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发〔2018〕25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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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





济政发〔2018〕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鲁政发〔2018〕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救助制度内容


(一)救助对象。坚持“救早救小”和“应救尽救”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以下统称残疾儿童)实施康复救助。救助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济南市常住户口或居住证,年龄为0—17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诊断证明(由残疾评定定点医院或三级医院出具),具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或经定点康复评估机构评估有康复潜力,监护人有康复意愿并保证受助儿童接受不少于规定时间的康复训练。


(二)救助方式。根据残疾类别及实际需要采取机构内集中康复训练和“机构+社区+家庭”康复训练救助模式。在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内集中康复训练时间每年不少于10个月,0—9岁残疾儿童家庭享受送训补贴。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在定点机构内集中康复训练救助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智力残疾、脑瘫和孤独症儿童在机构内集中康复训练救助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年。期满后,经区县残联组织专家综合评估后,确定继续在定点机构内集中康复训练或者采取“机构+社区+家庭”模式进行康复训练。“机构+社区+家庭”康复训练时间每年度不少于6个月,其中在定点机构内集中康复训练时间累计不少于3个月,其余时间在定点康复机构指导下于社区(或家庭)进行康复训练。为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免费配发基本型辅助器具,免费实施人工耳蜗和肢残矫治手术(由省统一组织保障)。鼓励基于更好实施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的救助模式创新。


(三)救助标准。机构内集中康复训练,每人每年补助训练费20000元(拨付承训定点机构,下同),0—9岁残疾儿童家庭享受每人每月500元的送训补贴;“机构+社区+家庭”康复训练,每人每年补助训练费10000元;为有需求的定点机构在训听力残疾儿童及已入园、入学的听力残疾学生免费配发每台价值约5400元(含验配费用)的助听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免费配发);按照规定标准免费配发基本型辅助器具。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残疾儿童康复需求,由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适时提高康复救助补助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区县适当提升救助标准。


(四)救助申请与审核。残疾儿童监护人(或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等)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区县(或镇街)残联提出申请。申请救助须提供户口簿(或居住证)、监护人身份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诊断证明。代为申请者须提供委托书等证明材料。区县(或镇街)残联按照“一次办好”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审核。


(五)救助实施。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由其监护人按照就近就便原则自主选择定点机构,接受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康复指导、医疗康复、康复训练等康复服务。残疾儿童因特殊情况确需在非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须由区县残联根据机构资质、安全保障、康复训练服务能力与质量等因素综合考量审批。


(六)救助费用结算。在定点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区县残联根据对定点机构检查、考核或绩效评估情况进行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定期与定点机构直接结算。经区县残联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区县残联审核后支付。其它相关费用结算,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提升服务保障能力


(一)做好残疾筛查。市卫生计生委、残联等部门协同做好残疾儿童筛查工作,建立健全早期筛查、评估治疗和康复训练工作机制。加强筛查培训,明确技术要求,建立筛查档案,实行实名制管理,将筛查出的残疾儿童纳入每年动态更新数据调查范围,列为救助对象,按相关要求及时做好转介及康复服务工作。


(二)加强与教育、社保制度衔接。做好康复教育衔接,市教育局、卫生计生委、残联等部门共同研究落实特殊教育学校与医疗、康复机构合作制度,对残疾儿童、学生实施有针对性的特殊教育和康复训练,全面推进医教康教结合工作。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衔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等加强协调,认真落实《关于将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治疗项目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11号)要求,将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内容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在医保资金按规定支付后的救助对象自负部分,再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据实给予结算补助,但不得超过本区县最高救助标准。


(三)落实救助经费保障。市财政局、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将救助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康复训练经费(含送训补贴)在中央、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由市、区县财政共同解决。市级定点机构在训听力残疾儿童及入园、入学听力残疾学生助听器、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第三方绩效评估、市级定点机构设施设备(含教材教具)与建设扶持、全市残疾儿童康复专业人才培训等相关经费由市级财政保障。其它相关经费,包括购买残疾儿童综合责任险等,由区县财政保障。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四)加强定点机构建设。各区县要在现有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的基础上,根据本行政区域残疾儿童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设立公益性康复机构,并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鼓励符合准入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等申请成为定点机构。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对公办与民营定点机构执行相同或相当的扶持政策。市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定点机构管理规定,规范定点机构准入、退出条件及所开展的康复服务内容等。


(五)强化康复与管理服务人才建设。市残联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康复骨干人才培养计划,依托各级康复技术指导中心,以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各级各类残疾儿童康复专业培训班,提升残疾儿童康复专业人才的服务能力与水平;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做好残疾发现告知、协助申请救助、志愿康复服务等工作。市及区县残联要安排专人负责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认真做好救助申请、审核、统计等工作,确保任务明确,责任到人。


(六)加大康复救助绩效评估力度。市及区县残联分别对市级与区县定点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年度绩效评估。机构内集中康复训练与“机构+社区+家庭”康复训练的时间及两种康复模式转换等所需要的综合评估由区县残联负责。绩效评估主要通过政府采购由第三方具体实施。市及区县残联等应联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阶段性、经常性的检查与评估工作。


三、强化监督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各级要将救助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市及区县政府残工委要积极协调各有关成员单位分工协作,统筹规划,数据共享,将康复救助与新生儿致残疾病早期干预、残疾人精准康复、特殊教育、托养等政策有效衔接,实现残疾儿童全过程享有康复服务。


(二)强化定点机构监管。相关部门要依据定点机构管理规定,加强对定点机构全流程管理,指导定点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对管理不善、违反康复技术流程、康复效果达不到规定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定点机构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取消其定点机构资格。对问题较多或负面影响较大的定点机构,可立即暂停或直接取消其定点机构资格。将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善待残疾儿童的从业人员,以及在康复救助中弄虚作假或蓄意影响其它残疾儿童按正常程序申请救助与自主选择定点机构的残疾儿童监护人等纳入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黑名单,限制相关从业人员在定点机构内从业,限制相关残疾儿童家庭申请康复救助。


(三)加大康复救助资金监管力度。相关部门和定点机构要严格按规定管好用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将监督、管理和服务三者有机结合,坚持将监督工作融入日常管理之中,切实保证专项资金安全使用,杜绝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定期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分配情况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抓好救助制度宣传。积极利用各类媒体及其它宣传阵地,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解读和宣传,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相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使其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要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人康复事业,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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