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发〔2018〕34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明确高污染燃料种类的通告》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明确高污染燃料种类的通告
济政发〔2018〕34号
为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鲁政发〔2018〕17号)要求,确定将我市部分区域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明确高污染燃料种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将我市行政区域内已完成以气、电等清洁能源替代煤的区域划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具体范围由市环保局会同各区县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南部山区管委会、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下同)确定,由市环保局统一公布。
二、高污染燃料种类
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 规定,我市高污染燃料参照Ⅱ类(较严)执行,即除单台出力大于35蒸吨/小时的锅炉(锅炉容量适当调整)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职责分工及管理要求
各区县政府是本行政区域落实高污染燃料禁燃措施的责任主体,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气代煤”、“电代煤”工作推进情况,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2020年采暖季前,在保障能源供应的前提下,基本完成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对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山区,积极推广洁净煤,并加强煤质监管。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工商、环保、质监等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煤炭生产、销售、运输、燃用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现场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排烟设施,已建成的应限期淘汰或改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予以处理。
本通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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