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办字〔2019〕16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打好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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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打好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的通知





济政办字〔2019〕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济南市打好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打好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


为从根本上解决水体黑臭问题,促进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山东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打好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2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作战方案。


一、工作目标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及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在2018年完成黑臭水体整治任务的基础上,巩固提升整治成果,确保长治久清;济阳区、章丘区、莱芜区、钢城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2019年年底前,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高于90%;平阴县、商河县2019年年底前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高于70%。2020年年底前,全市各区县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农村生产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治理。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


1.全面开展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各区县政府(含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下同)按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全面排查建成区黑臭水体,编制黑臭水体清单,并向社会公示,不得漏报、瞒报排查情况。2019年3月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整治方案编制工作。(市城乡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区县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区县政府负责落实,不再逐一列出)


2.深入推进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水务局要落实国家和省“五步法”有关要求,每年开展1次全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形成问题清单,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予以通报、约谈,整治完成情况纳入全市生态环保攻坚战考核体系。(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水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全面加强污水管网建设。开展建成区范围内小区院落排水管网和市政管网普查,逐步完善排水管网系统。开展排水管(渠)清淤检查,摸清排水管(渠)破损、渗漏、错接混接等缺陷,制定排水管(渠)修复改造方案,做好片区排水基础设施配套工作。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雨污管网分流改造,科学实施沿河沿湖截污管道建设。新建建筑小区或公共建筑未接入污水管网、未办理档案移交的,不得交付使用。到2020年,基本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污水全收集。(市城乡水务局牵头)


4.切实提升污水处理能力。加快实施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升级改造和污水处理能力提升工程,污水管网难以覆盖的区域,应因地制宜建设污水分散处理设施。到2020年,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8%以上,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建成区污水全处理。(市城乡水务局牵头)


5.全面加强入河(湖)排污口监管。结合全面落实河长(湖)长制,对新发现非法设置的入河(湖)排污口依法分类处置,统一编码管理,并建立档案信息系统。加强入河(湖)排污口监测,实行信息共享。(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水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严格管控工业企业污染。严格执行《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工业企业废水排入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所排废水须经预处理后达到集中处理要求;影响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稳定达标的,要限期退出。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排放的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不得接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业园区应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稳定达标运行。对超标和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应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确保达标排放;对整治仍不达标的应依法停业、关闭。加强污水排放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偷排漏排行为。(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水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科学实施清淤疏浚。合理制定并实施河湖清淤疏浚方案,妥善处置底泥,严禁沿岸随意堆放,属于危险废物的,须交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市城乡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8.深入推进水体及岸线垃圾治理。各区县政府要划定城市蓝线及河湖管理范围,整治非正规垃圾堆放点,降低雨季污染物冲刷入河量,2019年年底前完成相关整治工作。要建立健全垃圾收集(打捞)转运体系,相关经费纳入区县财政预算。(市城乡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9.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对城市建成区雨水排放口收水范围内的建筑小区、道路、广场,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方式进行改造建设,减少径流污染。要对雨水排放口统一编码,健全档案信息系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


10.持续加强水体生态修复。在满足排洪和排涝功能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对河湖岸线进行生态化改造,恢复和增强河湖水系自净功能,为城市内涝防治提供蓄水空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市城乡水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1.积极保障河道生态水量。结合河道生态补水需求,通过水系贯通、上下游河道闸坝联合调控、合理布局分散/半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等措施,合理调配水资源,开展河道生态补水。(市城乡水务局牵头)


12.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市生态环境局指导各区县政府开展黑臭水体交叉监测,每年第二、三季度各监测1次,并于监测当季度末月10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城乡水务局报告本季度监测数据。(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水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农村生产生活污水治理。


1.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巩固禁养区畜禽养殖关闭搬迁成果,对禁养区内新发现的养殖场(小区)和专业户予以关闭搬迁。(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依法依规开展畜禽规模养殖相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建或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严格控制在适养区内。(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到2020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全部配套建设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并正常运行;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提前1年达到100%。(市农业农村局牵头)


2.分类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城镇(工业园区)周边的村庄,要将污水纳入城镇(工业园区)污水厂集中处理;管网覆盖不到的村庄,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式/半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或小型湿地,提倡相邻村庄联合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市城乡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加大生活垃圾治理力度。巩固“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体系,在无害化处理率达到全覆盖的基础上,试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市城市管理局牵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为黑臭水体整治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黑臭水体治理工作调度、检查、督办、通报制度,列出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措施清单、时限清单,完善工作台账,从严从速从实整改。市城乡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对黑臭水体治理进展情况定期调度汇总通报。(市城乡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长效机制。严格落实河(湖)长制,建立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加强建成区雨水口监管,定期做好管网清掏,减少降雨期间污染物入河。(市城乡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工业企业、畜禽养殖、污水集中处理等固定污染源按规定核发排污许可证,落实企业治污责任,强化证后监管和处罚。对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不达标排放导致水体黑臭的相关单位和工业集聚区要严格执法、严肃问责。全面实施污水处理厂持证排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落实河湖日常管理和治污设施维护单位、经费、制度及责任人,明确绩效考核指标,加大考核力度。分批分期完成建成区内全部生活污水收集管网权属普查和登记造册,建立和完善城镇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逐步建立以5—10年为一个排查周期的管网长效管理机制。推进建成区排水企业实施厂—网—河湖一体化运营管理机制。(市城乡水务局牵头)


(三)加大资金支持。各级财政要对黑臭水体治理加大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省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逐步形成完善的黑臭水体治理资金保障体系。鼓励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市场化运作的黑臭水体治理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管部、市城乡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审批流程。加大对黑臭水体治理项目的支持和推进力度,在做好前期决策论证和严格建设基本程序的同时,对项目报建审批提供绿色通道。(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信用管理。将从事黑臭水体整治的相关单位及人员纳入社会信用管理,建立失信守信黑红名单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市城乡水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加强黑臭水体治理科研攻关和技术支撑,针对黑臭水体治理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及时加强技术指导。(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水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引导公众参与。利用多种媒体和途径对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加大宣传力度,赢得社会各界理解支持。对通过国家黑臭水体整治监管平台举报发现的黑臭水体问题及时转办,限时整改。(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水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监督评估。每年对本方案实施情况开展1次评估;到2021年,全面评估方案完成情况,评估结果作为各级各有关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参考内容,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水务局、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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