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发〔2018〕30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私募投资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私募投资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济政发〔2018〕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私募投资业健康稳定发展,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和新旧动能转换,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服务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19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私募投资机构市场准入
(一)着力打造私募投资集聚区。统筹安排我市私募投资市场建设布局,引导各区县结合辖区实际,积极推进私募投资集聚区建设。对私募投资集聚区采取授牌管理模式,对政策、载体、服务和相应管理能力符合相关要求的集聚区,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颁发“私募投资集聚区”牌匾。各私募投资集聚区要设立或指定专门管理组织,具体承担私募投资机构的统计、协调、服务和管理职责。
(二)依法依规注册私募投资机构。申请注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创业投资企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企业,申请人可直接到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授牌的私募投资集聚区所在区县(含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下同)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依企业申请办理私募投资机构登记注册。在集聚区外原则上不予注册私募投资机构。
(三)规范明确机构名称和经营范围。私募投资机构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参照《关于做好有关从事金融活动企业登记注册审批备案等工作的通知》(鲁工商企字〔2017〕8号)要求办理。
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等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或“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字样,经营范围核定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从事股权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股权投资基金”或“产业投资基金”字样,经营范围核定为“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的,企业名称使用“创业投资”字样的,经营范围核定为“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企业名称使用“创业投资管理”字样的,经营范围核定为“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设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名称可以使用“私募(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字样,经营范围核定为“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注册私募投资机构在企业名称中不单独使用“基金”“基金管理”“资产管理”等公募基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才可使用的字样。
(四)依法严格审核做好风险提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登记注册时,要严格审核登记申请材料,规范核定企业登记事项,在企业经营范围信息中应标注“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未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等提示字样。私募投资机构获得的营业执照仅作为确认企业主体资格的证明,不作为开展私募业务的许可。
(五)健全注册信息推送共享制度。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工商注册后,应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6〕32号)规定,通过市事中事后监管服务平台将私募投资机构的登记信息推送至市、区县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区县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要认真核查注册登记信息,建立注册登记台账,并及时与企业对接,核实相关信息;发现私募投资机构有涉嫌违反工商法律法规行为的,立即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反馈。
(六)依法依规强化登记备案制度。申办私募投资机构按照国家要求实行先照后登记备案制度。引导私募投资机构在完成工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等规定及时向中基协登记备案,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申请成为中基协会员,并向注册地区县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报送企业规章制度及重大事项。在中基协登记并依法合规运营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基协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注册申请人在取得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在向中基协登记备案的同时,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39号)规定向发改部门备案。省、市、区县政府引导基金参与出资的私募投资机构应同时在对应的省、市、区县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备案。
二、引导私募投资机构依法合规运营
(一)引导私募投资机构自觉接受监管。在我市注册的各类私募投资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等要求依法合规经营,并主动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以及市、区县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管理,及时向所在区县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报送业务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和合并、分立、控股权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在发改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应自觉接受发改部门管理。
(二)坚决杜绝各类违规行为。私募投资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私募投资相关规定,向投资者如实披露信息,充分提示风险。私募投资机构募集资金对象(穿透后)不超过200人,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共传播媒体或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公开募集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有价证券,或以其他方式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三)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私募投资机构依法向不超过规定数量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合格投资者的认定应严格按照《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相关规定实施。
三、优化私募投资发展环境
(一)落实扶持政策。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督导各区县落实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扶持政策,市财政局负责按时足额拨付市级扶持资金。在同等条件下,集聚区内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优先纳入我市股权投资信息库,优先向我市拟上市企业推荐,其投资的我市非上市企业,优先列入上市后备资源培育计划,并支持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各区县负责制定符合当地特色、个性化、创新性的优惠扶持政策。
(二)实行一站式服务。市、区县有关部门和集聚区管理组织要全程做好政务、物业、招商、调查、注册、备案等工作,探索采取免费代办工商注册、统一集中注册地址、建设公共食堂、奖励车位租用权等方式,为辖区私募投资机构提供“全方位、一站式、便捷化”服务。
通过举办常态化路演和项目对接会等活动,促进金融资本与实体经济对接融合;通过举办股权投资论坛、法律咨询等活动,加强政策宣传和合规培训;通过微信群、沙龙等形式,促进私募投资机构间业务交流,引导私募投资支持我市实体经济发展,营造良好市场氛围。
(三)吸引私募专业人才落户。重视和发挥私募专业人才作用,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济发〔2017〕16号)规定,为私募高端人才在落户、教育、医疗、社保、税收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吸引和留住优秀私募从业者。
四、强化私募投资风险防控能力
(一)加强组织保障。成立市私募投资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详见附件),负责全市私募投资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统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领导小组建立并落实私募投资风险防范化解协调机制,实现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形成工作推进合力,共同防范和化解私募投资风险隐患。
(二)配合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市、区县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要建立与山东证监局、中基协的联系沟通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争取定期获取中基协“私募地图”“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等信息,及时向山东证监局通报我市私募投资发展情况,听取相关指导建议,积极配合山东证监局对登记私募基金的依法行政监管工作。私募投资机构存在违规行为的,按照《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存在重大违规行为,可能引发或者已经形成重大金融风险,严重影响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的,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各级公安机关对证监部门移送的私募投资机构涉嫌违法线索依法开展尽责调查,及时予以处置,全力维护良好的私募发展环境。
(三)建立三级私募风险防控机制。建立市、区县、私募投资集聚区管理组织三级私募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市私募投资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私募风险防范化解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研究重点案件解决办法,指导区县做好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各区县要建立相应组织领导机制,落实属地责任,加大管理力度,切实形成工作合力;要制定私募风险应急预案,做好日常监测检查,一旦发现风险隐患立即启动预案,迅速化解风险。私募投资集聚区管理组织要加强与落户私募投资机构的联系,加强日常巡查和安保,引导各私募投资机构之间相互监督;要及时了解掌握各私募投资机构运营状态,至少每年委托一次第三方机构对集聚区私募投资机构进行评审,评审报告报市、区县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私募投资机构应积极配合管理,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各区县政府、私募投资集聚区管理组织要对本意见印发前辖区已注册的私募投资机构进行统计和摸排,引导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机构逐步迁入集聚区管理,对经营不规范的予以责任告知,对问题严重的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四)探索建立私募投资风险监测预警平台。研制开发我市私募投资风险监测预警系统,通过互联网大数据形成私募机构风险分级信息,对重大、紧急隐患及时预警。短期内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购买相关机构监测数据。探索引入专业私募基金咨询、评级机构,以市场化方式推动建立私募投资机构信用评价体系。
(五)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指导私募投资行业依法成立市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协会,发挥规范引导和自律管理作用。协会接受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的业务指导,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我市私募投资行业自律管理措施,开展私募投资机构现场审核,依法维护会员权益,指导会员规范经营,促进同业良性交流。协会承接相关部门委托,做好行业监管政策解读及宣传培训工作,督促机构登记备案,每年组织开展风险调查、评估工作,对发现的风险隐患,及时指导整改,并向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报告,相关信息通过官方网站等向社会公众公示。协会应依法合规吸收私募投资会员机构加入,同时加强与中基协和山东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协会的交流与合作。协会开展数据统计、日常管理、业务沙龙、合规培训、现场审核等业务费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到期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市私募投资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续期或修订意见。
附件:济南市私募投资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职责分工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济南市私募投资业发展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及职责分工
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张华兼任办公室主任。今后,领导小组成员及办公室主任职务如有变动,由该成员单位接任领导自然替补,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通知。
二、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对全市私募投资行业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监测、分析、评估,研判潜在风险;督促指导区县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按照《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有关规定做好对私募投资管理机构的管理工作;积极与山东证监局和中基协沟通对接,争取私募投资机构发展和风险防范方面的政策支持。
(二)市委宣传部。组织各类媒体宣传私募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私募风险舆情尤其是互联网舆论的监控和风险提示,引导相关媒体为我市产业金融中心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市发改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做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监管及政策扶持等工作。
(四)市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和相关部门推送的线索及时调查和处置,冻结相关资金账户,查处违法违规私募投资机构和有照无登记、无照展业机构非法集资、诈骗等经济违法行为,维护经济发展环境,保护投资者资金安全。
(五)市财政局。按规定落实市级私募股权投资相关扶持政策,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等市级政府引导基金设立和运营,成立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母基金和子基金,与知名私募投资管理机构合作,撬动社会资本,带动我市私募投资行业良性发展。
(六)市工商局。积极做好私募投资机构工商注册服务工作,运用信息化手段,在市事中事后监管服务平台等及时发布私募投资机构登记注册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公示相关企业信息,督促私募投资机构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信息公示义务;加强对私募投资机构广告的监测和监管,依法查处通过媒体、印刷品、网络等向社会传播公开吸收资金等违法广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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