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发〔2018〕8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土地调查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12-18 11:33:18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土地调查的通知





济政发〔201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山东省第三次土地调查的通知》(鲁政发〔2018〕1号)要求,市政府确定开展全市第三次土地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和主要任务
(一)调查范围。全市行政辖区内全部土地。
(二)主要任务。在我市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基础上,按照全国统一技术标准,应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标准,利用遥感及“互联网+”等新技术手段和现有资料,实地调查土地地类、面积和权属,全面掌握全市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工矿仓储、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交通运输、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地类分布及利用状况;开展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等专项调查;建立集市、县区两级影像、图形、地类、面积、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完善各级互联共享的网络化管理系统;健全全市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和全天候、全覆盖遥感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二、时间节点和进度安排
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以201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为确保完成任务,我市土地调查工作时间安排如下:
2018年3月底前,开展调查准备工作,全面部署我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建立组织领导机制,开展实施方案及技术方案编制、培训、宣传等工作。
2018年4月至2019年5月,全面开展调查工作。组织实地调查和数据库建设。
2019年6月至12月,完成调查成果整理、数据更新、成果汇交,汇总形成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数据。
2020年,汇总全市土地调查数据,形成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完成调查工作验收、成果发布等。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土地调查工作。成立市第三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土地调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形成合力。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调查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土地调查经费和物资保障;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统计局负责做好相关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各县区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南部山区管委会)作为实施土地调查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完善推进机制,确保第三次土地调查顺利实施。
(二)落实经费保障。本次土地调查经费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承担的工作任务分级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土地调查经费预算执行及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督管理,努力提高土地调查经费使用效益,保障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三)强化全程监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实调查工作人员和技术力量,做好调查人员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开展土地调查的能力和水平。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原则,严格执行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择优选择调查队伍和项目监理单位,实施调查工作全流程监管。
(四)保证调查质量。各级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实施方案和统一的标准及技术规程,按时报送调查数据,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弄虚作假和篡改调查数据,确保调查成果真实、准确。调查成果要按程序逐级汇总上报。调查中所获得的涉密资料和数据必须按规定严格保密。
(五)抓好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微信等多种传媒手段及新媒体渠道,通过新闻报道、政策解读等方式对第三次土地调查实施全面、广泛的宣传报道,积极引导全社会增强土地资源国情认知和国策意识,形成坚守耕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粮食安全底线的广泛共识,为调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济南市第三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3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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