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办字〔2019〕58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规划和用地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浏览量:          时间:2019-12-18 12:21:12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规划和用地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济政办字〔2019〕58号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快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完善区域功能和配套设施,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9〕16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济南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规划管控和引领


进一步优化自贸试验区范围用地格局,以产业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为引领,促进资源要素高效率配置,突出自贸试验区发展特点,加强产业用地供给保障,严控产业类型,严控住宅用地审批。高水平开展《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规划研究》,突出综合性、创新性和实施性,重点开展总体结构规划、控规弹性控制和近期实施重点等三个方面的研究探索。


严格落实产业规划,衔接齐鲁科创大走廊、国际金融城等已有规划,突出“一张蓝图、产城一体、区城共生”理念,加强自贸试验区战略定位、发展路径、总量规模、空间组织、单元划分、交通引导、重要设施、运作模式等研究。


在现有控规基础上,针对自贸试验区功能发展的不确定性开展控规弹性控制研究,探索土地复合利用模式,研究设置弹性用地类型、开发单元管控方式和单元指标控制等,确保自贸试验区新业态、新领域项目落地。


明确近期行动计划和重点策划项目,保障重大设施项目选址。分区、分类提出切实可行的年度实施计划,制定财事相宜、责任明确、推进有序的计划清单。


二、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实行市级统筹


完善市级统筹机制,进一步支持自贸试验区用地。对自贸试验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实行市级单列,将相关重大项目争取列入省重点项目,使用省级用地指标,全力保障自贸试验区项目用地需求。严格对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使用管理,凡不符合自贸试验区功能定位、产业政策、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及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安排用地指标。


三、大力推进存量土地挖潜再利用


引导不符合自贸试验区功能定位和土地低效利用的产业项目外迁。对需要外迁的在产工业项目,采取协议出让方式进行异地安置,其原有用地可按照《济南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收回补偿管理暂行办法》(济政办字〔2019〕42号)规定,采取基准地价评估方式予以补偿并依法收回。


鼓励存量工业用地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工业标准厂房建设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19〕10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新型产业发展用地的意见(暂行)》(济政办发〔2019〕7号)相关规定转为工业标准厂房或新型产业用地。


鼓励提高自贸试验区内工业、科研用地容积率。允许自贸试验区内工业、科研用地按规定通过加层、改造、内部用地整理及扩建生产、仓储、研发场所等方式提升集约化用地水平,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四、创新综合用地模式


综合用地是指单一宗地具有两类或两类以上土地用途(商品住宅用地除外),且每类土地用途的地上建筑面积占地上总建筑面积10%以上(含)的用地,包括土地混合利用和建筑复合使用2种类型。鼓励工业、仓储、研发、办公、商业等功能用途互利的用地混合布置和空间设施共享,强化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功能混合。


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招商情况、功能布局要求以及相关单位意见,在满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公益性设施用地等相关控制要求的前提下,确定综合用地的建筑用途具体比例等规划和建设条件。


新增综合用地按照主导用途对应的用地性质实行差别化供地。主导用途为商业等经营性用地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主导用途为工业、仓储物流、科研用地的,对其中的产业类项目用地可采取带产业项目挂牌出让方式供地。鼓励“租让结合,先租后让”供应土地。存量土地带地上物转型为综合用地的,采取协议方式完善土地手续。综合用地按照不同用途建筑面积分摊计算土地出让金,其中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计入总建筑面积,不计收土地出让金。


综合用地及其地上房产的转让,在符合土地出让合同要求、保证项目及建筑物功能完整性的前提下,按照综合用地的主导用途实施管理。


五、加强用地监管


全面管控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土地,新增用地应符合自贸试验区功能定位要求,原则上以产业用地为主。涉及相关规划编制、项目落地等重大规划和土地事项需事先征求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筹)的意见。


对自贸试验区内供而未建的土地,应根据产业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开发利用。区内供而未建土地登记用途与自贸试验区功能定位不相符的,历下区政府、历城区政府以及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应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依法依规、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与使用权人达成一致,按照自贸试验区功能定位要求调整土地用途并重新办理土地手续,或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利用。


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土地出让及存量建设用地盘活、转型的,按照其功能定位,将亩均投入产出、项目建设、运营管理、节能、环保等经济、社会、环境要素纳入合同,实施严格的亩均效益考核制度,由历下区政府、历城区政府、济南市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实施监管,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筹)牵头制定具体监管办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探索建立项目开竣工、土地利用综合评价、土地使用权退出等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30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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