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发〔2019〕2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的通告》

浏览量:          时间:2019-12-18 10:59:18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的通告





济政发〔2019〕2号







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鲁发〔2018〕38号)精神,确定划定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低排放控制区范围


济南绕城高速公路以内(G35济广高速公路济南段、G3京台高速公路济南段、G2001绕城高速公路南线、G2京沪高速公路济南段闭合圈)及长清区建成区范围内为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低排放区域内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及高排放标准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本通告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为: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开槽机、桩工机械、挖掘机、叉车等)、农业机械(包括大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等。


(二)高排放标准。


非道路移动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高排放:


1.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


2.经检验,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限值的;


3.所装用柴油机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第三阶段标准的。


三、实施步骤


(一)自2019年2月1日起,低排放控制区范围内禁止使用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根据实际情况,由市环保局适时发布超规定限值排放、达不到国家第三阶段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禁用时限。


四、有关要求


(一)低排放控制区范围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违反规定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经济和信息化、城乡建设、城管、国土资源、城乡交通运输、城乡水务、农业、林业和城乡绿化、人防、城市更新等部门应予以配合。


(二)凡在低排放控制区范围内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需向相应管理部门如实上报所属机械基本信息。城乡建设、城管、国土资源、城乡交通运输、城乡水务、农业、林业和城乡绿化、人防、城市更新等部门要做好信息汇总上报,督促所管辖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清单、台账。


(三)鼓励购置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快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凡使用财政资金购置市政、环卫、园林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应优先采用新能源机械。


(四)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经环保部门鉴定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五)执行应急抢险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三秋”、“三夏”农忙作业时间段内的农业机械不受本政策影响。


本通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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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济南市, 济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