将前三个月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报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于每季度末将前三个月补贴发放至申请人账户。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本年度租赁住房补贴核发工作。申请单位应每季度对职工婚姻状况、家庭人口、住房等情况进行确认,报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复核,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继续发放;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取消资格,终止发放。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期满前2个月及就业单位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提出租赁住房补贴复审申请。


(五)抽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年度按照在保家庭20%的比例,对用人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租赁住房补贴资格确认情况实施抽查。复核或抽查中,发现申请家庭以隐瞒本人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租赁住房补贴的,应责成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终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依法依规追回已发放补贴,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并将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家庭及用人单位相关信息推送到“信用济南”等诚信体系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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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济南市, 济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