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发〔2017〕19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济政发〔2017〕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要求,科学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一步维护市场秩序,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确保政府行为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主要内容
(一)审查范围。全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起草或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地方性法规的,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过程中实施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主体。地方性法规议案、规章草案送审稿、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等文件,由文件牵头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形成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报本级政府审定。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将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送至其他部门会签后联合发文。以单个部门名义制定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政策制定机关开展自我审查。
(三)审查方式。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按规定需要提请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文件,要一并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结论。
制定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自我审查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同级发改、商务、工商和相关部门意见,其中涉嫌价格垄断的,可征求发改部门意见;涉嫌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的,可征求工商部门意见;涉嫌经营者集中的,可征求商务部门意见。
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四)审查标准。各级各部门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出发,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标准,严格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五)例外规定。审查中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以上例外情形,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在公平竞争审查报告中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等内容,并应向利害关系人征求意见及明确实施期限。
三、重点工作
(一)严格审查增量政策。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自2017年起,市、县区政府及所属部门在有关政策制定过程中实行公平竞争审查。今后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一律不得出台。
(二)有序清理存量文件。按照“谁起草(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照国家规定标准,稳妥有序推进存量政策措施清理工作。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文件、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各单位原则上应于2017年年底前完成存量文件清理工作。
(三)做好政策定期评估。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后出台的政策措施,要在定期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一并对政策措施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四)加强学习培训和舆论宣传。要切实加大学习培训力度,增进对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理解与运用,有序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强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弘扬和培育公平竞争文化,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明确标准,强化措施,完善机制,确保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落实。建立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名单详见附件1),全面负责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督导落实。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抓好责任落实,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序开展。
(二)完善监督机制。各级各部门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要认真履约和兑现,并加强监督检查,不断完善政务诚信约束机制。要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要强化监督职责,督导各级各有关部门统筹抓好制度落实。
(三)强化责任追究。政策制定机关要及时纠正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单位,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及时依法依规予以追责。
附件:1.济南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2.公平竞争审查报告(参考样式)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9日
附件1
济南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召集人:周云平 副市长
副召集人:谭伟 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曰良 市发改委主任
成员:董凡玉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副巡视员
王诚市 教育局副局长
闫循民 市科技局副局长
苏楠 市民政局副局长
李学福 市财政局副巡视员
刘霞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史向中 市城乡建设委巡视员
王东海 市环保局副巡视员
袁谊波 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副巡视员
李百全 市城乡水务局副局长
赵玉堂 市农业局总经济师
张承喜 市商务局总经济师
张军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巡视员
徐配印 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王道祥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齐春明 市国资委副主任
李泰吉 市法制办副主任
孙邦勇 市质监局副局长
王喜东 市投资促进局副局长
孔静 市地税局副局长
刘永生 市物价局局长
何玉明 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局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刘永生兼任办公室主任。今后,联席会议成员及办公室主任职务如有变动,由该成员单位接任领导自然递补,并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通知。
附件2
公平竞争审查报告(参考样式)
(政策措施审议、批准主体):
《XXX》已经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现将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查概况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要求,我部门(单位)制定的《XXXXX》,属于XX(对照审查四类标准,列明政策措施的种类、性质),已于X年X月X日至X日经我部门(单位)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方式
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其中,要写明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途径、形式,听取的意见和建议内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组织听证的,写明组织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组成以及听取的意见和建议内容。
三、审查结论
对照审查标准,区分情况,分别作出“可以实施”、“不予出台”、“政策调整”或者“属于例外规定”的审查结论。其中,属于例外规定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四、相关问题的处理建议
包括对听取意见过程中利害关系人、社会、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提出问题的答复情况;在审查结论中认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需要进行政策调整的,可提出具体调整方案;经过审查,认为属于例外规定的,应提供舆论引导及宣传解释预案、方案。
(审查部门)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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