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发〔2017〕30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通告》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通告
济政发〔2017〕30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以下简称《禁放规定》),持续改善我市大气环境空气质量,控制噪声污染,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风气,特制定本通告。
一、济南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一律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未经许可不得举办焰火燃放活动。
二、济南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外,各县区政府划定并公布的禁放区域以及《禁放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场所,一律禁止然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未经许可不得举办焰火燃放活动。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及举办焰火燃放活动。
四、在本市运输烟花爆竹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按照许可的路线运输。途经济南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道路的,运输烟花爆竹车辆不得停留。
五、济南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有条件的社区居委会可以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志愿者服务站”,为居民提供相关法规宣传、家庭剩余烟花爆竹置换等服务。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3月2日止,市民可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志愿者服务站”,将家庭剩余的烟花爆竹置换为生活日用品、纪念品等物品。
六、广大市民、单位应当自觉遵守《禁放规定》,不在禁放区域、场所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全市党员干部、青年团员、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积极宣传《禁放规定》。
七、对违反《禁放规定》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禁放区域、场所燃放、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任何人都有权予以制止或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及其他方式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济南市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济政字〔2017〕86号),由市、县区公安部门(含济南高新区公安分局、市南部山区公安分局)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视情给予奖励。
八、违反《禁放规定》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燃放、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以及未经批准举办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信息推送至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九、燃放烟花爆竹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引起火灾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十、本市公务员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禁放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同时报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该违法行为将纳入所属文明单位动态管理范畴。
十一、本通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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