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发〔2018〕28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济政发〔2018〕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济南市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若干措施
为充分发挥企业上市的带动作用,促进产业升级、新旧动能转换,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快落实《济南市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发展行动计划》(济政发〔2018〕13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制定若干措施如下。
一、充分挖掘上市后备资源
(一)建立上市后备资源挖掘联动协作机制。发挥市行业管理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含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下同)作用,强化上市后备资源的挖掘、培育工作。宣传、发改、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城乡交通运输、农业、商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体育、旅游、国资、金融部门及济南国际医学科学中心管委会、市工商联等部门、单位要将挖掘上市后备资源作为重要日常工作,明确专门处室,指定专人与市资本市场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联络对接。各区县要以镇(街道)、园区为单位,建立联络员队伍,统筹负责辖区内上市后备资源企业的挖掘工作。要将挖掘的上市后备资源,经本区县金融部门梳理汇总后,统一纳入全市上市后备资源信息库。重点挖掘和筛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营业务突出、竞争力强、盈利能力好,净利润在300万元以上的企业以及“十大千亿”产业龙头企业、“独角兽企业”“准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四新企业”等。市相关部门每年向市资本市场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报送10家以上上市后备资源企业,国家级、省级及其他各类园区每年至少分别报送20家、10家、5家上市后备资源企业,并纳入上市后备资源信息库进行重点培育。(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体育局、市旅发委、市国资委、市金融办、济南国际医学科学中心管委会、市工商联)
(二)建立信息交流共享机制。由市资本市场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加强与统计、工商、税务部门和银行、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的交流合作,建立企业信息共享机制,将税务重点纳税企业、银行贷款重点企业、获得股权投资企业、中介机构尽职调查企业纳入上市后备资源信息库。(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税务局)
二、积极培育上市后备资源
(三)完善企业培育工作机制。按照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报审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目标,实施梯度培育和分类指导。重点加大1—3年内有望完成境内外上市挂牌企业的培育力度。对报证监会待审的企业,及时关注审核进度,协助企业解决审核过程中反馈的问题;对报山东证监局备案辅导的企业,报备辅导中存在的问题,由市资本市场发展领导小组例会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研究解决;对纳入上市后备资源信息库的企业,积极协调各区县和市有关部门,发挥中介服务机构作用,提升服务企业上市意识,排除企业上市障碍,加快企业上市。(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金融办)
(四)加强政策培训宣传。市资本市场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证监部门、证券交易所和中介服务机构,依托各区县和行业协会,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培训会、对接会,加大对《行动计划》《济南市加快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济政发〔2016〕15号)等资本市场相关政策、上市挂牌条件和程序的宣传力度,为企业上市挂牌做好政策解读。(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委宣传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金融办、市工商联)
(五)增强企业上市动能。通过开展上市沙龙、“走进交易所”等活动,促进企业间上市经验交流,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带动效应,提升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的观念和意识,激发企业上市挂牌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想上市、争上市”的良好环境氛围。(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委宣传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金融办)
(六)深化企业指导服务。重视企业股份制改制的基础性作用,针对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五险一金”等问题当好专业顾问和参谋,加强改制相关政策指导和政务服务。加强与沪深港交易所及专业投资路演机构的合作,为我市上市后备资源企业提供路演服务,帮助企业对接专业投资机构,提供金融支持,提升企业知名度、品牌度和影响力。(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金融办、市税务局、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七)发挥国有企业上市带头作用。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发挥上市、挂牌主力军作用,加快改制步伐,根据企业不同情况选择合适的上市挂牌路径,通过首发、借壳、并购等多种形式实现境内外上市,确保完成《行动计划》确定的相关目标任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市六大投融资集团)
三、全面排除企业上市挂牌障碍
(八)积极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对企业在城乡规划、土地房产确权、项目立项、资源环境影响评价、税费缴纳、股权确认、证照补办和行政许可衔接等方面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以及改制上市前三年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需要规范的问题,各区县和市有关部门要从全市推动企业上市工作大局出发,解放思想、敢于担当,加强政策指导与服务,协助企业妥善处理。(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市金融办、市税务局)
(九)加快办理涉及企业上市各类手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我市深化“一次办成”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简化工作流程,积极帮助企业解决股改、上市挂牌、并购重组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涉及补办不动产登记证的,在企业整改完毕并满足规划、质监和消防要求后,相关部门须于7个工作日之内办结。对拟上市企业在合并、分立、股权转让、重组过程中,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相关部门要简化办事环节,开辟绿色通道。改制上市企业涉及市属国有股权以及需要进行国有股权转让确认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加快办理。(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十)及时出具相关证明函件。企业改制上市挂牌过程中,需要出具税务、社保、消防、安监、行政诉讼、仲裁纠纷、住房公积金、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等无重大违法违规和行政处罚证明函件的,相关部门要按照上市挂牌审核要求完成认定并出具证明函件。中介服务机构为此需进行现场访谈的,有关部门应予配合。改制上市企业租用无产权生产经营用房的,相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出具企业是否位于计划近期实施或正在实施的房屋征收及土地整备范围的证明文件,以证明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稳定性。部门不能出具企业无重大违法违规证明的,需将有关情况报市资本市场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金融办、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市税务局、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仲裁委)
(十一)加大募投项目土地支持。各区县政府要充分考虑改制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土地的实际需求,合理制定年度产业发展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改制上市企业募投项目土地需求。(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规划局)
四、推动企业境内外上市挂牌
(十二)引导企业选择合理路径上市挂牌。引导符合条件的拟上市挂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发行地点和板块,科学规划发展路径。支持企业通过借壳、买壳等方式实现上市;引导企业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发行以股票为基础证券的存托凭证;积极对接国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重大改革举措,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融资;抓住“新三板+H股”机制落地的有利时机,加强与港交所合作,重点推动企业在港交所上市。推进中小微企业在新三板或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提升我市实体经济证券化程度和直接融资比重。(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金融办)
(十三)进一步加大企业上市政策支持力度。对拟上市企业根据上市工作实施进程分阶段给予扶持补助。在山东证监局完成报备并正式进入辅导期的,补助200万元;中国证监会受理上市申报材料的,补助200万元;企业上市成功的,补助400万元。对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资产重组形式实现上市的企业,一次性补助800万元。对首发上市的企业按融资额(含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资产重组形式上市的公司首次增发实现的融资额)给予补助:融资额达到10亿元(含,折合人民币,下同)以上的,补助80万元;达到5亿元、不足10亿元的,补助50万元;不足5亿元的,补助20万元。对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实现上市的,一次性补助800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按照实施进程分阶段给予扶持补助,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待审的,补助50万元;企业挂牌成功的,补助250万元。对完成规范化股份制改制并在省政府认可的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以上财政补助支出由市、区县财政各承担50%。(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十四)发挥中介服务机构作用,优化企业上市挂牌服务。落实《行动计划》要求,制定实施中介服务机构报备办法,加快我市上市中介服务机构信息库建设,构建市、区县两级政府与企业、中介服务机构上市联动机制。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业绩档案,建立中介服务机构服务绩效信息披露机制和失信惩戒制度。(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发改委、市金融办)
(十五)引导私募投资机构对拟上市企业提供支持。积极培育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引导优质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我市“十大千亿”产业企业。鼓励支持各类政府性基金和民间资本,特别是市、区县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加大对我市改制、拟上市挂牌企业特别是种子期、初创期小微企业的股权投资力度,加快其成长步伐,壮大上市后备资源企业队伍,推动更多中小企业走向资本市场。(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市工商局)
(十六)支持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做大做强。组织企业并购重组对接活动,引导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资产置换、参股、控股等方式开展并购重组,将具有并购或被并购意愿的企业纳入市资本市场信息库。支持市国有投融资集团出资组建市级并购重组母、子基金,发挥政府引导基金的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本出资设立各类专业并购重组基金。(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
五、促进上市企业做大做强
(十七)鼓励上市企业通过并购国内外新技术、新产品、新市场做大做优做强。加大对上市企业并购重组的引导支持,鼓励通过整体上市、定向增发、资产收购等形式开展并购重组,重点扶持我市产业链缺失、高端品牌、先进技术等并购项目,储备与培育战略新兴产业资源,整合上下游资源延伸产业链,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推动金融与产业深度融合。充分发挥上市企业的资源整合能力,并购重组域内低效和经营困难企业,以资本、产业优势盘活存量有效资产。支持上市企业开展境内外传统制造业和服务业优质资源的并购重组工作。加大对“ST”上市企业的支持力度,使其恢复再融资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鼓励上市企业参与发起设立并购基金。市、区县政府采购要向上市企业倾斜。对上市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立项、环评提供便捷服务。(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金融办)
六、强化企业上市组织保障
(十八)切实发挥市资本市场发展领导小组作用。市资本市场发展领导小组负责企业上市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推进,每季度由组长或由组长指定人员主持召开市资本市场发展领导小组例会,对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的疑难问题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研究解决,并由市资本市场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及时跟踪督查落实。市资本市场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和分工要求,明确专门处室和人员负责对接上市工作,落实工作责任,每季度在市资本市场发展领导小组例会上报告工作推进情况。(责任单位:市资本市场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十九)落实区县政府属地责任。将企业上市工作纳入我市对区县的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各区县按照《行动计划》要求,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资本市场发展领导小组,建立工作专班积极推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目标和实施计划,定期报送上市后备资源企业清单,配合完善市资本市场信息库;要细化分解任务,完善考核评价机制,推动各项工作有效落实;要建立企业上市服务专员队伍,为企业上市提供全程服务。(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二十)实行领导干部包挂企业制度。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区县领导班子成员及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分别承担1家以上优质企业的上市挂牌推进任务。市资本市场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对领导干部包挂企业具体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确保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顺利推进。(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金融办、市政府督查室)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到期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市资本市场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提出续期或修订意见。上述政策措施与之前我市有关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今后,如国家、省、市调整相关政策,按新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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