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办字〔2019〕35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迎接建国70周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迎接建国70周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济政办字〔2019〕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济南市迎接建国70周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迎接建国70周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深化全市重点行业领域问题隐患排查整治,有效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建国70周年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迎接建国70周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要求,持续深化风险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着力“控风险、除隐患、防事故”,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坚决防止遏制重特大事故和有较大影响的爆燃事故,有效减少较大和一般事故,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以优异成绩迎接建国70周年。
二、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从现在起到10月底结束。行动聚焦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重点环节和工序“四个重点”,由市有关责任部门和各区县组织实施(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及分工方案附后)。6月份,市有关责任部门和各区县分别制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具体方案、企业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指导目录并部署实施;结合开展第18个“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各类企业对风险隐患进行全面自查自纠。7至8月份,各区县组织对辖区企业风险隐患自查整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市有关责任部门组成检查组,分行业领域对企业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进行抽查;市安委会组织对市管企业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9至10月份,各级各部门开展企业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回头看”检查。期间,负有监管执法职能的市有关部门、各区县统一组织执法检查。
三、工作措施
(一)集中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市有关责任部门和各区县要制定企业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指导目录(以化工企业为例,表样附后),明确排查检查的重点内容、方式方法、问题表现、处置依据等具体事项,保证此次排查整治工作精准有效。其中,对涉及易燃易爆、剧毒物品以及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危废处理等高危企业和单位,一律组织专家进行风险普查和安全评估,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立即整改或停产整改。对排查、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逐一制定具体整改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并建立台账,由市、区县分级挂牌督办。不能按期整改完成或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一律停产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关闭。检查发现对风险隐患应查未查、应报未报、应改未改或虚查假改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属部门监管疏漏的,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从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监督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承诺、全员安全生产职责、风险隐患管控清单、安全操作标准规程“四个公开”。检查发现安全承诺不履行、安全责任不落实、风险隐患排查管控不到位、存在“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对责任人员和企业负责人一并进行处罚,公示处罚结果,并推送到“信用济南”平台;对纳入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管理的失信单位实施联合惩戒。修订我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提高举报奖励标准,保护举报人权益,发动职工群众举报风险隐患、非法生产经营和“三违”行为。
(三)组织开展企业安全教育培训专项检查。对高危企业逐一检查,对其他行业企业进行抽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完成全员培训考核任务,企业“三类人员”是否培训合格后上岗,现场抽测岗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是否合格。对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的企业,一律责令整改直至停产整改。发现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企业员工未经培训或再培训合格的,企业新员工未按规定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的,岗位作业人员抽测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
(四)加大执法倒逼工作力度。负有监管执法职能的市有关部门要制定安全生产执法计划和实施细则,加大执法检查和处罚力度。各级要统一组织执法检查活动,抽调安全生产专家参加,采取异地执法、暗访抽查与随机检查相结合方式,开展集中执法检查,在一线发现问题,在现场消除隐患,增强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执法处罚要聚焦重点、严于日常,对高危企业进行“全覆盖”式执法检查,对其他企业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执法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立案查处、公开执法结果并跟踪整改落实,涉及刑事犯罪的必须移交司法机关。各级各部门要围绕事故易发多发和风险隐患集中的领域,查处一批重大突出问题,通过主流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从重处罚,警示震慑同类企业自查自纠。市安委会对市有关部门、各区县执法检查和处罚情况进行通报。各市级监管执法部门要成立指导小组,加强对全市执法检查工作的指导协调,确保执法检查内容、程序、标准、效果相一致。实行执法检查责任制,对检查发现或者职工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不立案、不处罚、不监督整改的,相关监管执法人员一律按失职查处;对一罚了之、跟踪整改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一律按渎职论处。
(五)严肃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专项行动期间发生一般事故、较大事故的,一律提级调查,严肃追责问责。对造成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事故,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人员的刑事责任。
(六)深入开展“打非治违”。落实区县、镇(街道)属地“打非”责任,突出交界地带、偏僻场所、废弃厂房和出租屋等重点区域,严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废弃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化学品和非法开采矿山行为。对存在非法企业未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乡镇辖区一个月内发现1处、县级辖区一个月内发现2处非法企业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区县、镇(街道)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一律撤职”的规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推进机制。各级各部门要深入研究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制定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统筹推进专项整治行动。要强化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督导检查,市政府领导同志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基层和分管领域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级各部门负责同志要带头明查暗访,加大督导力度,确保专项行动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专项行动期间,严格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相关情形附后)。对期间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者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典型事件,要严格责任追究,在严厉追究企业主体责任的同时,严肃追究属地和行业监管部门责任。追究分管负责同志责任的,必须同时追究主要负责同志责任。
(二)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舆论氛围。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借助各类新闻媒体,加大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报道,大力营造普遍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舆论氛围。市级主流媒体要开辟专栏,加大宣传力度,报道工作动态,曝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力度,鼓励群众通过网站、信件、举报电话等方式积极举报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三)抓好工作调度,确保整治实效。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协调调度,统筹推进专项整治行动各项工作。市有关责任部门要组成工作专班,抓好本行业领域专项整治行动的安排部署、指挥调度和督导落实。各区县政府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情况的分析研判,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于每月23日前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特别是执法检查情况,遇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附件:
1.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及分工方案
2.专项行动期间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情形
3.化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指导目录(表样)
附件1
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及分工方案
一、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重点任务及分工
坚持全面监管防范与重点排查整治相结合,深入排查各类安全风险,深入排查整治各类事故隐患,特别是风险管控措施和隐患整改落实情况;深入排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特别是健全实施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投入,落实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防范措施等情况;深入排查部门监管责任和措施落实情况,特别是堵塞安全监管漏洞,清除安全监管盲区,依法履行职责等情况;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重点整治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为,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为,“三违”行为,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行为,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予以整治的行为,重大安全风险不评估管控的行为,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行为,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行为,以及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一)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重点围绕公路水路运输,特别是客运车辆及船舶、危化品运输车辆、超限运输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二)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重点围绕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高瓦斯、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采深超千米、单班下井人数多和C、D类煤矿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加强对粮食流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督导;围绕能源行业(含电力行业)、油气长输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三)由市应急局牵头负责,重点围绕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围绕危化品行业领域“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企业,危险化学品罐区、仓库等储存场所,开停车、检维修、特殊作业等高风险作业环节,以及自动化控制系统维护保养和运行情况,围绕工贸领域钢铁煤气、粉尘作业场所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四)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重点围绕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五)由市化工专项行动办牵头负责,重点围绕化工行业、化工园区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六)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重点围绕深基坑、脚手架、起重机械、高支模及市政设施运营维护有限空间作业,转包、违法分包、围标串标、挂靠等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城镇燃气安全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七)由市文化旅游局负责文化旅游安全的监督和指导工作,重点围绕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网吧、娱乐场所、影剧院,艺术品经营活动,文物考古,旅行社安全等督促和指导相关单位做好隐患排查整治和防范,加强对星级饭店和A级景区旅游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
(八)由市教育局牵头负责,重点围绕校园、校舍、校车、市属高校实验室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九)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重点围绕农业机械超期服役、违规作业、违章载人以及组织实施跨地域大规模耕播、收割作业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十)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重点围绕压力容器、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十一)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重点围绕医院、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电梯、压力容器、易燃易爆设施器材物品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十二)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重点加强“两客一危”、校车、公交车等交通安全监管,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对“三超一疲劳”以及无证驾驶、危险驾驶、货车非法载人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十三)由市消防支队牵头负责,按照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开展“防风险保平安迎大庆”消防安全执法检查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其他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由其主管部门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聚焦“四个重点”的主要内容及工作要求
(一)重点区域。1.化工园区、化工企业聚集区和重点监控点;2.其他工业园区和高危企业聚集区;3.危化品港区;4.铁路公路沿线;5.采矿区;6.有高危企业的人口密集区和其他重点区域。
(二)重点行业领域。1.炼油、氯碱、煤化工、精细化工等行业;2.煤矿和非煤矿山领域;3.冶金、工贸和粉尘涉爆行业;4.民爆物品行业;5.管道运输和燃气行业;6.其他涉及易燃易爆、剧毒物品以及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危废处理等行业领域。
(三)重点企业。1.在评级评价中因安全评级不合格被列为“差”评的企业;2.近两年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发生爆燃事故的企业;3.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企业;4.位于人口密集区内或安全距离不达标的高危企业;5.停产关闭企业;6.搬迁改造或拟搬迁改造企业;7.安全生产基础差、防控能力差等不放心企业。
(四)重点环节和工序。1.高温高压装置区、储罐区和装卸区,自动化控制区域,重点防火单位等容易形成系统性重大安全风险和可能造成爆燃事故、中毒窒息事故的重点工序、环节、设备、场所、岗位等;2.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等特殊作业环节。3.高危企业开停车、重大工艺调整、新改扩项目试生产等环节。4.企业外来施工。
对于“四个重点”,要精准施策、重点管控。对重点区域,要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实行领导干部包重点区域制度,落实区域安全治理和监管防范责任制,提高安全管理等级,必要时在区域内实行封闭化管理,细分监管网格,责任具体到人,切实防范区域安全风险。对重点行业领域,分行业制定实施安全监管和事故防范指南,加强全流程全链条安全管控,严查严禁突击生产、超负荷生产经营和违规违章行为,并通过自动化减人、机械化换人或者增加轮换班次等方式,减少同一作业区域现场操作人员,降低事故风险。对重点企业,建立重点管控企业清单,逐一落实检查排查和监管防范措施,重点时段内要采取选派干部驻企监管等方式,严格盯守,严密防范,严查严处带病运行、未经批准擅自生产等风险因素,保证企业本质安全。对重点环节和工序,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和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要求,逐一落实安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管控措施。对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特殊作业环节,全面加强安全监管,专项行动期间一律提级管理,作业前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必须进行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必须进行作业审批,必须进行安全监护,不具备作业资质的必须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对于“五个必须”未落实到位的,对企业及企业负责人依法予以处罚。高危企业开停车、试生产等环节,一律严格源头管控,专项行动期间暂停此类作业。对外来施工单位进入企业生产经营现场施工作业的,严格审批、严格监督、规范管理,专项行动期间凡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包方企业承担主要责任。
附件2
专项行动期间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情形
参照省《迎接建国70周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有关要求,专项行动期间,视情对区县、镇(街道)和生产经营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一)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对区县实行“一票否决”:发生较大爆燃事故的;发生致人死亡非法生产经营事故的;发现2处以上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未予有效制止的。
(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对镇(街道)实行“一票否决”:发生致人死亡爆燃事故的;发生非法生产经营事故的;发现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未予有效制止的。
(三)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发生爆燃事故的;因风险隐患排查整改不力或“三违”行为导致发生事故的;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经挂牌督办仍未完成整改的;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的;瞒报、谎报、迟报安全事故的。
被“一票否决”的单位,一年内不得推荐为评先树优对象,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在影响期内不得表彰奖励或晋升职务、级别。被“一票否决”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一年内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严格限制,对其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表彰奖励。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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