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发〔2019〕9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济政发〔2019〕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的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把稳就业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一)返还失业保险费。鼓励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就业岗位,对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2019年1月1日—12月31日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上年度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返还,并按现行稳岗补贴政策规定办理。企业享受返还政策时,不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二)缓缴和降低社会保险费。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3个月以上、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由企业按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自2019年5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由18%降低至16%;阶段性失业保险费率降低至1%、工伤保险费率降低50%的政策执行期限统一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税务局配合)
(三)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四)鼓励企业吸纳就业。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的失业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在3年内依据实际招用人数,按有关规定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到2021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市税务局负责,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
(五)完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促进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中的失业人员再就业。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强化分类帮扶和实名制动态管理,确保零就业家庭中至少有一名符合条件的人员稳定就业。2019年,对生活困难又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给予最高不超过2600元的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二、提高小微企业吸纳就业能力
(六)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发挥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创业就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支持,切实提高小微企业贷款的可获得性。(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给予创业补贴。对创办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创业者,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还可申领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2019年起,降低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领门槛,取消社会保险费缴费时限要求。推动小微企业名录系统信息共享,扩大创业补贴受益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八)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和择业期内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等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企业为符合条件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金额和时间,给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2019年1月1日起,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扩大到五项社会保险,增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九)给予岗位奖补。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和择业期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凭4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材料可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标准领取一次性奖补资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三、加大对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支持力度
(十)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我市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大龄、残疾、低保家庭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
(十一)实施青年见习计划。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择业期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到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6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十二)实施“大学生预就业工程”。驻济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未来一段时期用人需求,从国内高校本科(含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毕业生,下同)及以上在校生、国外高校硕士及以上在校生中遴选一批有意来济就业创业者,签订“就业创业意向协议”,给予一定比例的学费补助。大学生在意向单位实习(见习)期间,用人单位可给予一定的实习(见习)补贴;用人单位对意向大学生的补贴,市财政给予一定比例支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教育局、市财政局配合)
(十三)助力农民工返乡创业。进一步加大金融信贷、创业孵化、创业培训等政策扶持力度,将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范围。完善创业基础平台,开展“乡村双创示范园区”评选,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良好环境。返乡农民工围绕我市十大农业特色产业创办经济实体,可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振兴十大农业特色产业的实施意见》(济办发〔2018〕11号)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扶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四、强化培训服务
(十四)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2019年1月1日—12月31日,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可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支持。人均补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生产经营出现较严重亏损的、连续3个月不能正常发放工资或有20%以上职工处于待岗状态的,可认定为困难企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十五)广泛开展失业人员培训。鼓励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承担政府开展的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补贴;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再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
(十六)支持大学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社会需求适时调整培训补贴专业工种。大学生在校期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短期就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的,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择业期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短期就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与在济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元/人的一次性培训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十七)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将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费36个月以上放宽至12个月以上;将59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纳入补贴范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五、加强政策支持
(十八)延长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政策期限。2019年起我市继续设立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在按规定留足支付失业保险待遇资金和应对失业风险资金的基础上,加大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安排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力度,支持创业带动就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十九)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由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政府全额贴息,超出中央、省标准贷款部分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政府贴息。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激励机制,按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引导其进一步提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鼓励十大千亿产业领域创业就业。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人员在十大千亿产业领域自主创业的,贷款最高额度由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政府全额贴息,超出中央、省标准贷款部分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高校毕业生到我市十大千亿产业企业就业的,企业可给予1000元一次性求职补贴,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承担。2021年12月31日前,高校毕业生到十大千亿产业企业参加就业见习的,补贴时间延长为12个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配合)
(二十一)完善创业税收政策。2019年1月1日—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3年内定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到2021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市税务局负责,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
(二十二)优化就业创业人员落户服务。一是降低落户门槛。具有国家承认的专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四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凭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明或技术技能资格证明即可落户;具有全日制中专学历(含技工、职业院校毕业学历),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可迁济落户;凡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各类紧缺急需人才、创新创业人才、社会贡献突出人才,及其他各类特殊技能和特殊专业人才均可迁济落户。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同时办理配偶及未婚子女随迁。二是提供多元化落户选择。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凭相关手续自愿选择在近亲属家庭户(不含农村地区)、就业单位集体户以及就业地或居住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派出所社区集体户落户,并可按规定申报子女出生登记、夫妻投靠、子女投靠。三是简化落户程序。建立手续简便、程序优化、落户快捷的服务模式,下放核准权限,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由派出所当场一次办成。四是深化便捷服务。探索建立公安、人社部门协作运行机制,设立服务公益岗,实现就业创业人员服务向社区延伸;积极推行“户口邮寄服务”举措、“你不用跑、我来跑”服务模式;加快推进部门信息共享,着力打造具有济南特色的落户“智慧服务”品牌。(市公安局负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
(二十三)加强就业服务载体建设。将来济求职就业者全部纳入我市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免费提供求职推荐和就业指导。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打造与新旧动能转换需要相适应的专业化就业互联网供需平台,促进就业创业。积极组织外出招聘活动,各级政府部门(单位)组织的外出招聘,可由组织单位承担企业招聘所需的食宿、交通等费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十四)加大创业载体建设力度。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将商业用房和破产、困难企业闲置厂房等改造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吸纳劳动者创业就业。对评选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可根据孵化数量和质量,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补资金;评选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补资金,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升公益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专业化服务水平,更好满足重点群体创业需要。扩大市级公益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规模,鼓励区县建设公益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有培训需求的人员,可参加“创业训练营”活动,给予一定时间集中培训和不少于6个月的后续服务,帮助解决创业中的实际问题和需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六、完善保障措施
(二十五)明确工作责任。各区县政府要切实承担本地区稳定和扩大就业主体责任,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立足职能职责,制定实施细则或办事流程,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要建立重点企业、重点群体就业监测制度,加强分析研判,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掌握工作主动权。(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加大资金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大就业创业工作资金保障力度,在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同时,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精简工作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本实施意见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加大宣传力度。市有关部门(单位)、驻济各院校、各区县要主动对接、加强合作,大力宣传就业创业政策措施,营造稳定和促进就业、鼓励创业的良好氛围,形成促进就业创业的工作合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区县政府配合)
(二十八)严格考评监督。对落实本实施意见政策措施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严肃追究相应责任。企业和个人要诚信申报,凡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有关政策的,要追回冒领资金,并纳入企业或个人征信系统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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