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办字〔2019〕37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济政办字〔2019〕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风险评估
2事件分级
3组织机构与职责
3.1指挥机构
3.2办事机构
3.3现场指挥部
3.4运营单位
3.5专家组
3.6其他成员单位职责
4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4.1监测和风险分析
4.2预警
4.3信息报告
5应急响应
5.1先期处置
5.2分级响应
5.3应急措施
5.4扩大应急
5.5应急响应解除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保险理赔
6.3外事协调
6.4事件调查
6.5应急评估
7应急保障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7.2队伍保障
7.3装备物资保障
7.4技术保障
7.5交通运输保障
7.6医疗卫生保障
7.7资金保障
8监督管理
8.1演练
8.2宣传与培训
8.3责任追究
9附则
9.1术语解释
9.2预案管理
9.3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以下简称轨道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环境污染,维护运营秩序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济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规范》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轨道运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相关处置工作。轨道运营突发事件是指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因列车撞击、脱轨,设施设备故障、损毁,以及客流拥堵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行车中断、财产损失等情况。
地震、洪涝、气象灾害等自然灾害和恐怖袭击、刑事案件等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因素影响或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时,依据我市相关预案执行,同时参照本预案组织做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后期处置等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轨道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协同配合,快速反应、科学处置,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原则。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运营单位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5风险评估
运行系统故障:包括电力、电气、通信、车辆系统故障,可能引起行车中断,引发运营中止、触电、火灾、有毒烟气、拥挤踩踏等事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系统故障:包括通风、排烟、给水、排水、站台门、电梯系统故障,引发火灾、高温浓烟、泄露、地表水侵入、坠落、拥挤踩踏等事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自然灾害: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和隧道多处于地面标高以下,极易受洪涝灾害积水回灌及岩土介质中地下水渗透浸泡,一旦发生灾害,导致车站及隧道内电气线路、通信、信号受损失灵,危及行车安全,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地震可能导致车站及隧道结构改变,易引发车辆脱轨、车站及隧道损毁等事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社会安全事件: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及列车是公众聚集场所,一旦发生爆炸、毒气、纵火及冲撞安全防护措施等暴恐事件,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上述风险导致的安保、信访等事件也会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
2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轨道运营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级。
特别重大轨道运营突发事件(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重大轨道运营突发事件(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造成连续24小时以上中断行车的;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较大轨道运营突发事件(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造成连续6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中断行车的。
一般轨道运营突发事件(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造成连续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中断行车的。
3组织机构与职责
3.1指挥机构
市政府成立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全市轨道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其组成如下:
总指挥: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厅副主任)、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台港澳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外办、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支队、相关区县政府(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国网济南供电公司、相关运营单位和客运企业等组成。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急工作相关法律法规;
(2)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传达贯彻上级有关要求;
(3)统一领导全市轨道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抢险救援、恢复运营等工作;
(4)研究重大应急决策,部署相关工作,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
(5)决定启动和终止相应等级应急响应;
(6)承担省级相关应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负责突发事件信息收集、汇总、报告,协调解决救援工作有关事项等。
(2)抢险救援组。制定并组织实施救援方案,协调调集救援队伍和专家实施抢险救援、抢修受损设施设备及清理事件现场等。
(3)医疗救护组。负责协调紧急医疗救援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等。
(4)新闻报道组。负责接待媒体、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5)社会稳定组。加强事发后的治安管理,依法处置有关社会治安事件,协调化解突发事件造成的矛盾纠纷。
(6)善后处理组。负责突发事件中伤亡人员家属接待、伤亡抚恤、经济补偿协调工作等。
根据需要还可设立环保气象组、通信保障组、后勤保障组等,分别负责环境监测监控和气象信息服务、现场通信保障、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
3.2办事机构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日常监管和应急指挥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市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落实市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传达上级有关要求;
(2)组织编制市级轨道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负责轨道运营突发事件信息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执行市指挥部下达的应急指令;
(4)及时组织发布或配合上级单位发布轨道运营突发事件及其处置情况有关信息;
(5)会同相关部门实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风险信息收集和分析研判;
(6)负责运营单位、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之间的日常沟通和应急协调工作;
(7)组织相关专家开展轨道运营突发事件研究工作;
(8)开展有关应急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
(9)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3现场指挥部
市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和实际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可临时吸纳突发事件涉及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专家为成员。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执行上级下达的轨道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任务;
(2)负责提出应急处置具体措施;
(3)开展现场组织、协调、指挥等具体处置工作。
3.4运营单位
运营单位是轨道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健全与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
运营单位主要职责:
(1)制定处置轨道运营突发事件企业层面的专项预案;
(2)负责所辖线路轨道运营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工作;
(3)对事发现场的乘客实施应急疏导,整理和保存现场应急处置相关资料,根据突发事件级别组织或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5专家组
市指挥部办公室和运营单位设立轨道运营突发事件处置专家组,由建筑工程、车辆和车辆基地、运营设备、运营组织及气象灾害、反恐、刑侦等方面专家组成,为轨道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专家组主要职责:研究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
3.6其他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轨道运营突发事件相关宣传报道工作,引导社会舆论,确保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和权威性;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新闻稿起草、接待记者、新闻发布和舆情收集工作。
(2)市委台港澳办:协调、督促、指导轨道运营突发事件涉及港澳台居民的相关处置工作。
(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储备无线电应急频率,保障应急频率使用安全畅通。
(4)市公安局:负责维护事发现场治安秩序,做好事发现场和相关区域交通管制、警戒和疏导等工作。
(5)市财政局:根据市应急局申请,做好相关应急经费预算安排。
(6)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轨道运营突发事件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环境监测,参与突发事件次生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工作。
(7)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建设工程和附属设施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协调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周边燃气、供热管线和建(构)筑物的应急处置;协调灾后恢复重建工程的建设督导工作。
(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及运营单位实施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及应对工作,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救援保障体系;指导运营单位制定地面公交接驳及应急人员、物资运输保障方案;协调应急救援运输保障单位及时疏运现场人员和物资;参与突发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9)市水务局:指导、协调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周边地区水务设施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以及水情、汛情监测和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水务工程抢险、损毁水务设施的修复等工作。
(10)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组织抢救和治疗伤员,做好现场防疫和消毒工作。
(11)市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专业抢险队伍处置轨道运营突发事件中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泄露事故;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营突发事件提出相应处置意见;参与轨道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及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
(12)市外办:协调处理我市涉及外籍人员的轨道运营突发事件。
(13)市市场监管局:按照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权限,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分析原因,界定责任,对事故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14)市气象局: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沿线区域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预警工作。
(15)市消防支队:负责轨道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16)相关区县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辖区内应急救援力量,配合现场指挥部及市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7)国网济南供电公司:发生电网大面积停电时,组织辖区内事发现场的电力应急抢修,及时恢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正常供电;发生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电力中断时,协助运营单位实施电力应急抢修,提供必要技术指导。
(18)相关客运企业:协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人员疏散所需运输资源。
4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4.1监测和风险分析
4.1.1运营单位监测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测体系,根据运营突发事件的特点和规律,加大对线路、轨道、结构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消防、特种设备、应急照明等设施设备、环境状态及客流情况等的监测力度,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加强对各类风险信息的分析研判和评估,完善风险防控措施。
当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可能受到影响时,运营单位应按规定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
4.1.2管理部门监测与分析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情况的日常监测管理,会同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务、气象、应急等部门和运营单位建立健全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突发大客流和洪涝、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等信息的收集,分析研判各类风险信息,按规定将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市指挥部,并告知运营单位。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将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信息通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4.2预警
4.2.1预警级别
按照运营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其预警分Ⅰ级、Ⅱ级、Ⅲ级、IV级4个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
Ⅰ级预警(红色):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的运营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蔓延。
Ⅱ级预警(橙色):预计将要发生重大及以上的运营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Ⅲ级预警(黄色):预计将要发生较大及以上的运营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IV级预警(蓝色):预计将要发生一般及以上的运营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4.2.2预警信息发布内容
运营单位及时分析研判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预估可能造成影响的范围和程度。轨道交通系统内的设施设备及环境状态异常,可能导致轨道运营突发事件时,要及时向相关岗位的专业人员发出预警;因突发大客流、自然灾害等原因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时,要及时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并在经批准后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楼宇或移动电子屏幕等渠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应包括:发布机构、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别、起始时间、预测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4.2.3预警启动程序
Ⅰ级预警、Ⅱ级预警和Ⅲ级预警按如下程序启动:
(1)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轨道运营突发事件预警状态启动建议;
(2)市指挥部及时作出启动相应突发事件预警的决定。确定启动预警时,按程序签发预警启动文件,并向市政府报告,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应急机构进入待命状态;
(3)预警启动文件签发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相关企业应急管理机构下发,同时抄送有关部门,并视情报省级相关应急机构;
(4)根据需要,由市指挥部决定是否需面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如需发布,由相关应急协作部门联合签发;
(5)经联合签发的预警文件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联系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公布;
(6)预警启动文件发布后,预警行动正式启动;
(7)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和预警信息报送工作,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动态日报制度,并根据市指挥部要求增加预警信息报告频率;
(8)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组织开展应急筹备、城市轨道交通抢通、运输保障及应急物资征用准备等工作。
IV级预警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部门根据相关信息并参考上述预警启动程序发布执行。在预警过程中,如发现事态扩大,超过本级预警条件或处置能力,应及时按规定程序提出提高预警等级的建议。
4.2.4预警响应
研判可能发生轨道运营突发事件时,运营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防范措施。对于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内的设施设备及环境状态的预警,要组织专业人员迅速对相关设施设备状态进行检查确认,排除故障,并做好故障排除前的各项防范工作。
对于突发大客流方面的预警,要及时调整运营组织方案,加强客流情况监测,在重点车站增派人员加强值守,做好客流疏导,视情采取限流、封站等控制措施,必要时申请启动地面公共交通接驳疏运。市交通运输部门要及时协调组织运力疏导客流。
对于自然灾害方面的预警,要对地面线路、设备间、车站出入口等重点区域加强检查巡视,做好相关设施设备停用和相关线路列车限速、停运准备。
(2)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准备,并调集轨道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3)舆论引导。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公布咨询电话,加强相关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切,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2.5预警终止程序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危险已经消除的,预警启动单位应确定预警响应终止,按照规定程序解除预警。
4.3信息报告
4.3.1报告要求
轨道运营突发事件应急信息报告应按照快速、准确、直报、连续的要求,由最先获得轨道运营突发事件信息的部门(单位)第一时间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信息报告单位应确保信息准确、真实,不得瞒报、虚报、漏报。
4.3.2报告程序和时限
运营单位及相关应急机构接到轨道运营突发事件报告后,应迅速确认事件性质和等级,根据实际情况启动相应预案,并在规定时限内向上级应急机构报告。
(1)Ⅰ级、Ⅱ级和Ⅲ级报告
当发生Ⅰ级、Ⅱ级或Ⅲ级轨道运营突发事件时,运营单位应立即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报市指挥部。市指挥部第一时间向省级相关应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2)Ⅳ级报告
当发生Ⅳ级轨道运营突发事件时,运营单位应立即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报市指挥部。市指挥部应在1小时内向省级相关应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4.3.3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包括轨道运营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续报内容主要包括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等。
5应急响应
5.1先期处置
轨道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单位作为第一响应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成立企业层面的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1)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工作人员到现场迅速疏散站内、车厢内乘客,组织乘客自救,同时封闭车站,劝导乘客远离事发现场;
(2)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线路运营,阻止在线列车进入事发现场区域,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3)及时通过电视、电台、告示牌、站内广播、站内电子显示屏等有效告知手段,发布车站封闭、运营线路调整等信息;
(4)在本单位能力范围内,积极开展现场救援、抢修等处置工作。
启动应急响应后,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落实值班制度,密切监视事件发展动态,针对不同类型的轨道运营突发事件及其影响程度,采取相应应急响应措施,并将应急响应情况按规定及时上报。
5.2分级响应
5.2.1Ⅳ级应急响应
(1)运营单位在开展先期处置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现场安抚理赔,减少滞留乘客,保证救援工作正常开展;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现场处置进展情况;
(2)根据实际需要,运营单位可直接联系公安、医疗保障等部门(单位),同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3)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Ⅳ级事件报告后应及时研判,如达到Ⅳ级轨道运营突发事件条件,立即启动本预案;
(4)预案启动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知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启动相关专项预案,按程序报市指挥部,并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人员疏散、现场警戒、现场监控、抢险救助等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情况报省级相关应急机构。
5.2.2Ⅲ级应急响应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
(1)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Ⅲ级以上突发事件报告后,及时报市指挥部并提请启动本预案;
(2)市指挥部及时进行研判,如达到Ⅲ级以上轨道运营突发事件条件,立即启动本预案;
(3)预案启动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知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启动相关专项预案,同时组织专家制定救援方案,市指挥部立即将有关情况报省级相关应急机构;
(4)市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现场指挥协调、救援抢险、客流疏散、交通管制等应急处置工作;
(5)市指挥部及时做好交通管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调整等信息发布工作。
5.2.3Ⅰ级和Ⅱ级应急响应
Ⅰ级和Ⅱ级应急响应由省级相关应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在Ⅲ级响应基础上,按照属地原则,市指挥部负责统一协调我市各方面应急资源,积极配合省级相关应急机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3应急措施
轨道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市指挥部视情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人员搜救。调派专门力量和装备,在现场开展以抢救人员为重点的应急救援工作,做好对获救人员的转运、安置和伤员救治,在搜救过程中尽量避免对人员造成次生伤害。轨道运营突发事件对轨道周边建(构)筑物安全造成威胁和影响时,应当及时转移受影响建(构)筑物内的人员并妥善安置。现场搜救队伍之间要加强衔接和配合,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2)疏散转运。按照预先制定的紧急疏导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迅速引导现场人员撤离事发地点,疏散受影响乘客到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口或安全地带,并妥善安置。
(3)抢险抢修。根据突发事件性质、险情状况和抢险需要,组织专业监测机构,对事发现场及受影响范围的线路、设备设施和建(构)筑物等情况进行监测,并及时组织抢修。
(4)专家支持。市指挥部办公室和运营单位设立轨道运营突发事件处置专家组,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5)医疗救援。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向伤病员提供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予以救治。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并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相关人员心理援助。
(6)治安维稳。根据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划定警戒区,做好现场及周边的保护和警戒,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强化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及家属的矛盾纠纷化解、情绪安抚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7)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采取统一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轨道运营突发事件情况和应对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原因、性质、伤亡情况、应对措施、救援进展、公众需要配合采取的措施、事发区域交通管制情况和临时交通措施等。
5.4扩大应急
事态难以控制或呈发展、扩大、蔓延趋势时,负责应急处置的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或相关机构应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机构启动高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5.5应急响应解除
Ⅰ级和Ⅱ级应急响应由省级相关应急机构决定是否终止。
Ⅲ级应急响应终止时,市指挥部按如下程序实施:
(1)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掌握的突发事件信息,确认险情排除、现场抢救行动已经结束、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和消除、受危害威胁人员安全撤离危险区后,向市指挥部提出Ⅲ级应急响应终止建议;
(2)市指挥部决定是否终止Ⅲ级应急响应状态,如确定终止,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市指挥部总指挥签发Ⅲ级应急响应终止文件,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后续处理意见。
(3)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向社会宣布Ⅲ级应急响应结束,说明已采取的措施和效果及应急响应终止后采取的各项措施。
Ⅳ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参考Ⅲ级应急终止程序,结合现场情况作出终止决定,并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市政府及时组织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具体包括治安管理、人员安置与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物资供应与补充、恢复生产等事项,尽快消除轨道运营突发事件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尽快恢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秩序。
6.2保险理赔
轨道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受灾单位及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6.3外事协调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外事部门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轨道运营突发事件涉及外籍人员的处置和善后工作。
6.4事件调查
应急状态解除后,现场各应急处置部门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成立调查组,整理审查相关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分析事件发生原因和应急处置期间采取的行动和措施,并及时作出书面报告。
6.5应急评估
轨道运营突发事件响应终止后,参与应急救援的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对应急处置工作作出总结,并书面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专家,对轨道运营突发事件处置过程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并向市政府提交应急处置评估报告。
7应急保障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充分整合相关平台信息资源,建立完善统一管理、多网联动、快速响应、处理有效的应急体系,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等程序,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7.2队伍保障
运营单位要建立健全轨道运营突发事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设备维护和应急抢修能力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消防等应急救援队伍要做好支援保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轨道运营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工作。
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结合救援工作需要,筹备应急救援力量,建立完善自身应急救援队伍。
7.3装备物资保障
运营单位应根据轨道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特点,配备相关专用救援装备器材,并对装备物资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负责轨道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特种装备保障,建立应急装备、救治药物和医疗器械等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和调拨、配送方案,健全应急物资紧急生产保障机制。
7.4技术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支持轨道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应急管理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风险评估智能化、数字化。
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急专家库,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急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借鉴国内外处理轨道运营突发事件经验,不断提高防范和应对此类突发事件的技术能力。
7.5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部门利用现有交通资源,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数量、分布、功能及使用状况等信息,制定各类交通运输工具应急调用及人员疏运方案,满足现场应急工作需要。
市公安部门应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做好对人员疏散路线的交通疏导。
7.6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配备相应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不断加强医疗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7.7资金保障
市财政部门负责轨道运营突发事件应急资金保障,根据市应急部门申请,做好应急经费预算安排。
8监督管理
8.1演练
8.1.1综合演练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市级轨道运营突发事件应急综合演练计划和方案,采用实战等方式开展演练,全市综合实战演练每年至少组织1次。
8.1.2专项演练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结合自身实际组织开展应对轨道运营突发事件专项演练;运营单位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实战演练,并在演练结束后及时开展效果评估。
8.2宣传与培训
8.2.1宣传
市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开展应对轨道运营突发事件的宣传工作;有关成员单位应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图书、报刊、广播、网络、电视等媒介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应急常识,增强公众忧患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
运营单位应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乘车、突发事件应急等宣传资料,并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车站醒目位置摆放供市民取阅。
8.2.2培训
运营单位要将应急教育培训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培训。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针对应对不同类别的轨道运营突发事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开展各类培训。
8.3责任追究
轨道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市指挥部根据调查报告,提请市委、市政府对在应急处置过程中作出贡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对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瞒报、漏报、迟报信息或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9附则
9.1术语解释
(1)本预案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及自动导向轨道系统等。
(2)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我市应对轨道运营突发事件预案体系中的综合预案,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和解释。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要求,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专项预案。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和修订情况,结合我市应急管理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情况及应急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完善。
9.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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