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办字〔2019〕60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2020年度城市管理综合考评工作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2020年度城市管理综合考评工作方案的通知
济政办字〔2019〕6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济南市2020年度城市管理综合考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2020年度城市管理综合考评工作方案
为巩固文明城市和卫生城市创建成果,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全面提升城市品质,不断提高市民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实现以考促改、以考促管、以考促靓,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考评对象
全市16个区县政府(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
二、考评内容
根据各区县实际,全市分2组实施考评。
(一)第一组9个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莱芜区、济南高新区),共19项内容。主要考评生活垃圾分类、城市治理路长制工作、生活垃圾收集、道路保洁、公共卫生间管理、环卫公用设施建设、临街建筑外立面管理、户外广告与牌匾标识管理、占道经营治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治理、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与保护、路名牌保洁维护、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河道水域与排水设施管理、绿化养护管理、公共全民健身设施管理、交通设施与秩序管理。
(二)第二组7个区县(济阳区、钢城区、平阴县、商河县、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莱芜高新区),共16项内容。主要考评生活垃圾分类、生活垃圾收集、道路保洁、公共卫生间管理、环卫公用设施建设、临街建筑外立面管理、户外广告与牌匾标识管理、占道经营治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路名牌保洁维护、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河道水域与排水设施管理、绿化养护管理、公共全民健身设施管理、交通设施与秩序管理。
三、考评方式及分值
城市管理综合考评实行1000分制。
(一)市政府部门考评(500分)。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对相关考评内容开展季度考评,考评结果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报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管委办公室)。
(二)第三方测评(300分)。通过聘请第三方机构对考评内容实行月度测评,测评结果于每月25日前报市城管委办公室,每季度汇总一次。
(三)社会评价(200分)。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办理、媒体监督及卫生城市专家评审每季度对相关考评内容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报市城管委办公室。
(四)加分项目。在城市管理工作中获得国家相关部委表彰的,每项加3分;获得省委、省政府表彰的,每项加2分;获得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表彰的,每项加1分。各区县政府务必于获奖季度将相关情况报至市城管委办公室,次季度加分,过季不予执行,季度累计加分不超过6分。
(五)计分方法。各区县政府季度考评成绩为市政府部门考评、第三方测评、社会评价、加分项目分值相加之和。
四、结果运用
(一)排名通报。市城管委办公室每季度对考评对象实行考评并排名,编发情况通报分别报送市委、市政府及市城管委成员单位,并在市级媒体公布。
(二)季度点评。市政府每季度召开一次城市管理综合考评点评会议,通报考评结果和相关情况,每组排名末位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作表态发言。
(三)经济奖惩。根据考评排名情况,每季度实施经济奖惩。
1.第一组奖惩标准。对季度考评排名第一、二、三名的区政府,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对季度考评排名倒数第一、二、三名的区政府,分别处罚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
2.第二组奖惩标准。对季度考评排名第一、二名的区县政府,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对季度考评排名倒数第一、二名的区县政府,分别处罚80万元、50万元。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市管理综合考评在市城管委统一领导下,由市城管委办公室牵头,各考评责任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按照考评工作要求和职责分工完成城市管理综合考评工作任务。
(二)确保公平公正。各考评责任部门(单位)要按照考评工作要求认真研究制定单项考评细则,既要结合区县实际,鼓励对标先进、示范引领,也要考虑城乡差异,细化城区、镇区、乡村3类评分标准,做到因地制宜、分类施策。
(三)严格考评程序。各考评责任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考评职责,做好相关影像留存和答疑释惑工作。考评依据、要求、程序及标准要公开透明,季度成绩和考评报告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核实并签字盖章。
(四)注重日常考评。各考评责任部门(单位)要认真落实《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有关工作的通知》(济办发电〔2018〕134号)要求,不得借考评增加基层负担。要注重日常考评,以暗访为主,不得于季度末到区县集中考评。
(五)严肃工作纪律。各区县政府要强化问题整改,积极配合城市管理综合考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考评人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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