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发〔2018〕2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清除冰雪工作的通告》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清除冰雪工作的通告
济政发〔201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及时清除市区冰雪,保障雪后城市道路畅通和市容整洁,依据《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市区清除冰雪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区清除冰雪工作坚持属地管理与分片包干相结合、专业保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二、各区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南部山区管委会,下同)承担辖区清除冰雪责任,负责制定清除冰雪工作方案,做好组织领导、宣传发动、物资保障和督导检查工作。
城市管理、城乡建设、城乡交通运输、城乡水务、公安交警、公安消防、气象、财政、教育、供电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清除冰雪相关工作。
三、市区内所有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济部队、沿街经营性单位,特别是各级文明单位,以及社会各界市民群众,都要落实环境卫生责任,积极行动,清除冰雪,共同创造良好城市环境。
四、市区主次道路行车道、高架路、立交桥清除冰雪工作由市、区城管部门专业队伍组织实施;城市广场、停车场清除冰雪工作由产权单位组织实施;未移交政府部门管理的道路清除冰雪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济部队、沿街经营性单位所在区域清除冰雪工作由本单位组织实施;其他区域实行社会化清除冰雪,由各区政府组织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或物业小区组织实施。
五、在保障水压和水量的前提下,出现大雪、暴雪天气时,开放部分消火栓作为临时采水点,供机械化清雪车就近、方便、快速采水。同时,使用单位应按规定提前24小时向公安消防部门报告,避免影响灭火救援。
六、白天降雪随时清除,大雪停后4小时内、中雪停后2小时内保证主次干道完成清除冰雪任务,夜间降雪原则上于次日上午10时前完成清除任务,应做到机动车道、单位出入口路面基本无积冰、残雪,并及时清运积雪,暂时不能清运的,应规范堆放,不得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安全通行。
七、市、区城管部门专业队伍清除冰雪采取机械化清扫和人工清理为主、融雪剂除雪为辅的方式。使用融雪剂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严格控制,科学使用。禁止向绿地和花坛抛洒融雪剂。
八、城乡建设部门应组织建设单位做好建筑施工工地冰雪天气安全防护工作;城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做好国道、省道、市区道路冰雪天气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市区清雪资金保障工作;气象部门负责做好降雪天气预警预报;教育部门应根据雪情及时调整学校上学、放学时间;公安交警部门应加强冰雪天气交通管理和疏导,并根据清雪工作实际配合做好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械化清雪作业;市文明办将清雪除冰工作纳入文明单位考核指标;供电单位负责做好冰雪天气电力供应与保障工作。
九、各县可参照本通告执行。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9日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