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字〔2019〕55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金融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金融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济政字〔2019〕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关于金融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金融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有效缓解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若干政策措施如下。
一、引导信贷资源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发展
(一)引导驻济银行业机构将降准、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释放的新增信贷资金重点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发展。(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管部、人民银行莱芜市中心支行;配合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扩大再贷款担保品范围。将未经央行评级的正常类普惠口径小微企业贷款(单户授信不高于1000万元的小微企业贷款和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和民营企业贷款纳入再贷款合格担保品范围。(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管部、人民银行莱芜市中心支行;配合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实施“重点支持票据直通车”再贴现操作模式。对金融机构办理的单户单次签票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票据和3000万元及以下的民营企业票据,优先给予再贴现支持。(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管部、人民银行莱芜市中心支行)
(四)开展“民营和小微企业首贷培植行动”。聚焦民营和小微企业首贷难题,筛选确定处于成长期,有潜力、有市场、有前景、有融资需求但尚未获贷的民营和小微企业为首贷培植对象,指导银行机构按照“一企一策”原则,有针对性制定财务管理、信贷支持、支付结算等综合培植方案,提高民营和小微企业首贷获得率。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科技型民营企业创新开展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以及股权抵质押贷款等,缓解首贷“担保弱、风险高”问题。(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管部、人民银行莱芜市中心支行;配合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营经济局)
(五)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控制在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建立无还本续贷企业名单制度,根据企业需求提前开展续贷准备工作,实现贷款到期后无缝续贷。无还本续贷业务本身不单独作为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的因素,符合正常类标准的,应当划分为正常类。(牵头单位:山东银保监局;配合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六)驻济银行机构新增对公贷款中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且贷款利率上浮比例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0%的小微企业信贷占比,较上年度提高1.5个百分点以上的,对增量贷款部分给予8‰的奖补,最高奖补200万元。(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二、完善中小微企业转贷引导基金运作机制
(七)将济南市中小微企业转贷引导基金规模一次性扩大至1亿元,并根据转贷引导基金使用和企业需求情况,逐步将转贷引导基金规模增至2亿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八)对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和信用状况良好的我市中小微企业,其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由转贷引导基金提供“过桥”支持,帮助企业完成续贷。单笔转贷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转贷费用每天按照转贷额的1‰收取,且10天以内转贷费用不高于转贷资金额度的5‰。(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搭建和推广企业融资对接平台
(九)积极搭建推广“山东省企业融资服务网络系统”、济南市智慧金融“一贷通”平台和“山东省银税互动融资服务平台”,对平台合作银行通过融资平台向小微企业提供的单户1000万(含)以下的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的给予贷款银行贷款额度2.5‰的补助,期限超过1年的给予贷款银行贷款额度5‰的补助。单笔贷款最高补助10万元。(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管部、人民银行莱芜市中心支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山东银保监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十)充分发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国家金融基础设施作用,鼓励市属国有一类企业加入平台,发挥国有企业示范带头作用,提高企业应收账款融资能力,拓宽应收账款融资途径,带动支持小微企业供应商利用平台优势在线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对于以系统对接方式接入平台的各类企业,给予20万元的系统开发补贴。大力发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积极借助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对接优势,提升政府采购项下应收账款融资效率与示范效应,原则上不得要求企业提供额外质押物。(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管部、人民银行莱芜市中心支行;配合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四、建立政银保合作机制
(十一)积极推行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构建“政府+银行+保险”多方参与、风险共担的融资合作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发放1000万元(含)以下贷款,财政部门按照50%的比例对中小微企业进行保费补贴(按照固定费率基数的3%计算保费)。对保险机构超赔150%以上的部分给予50%(单户贷款累计300万元以下)或20%(单户贷款累计300万元到1000万元)的补贴。参与的银行、保险机构与财政部门按照2∶5∶3的比例分担贷款风险。(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五、加大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力度
(十二)设立规模20亿元的济南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根据资金池运作情况适时补充资金。合作银行要配合资金主管部门做好风险补偿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贷款风险补偿金专款专用。(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管部、人民银行莱芜市中心支行)
(十三)建立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分级补偿机制,对合作银行面向我市中小微企业发放且贷款利率上浮比例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50%的贷款(不含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给予合作银行最高本金损失50%的补偿。其中:1000万(含)以下贷款补偿本金损失40%,1000—2000万元(含)贷款补偿本金损失30%,2000—3000万元(含)贷款补偿本金损失20%。首笔贷款或者以纯信用、知识产权、应收账款和存货抵(质)押获得的贷款,或者被纳入市工业和信息化重点项目库的贷款项目补偿比例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金损失的50%。(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管部、人民银行莱芜市中心支行)
六、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十四)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集团,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同时积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投融资担保集团支持,增强市融资担保集团实力。推动相关区县与市融资担保集团合作,由市融资担保集团参股或控股设立县(区)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构建以市融资担保集团为主体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最大限度引导金融资本投入民营和小微企业领域。(牵头单位:市国资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有关区县政府)
(十五)在综合考虑民营和小微企业在保余额、放大倍数、资本金使用效率、业务发展需要等因素的基础上,视财力状况对市融资担保集团建立资本金长效补充机制。(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市国资委)
(十六)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适时调降担保费率,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可按贷款金额的8‰给予担保费补贴。本条政策与《山东省金融创新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鲁财金〔2018〕55号)中的“降低担保费率补贴政策”,企业可自主选择,不重复享受。(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七、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
(十七)对小微企业年单笔银行贷款额不低于50万元且不超过1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按年度实际支付利息和担保费用的50%给予融资费用补贴,每个企业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只能享受一次财政贴息政策。(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八)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对民营及小微企业融资相关的担保(反担保)费、评估费、公证费等附加手续收费行为。银行机构对民营和小微企业以土地、房产等办理抵押贷款业务的,除法律法规及有关押品管理规定要求应由外部评估机构进行估值的外,不强制要求企业提供评估报告。除银团贷款外,不得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严禁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严禁克扣放款数额、以贷返存、捆绑销售理财产品等行为。(牵头单位:山东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八、建立完善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支持机制
(十九)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进行债券融资。对发债进行直接融资的本市民营企业,按实际融资额的2‰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额最高100万元。本条政策与《山东省直接债务融资引导奖励办法》(济银发〔2018〕171号)中的“对债券发行企业奖励”政策,企业可自主选择,不重复享受。(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管部、人民银行莱芜市中心支行)
(二十)发挥市资本市场发展领导小组作用,着力解决民营企业上市过程中的土地、房产变更、资产转让、税费减免及产权确认等历史遗留问题,提升民营企业上市工作质效。(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市资本市场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十一)加强民营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培育,加快完善改制企业库、上市后备资源库、股权投资机构库、中介机构库“四个资源库”,优先筛选优质民营企业入库,加大对入库企业支持力度。(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市民营经济局)
(二十二)吸引国内外知名基金管理机构在我市设立区域总部或分支机构,投资支持我市民营和小微企业发展。对股权投资机构投资我市非关联企业、投资期限在2年以上、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投资多家企业的可合并计算;有市、区县政府引导基金和财政资金参与出资的,按剔除政府引导基金和财政出资部分后的投资额计算),按其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股权投资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二十三)及时足额兑现支持资本市场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简化操作程序,降低民营企业上市挂牌成本。(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济南高新区管委会、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莱芜高新区管委会)
(二十四)设立并购(纾困)母基金,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债权置换、股权转让、并购重组等方式,化解股权质押风险,纾解流动性困难。(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九、优化民营和小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
(二十五)推动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实施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引导民营企业明晰产权,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备对接资本市场的基本条件。对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产生的中介服务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给予补助,单户企业最高补助30万元,每家企业补助一次。(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十六)推进小微企业强化内部经营管理,加快“小升规”步伐,逐步完善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规模效应,提高融资能力。对首次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范围的小微企业,分三年共给予60万元奖励,第一年给予30万元,第二年给予20万元,第三年给予1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十、推动金融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各项政策落地见效
(二十七)切实抓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中国人民银行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企〔2018〕162号)等政策落地,明确责任,确定时限,狠抓落实,并及时总结推广可借鉴、可复制的成功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以点带面作用。(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管部、人民银行莱芜市中心支行;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营经济局)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牵头单位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之前我市有关政策规定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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