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办字〔2019〕15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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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政办字〔2019〕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济南市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柴油货车污染防治,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打好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作战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2020年年底前,柴油和车用尿素质量明显改善;初步形成清洁高效的货物运输体系,铁路货物运输量明显增加;机动车排放监管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柴油货车排放达标率明显提高,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得到有效管控,柴油货车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总量明显下降。


——柴油和车用尿素质量合格率达到98%以上,违法销售假劣非标油品现象基本消除。


——完成省下达的铁路货运量提升指标,初步实现中长距离大宗货物主要通过铁路运输。


——在用柴油车监督抽测排放合格率达95%以上,基本消除“冒黑烟”现象。


——完成国家、省下达的国Ⅲ标准(含)以下营运柴油货车淘汰任务。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清洁柴油车行动。


1.强化新车环保达标监管。按照国家、省工作部署,落实重型柴油车燃料消耗量达标核查,不满足标准限值要求的车辆禁止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市城乡交通运输委牵头)自2019年7月1日起,提前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质监局配合,各区县政府(含代管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落实。以下任务均需各区县政府负责落实,不再逐一列出)配合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在生产、进口、销售环节加强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管。(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配合)指导督促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开展新注册登记柴油车排放检验,2019年基本实现全覆盖。(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质监局配合)


2.加强在用车执法检查。推进机动车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环保部门将本地超标排放车辆信息在官方网站以公告方式告知车辆所有人及所属企业,督促其按照我市机动车排放检验与强制维护(I/M)制度要求限期维修复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乡交通运输部门协助联系车辆所有人和所属企业。对登记地在外地市的,上传国家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由登记地环保部门负责督促落实。未按规定维修复检合格的,环保、城乡交通运输部门将其列入监管黑名单并将车型、车牌、企业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同时依法予以处置。对于列入监管黑名单或一个综合性能检验周期内三次以上监督抽测超标的营运车辆,将其所属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市环保局、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将1年内超标排放车辆占其总车辆数10%以上的运输企业列入黑名单或重点监管对象。(市城乡交通运输委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依法实施处罚,未按规定维修复检合格的,列入监管黑名单。(市公安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城乡交通运输委配合)2019年7月1日前,建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乡交通运输、环保等部门重型柴油车监管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道路车流量、入济车流量、超标排放重型柴油车处罚等数据共享。(市公安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城乡交通运输委配合)


加大监督抽测力度。各区县在货车、渣土车集中通行的路段持续开展联合路检工作,重点检查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OBD)、排放达标等情况,严厉打击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利用黑烟抓拍系统加大对冒黑烟柴油车辆的处罚力度。(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市城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督促用车超过20辆的重点运输企业、工矿企业等建立车辆维护、燃料和车用尿素添加使用登记制度。持续开展在用车停放地监督检查工作,着重检查污染控制装置安装使用等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配合)自2019年起,各区县每年秋冬季期间监督抽测柴油车数量不低于辖区柴油车保有量的80%。(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城乡交通运输委配合)


3.强化在用车排放检验与维修治理。加强排放检验监督管理,施行柴油车加载减速检测方法。环保、质监等部门健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对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的检验机构,公开曝光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程序撤销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各区县环保部门每月对辖区内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现场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通过远程监管方式审核过程数据不少于100辆次。(市环保局、市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公安局配合)完善机动车排放检验与强制维护(I/M)制度,严厉打击采用篡改破坏车载诊断系统(OBD)、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帮助机动车所有人通过排放检验的行为。(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市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公安局、市质监局配合)


4.加快老旧车辆淘汰治理。严格区域限行,划定国Ⅲ标准柴油货车禁行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限制高排放车辆使用强度。(市公安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城乡交通运输委配合)继续推进老旧柴油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力争2019年年底前淘汰3.4万辆老旧高排放柴油车。(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局配合)2020年年底前,完成国家、省下达的国Ⅲ标准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淘汰任务,对纳入淘汰范围的车辆,不予办理变更、转移登记及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配合)


鼓励具备深度治理条件的柴油车,加装或更换符合要求的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协同处理装置,并安装远程排放监控和精准定位系统,与环保部门联网,实时监控油箱和尿素箱液位变化以及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对稳定达标排放的,可免于上线定期排放检验。(市环保局、市城乡交通运输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公安局配合)2019年年底前,50%具备条件的重型柴油车完成远程在线监控安装工作。自2020年1月1日起,未安装远程在线监控的营运车辆,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市环保局牵头,市城乡交通运输委配合)


5.推进监控体系建设和应用。提高机动车遥感监测能力,完成9台套固定垂直式及1台套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的安装、配备。(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市城管局、市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国网济南供电公司等配合)2019年年底前,各临境区县设置至少1处柴油货车联合执法固定站点,常态化开展联合执法工作,对超标排放的依法予以查处并劝返。(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城乡交通运输委配合)各区县加强排放检验数据审验及溯源,对定期排放检验初检或日常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车、外埠登记车辆、运营5年以上的老旧柴油车等重点车型年度核查率达到85%以上。(市环保局牵头,市质监局配合)


(二)开展清洁柴油机行动。


1.严格实施国家非道路移动机械标准。2020年年底前,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配合上级部门加强对新生产、销售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检查。(市环保局牵头,市工商局配合)


2.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管理。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通告要求,限制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经济和信息化、城乡交通运输、城乡水务、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协助环保部门在相关企业、工地等开展监督检查。秋冬季期间,各区县加强工程机械监督检查,每月抽查率不低于50%。(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城乡建设委、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市城乡水务局等配合)


2019年年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探索建立工程机械使用中监督抽测、超标后处罚撤场管理制度。推进工程机械安装精准定位系统和实时排放监控装置。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定期排放检验制度。(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城乡建设委、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市城乡水务局等配合)经济和信息化、城乡建设、城乡交通运输、城乡水务、农业等部门应当将本部门管辖范围内所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达标情况纳入管理,依法处置工程机械和运输车辆超标的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对问题突出的纳入失信企业名单。试行将使用国Ⅲ及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等污染控制措施纳入工程招投标文件,倒逼企业淘汰国Ⅱ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市城乡建设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市城乡水务局、市农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进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改造淘汰。对具备条件的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推进污染物排放治理改造。结合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设定排放标准等方式,推动老旧工程机械淘汰报废。按规定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推动老旧农业机械淘汰报废。(市城乡建设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市农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机场、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新增和更换的场吊、吊车等作业机械,主要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机械。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广地面电源替代飞机辅助动力装置,民航机场在飞机停靠期间主要使用岸电。(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市城乡建设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清洁油品行动。


1.强化全过程环境监管。推进车用尿素和燃油清净增效剂信息公开,建立车用油品、车用尿素全生命周期环境监管档案。(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不合格油品、天然气和车用尿素行为,依法追究相关方面责任并向社会公开。开展燃油生产加工企业专项整治,依法处置、取缔违法违规企业。在生产、销售和储存环节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加大炼油厂、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抽查频次。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和工矿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组织开展打击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车专项行动。加强使用环节监督检查,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从柴油货车油箱、尿素箱抽取样品进行监督检查。2019年年底前,基本消除违法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假劣非标油品现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城乡交通运输委配合)对使用不达标车用油(气)品和尿素的,根据购油(气)发票和油品示踪剂依法追究销售者及使用者的责任。(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城乡建设委、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配合)


2.深化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2019年年底前,莱芜区、钢城区完成加油站三次油气回收治理及年销售汽油量大于3000吨(含)加油站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开展储油库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试点。(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安监局、市质监局配合)


(四)开展清洁运输行动。


1.优化货物运输结构。提高大宗物料铁路运输比例。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到2020年,铁路货运量比2017年增长40%;对运输距离在400公里以上的、计划性较强的煤炭、矿石、石油等大宗货物基本转为铁路运输或管道运输。加快钢铁、电力等重点企业和工业园区、物流园区铁路专用线建设。2019年,实现已配套建成铁路专用线的企业主要由铁路运输大宗物料,未配套建设铁路专用线的要尽快完成规划,到2020年重点行业企业铁路运输比例达到50%以上。(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市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动发展绿色货运。加快有关交通运输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查进度,符合运输结构调整方向的货运铁路及铁路专用线等建设项目,纳入环评审批绿色通道,优化流程,加快审批。(市城乡交通运输委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大力发展多式联运。依托铁路物流基地、公路港等,推进多式联运型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加快推进集装箱多式联运。推进液化天然气(LNG)罐式集装箱多式联运及堆场建设。推行货运车型标准化,推广集装箱货运方式。推进干线铁路、城际铁路、市域铁路和城市轨道“四网融合”,试点开展高铁快运、地铁货运等。自2019年起,多式联运货运量年均增长10%。(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优化城市货运和快递配送体系,在城市周边布局建设公共货运场站或快件分拨中心,完善城市主要商业区、校园、社区等末端配送节点设施,引导企业发展统一配送、集中配送、共同配送等集约化组织方式。(市商务局牵头)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加大部门联合综合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严格处罚车辆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钢铁、电力、化工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城市物流配送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原则上不允许柴油货车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进出厂区。环保部门负责将应急运输响应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督促指导重点企业建设管控运输车辆的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监控数据至少保存1年以上;城乡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对重点运输企业的监督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城乡交通运输委配合)


2.实施运输绿色化改造。加大新能源车辆推广力度,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邮政、出租、通勤等车辆优先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到2020年使用比例达到80%。(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市邮政管理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凡财政资金购买的公交车、公务用车及市政、环卫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车。(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市城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车辆。(市城乡交通运输委牵头)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到2020年建成公用及专用充电站102座。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普通国省道沿线充电站桩设施建设。探索研究燃料电池货车示范运营,建设一批加氢示范站。(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优化承担物流配送的城市新能源车辆的通行便利政策,改善通行条件。(市公安局牵头)行驶20万公里以上或使用满2年的出租车应定期更换三元催化器。(市城乡交通运输委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3.加快推进物流园区规划建设。按照“一核、一枢、两园、多点配送”的物流空间布局体系,引导物流企业进区入园集聚发展,逐步解决“小散乱”等问题。到2020年,基本建成布局合理、技术先进、信息通畅、管理规范、绿色环保、安全有序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环保局、市规划局配合)


4.优化交通通行组织。研究重型柴油货车跨市快速通行主通道及副主通道的路线设计方案,优化绕城通道。制定二环西路限制柴油货车通行及交通分流的政策措施,优化通行线路。(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规划局、市环保局配合)制定高排放长途客车管控措施,2019年年底前,对未到达国Ⅳ标准的柴油客车不得进入建成区范围内客运站从事道路营运业务,2020年,全市范围内禁止未达到国Ⅴ标准的客车进站营运。(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市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公安局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将打好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负责人靠上抓,切实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各区县政府要落实“属地监管”职责,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各项任务要细化到年度、到行业、到企业、到岗位。


(二)加大资金投入。重点支持监管能力建设,2019年年底前达到机动车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要求,提高监管执法专业化水平。积极争取国家、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构建交通污染监测网络。


(三)强化政策保障。积极推进移动源环境监管法治化进程,按程序推动制定我市机动车与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研究建立柴油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激励机制。推动建立完善飞机使用岸电的供售电机制,降低岸电使用成本。加大对机场岸电设施建设和经营的支持力度,鼓励岸电设施经营企业实行岸电服务费优惠。


(四)强化监督考核。将打好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目标任务纳入“四减四增”评估实施细则并动态评估,对重点攻坚任务完成不到位,不作为、慢作为、不担当,以及失职失责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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