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办字〔2019〕54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
济政办字〔2019〕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单位):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创新事前信用监管
(一)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
1.加快梳理可开展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制定格式规范的告知承诺书,并依托“信用济南”网站向社会公开。按照我市实施告知承诺制管理有关规定,推行告知承诺制,在办理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行政事项时,申请人承诺符合相关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应予即时办理。申请人信用状况较好、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书面承诺的,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及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以下将各区县政府及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简称“各区县政府”)
2.推进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接入市、区县政务服务大厅,将主体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履约的申请人视情节实施惩戒。(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3.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加强行业自律。(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
(二)开展诚信教育宣传。充分利用“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和各级各类政务服务大厅,广泛开展市场主体守法诚信教育。市场主体在办理注册、审批、备案等相关业务时,适时对其开展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的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教育,提高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意识。开展诚信教育不得收费,不得作为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
(三)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
1.积极推进信用报告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中的使用,探索开展信用报告在重大项目投资管理、招商引资以及其他配置使用公共资源等重大经济社会管理事项中的推广应用,不断扩大信用报告使用范围。(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2.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用信用报告,降低市场交易信用风险。充分发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指导作用,加强与周边相邻地市的信用合作,积极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报告结果异地互认互用。(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二、加强事中信用监管
(四)完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根据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济南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在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审批、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工作中,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特别是将违约失诺记录建档留痕,并共享交换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通过“信用济南”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公开,做到可查可核可溯。(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五)健全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机制。鼓励市场主体在“信用济南”网站自愿注册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授权网站对相关信息进行整合、共享与应用。督促“信用济南”网站严格审核市场主体自愿注册信用信息,对提供虚假信息进行注册的市场主体,要录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并将经验证的自愿注册信息作为开展信用评价和生成信用报告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
(六)深入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
1.将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的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时推送至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参考使用。(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
2.探索开展行业信用评价,有关部门要利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结合部门行业管理数据,建立行业信用评价模型,定期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送行业信用评价信息,为信用监管提供精准依据。(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
(七)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1.各相关部门要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情况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失信市场主体应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谁认定、谁约谈”的原则,由认定部门依法依规启动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程序,督促失信市场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约谈记录记入失信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统一归集后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
2.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等级相结合,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
三、完善事后信用监管
(八)做好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省有关部门制定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依据《济南市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济政字〔2019〕49号)规定,在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有关行业、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依法依规认定、归集、共享、发布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明确异议申诉、信用修复和退出机制。根据监管需要建立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制度,对存在失信行为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认定标准的市场主体,可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严格监管措施。(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
(九)督促失信市场主体限期整改。根据我市关于集中治理诚信缺失突出问题,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的实施方案要求,大力推进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牵头单位:市文明办,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
(十)加快推进联合惩戒落地。
1.依法依规落实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和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实施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开,形成行政性、市场性和行业性等惩戒措施多管齐下,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失信联合惩戒大格局。重点实施惩戒力度大、监管效果好的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依法依规限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招标投标、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等行政性惩戒措施,限制获得授信等市场性惩戒措施,以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行业性惩戒措施。(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
2.优化联合惩戒系统,实现失信联合惩戒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的闭环管理,推动将信用信息查询嵌入各级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流程中,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十一)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以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养老托幼、城市运行安全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领域为重点,实施严格监管,加大惩戒力度。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逐出市场。(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城管局等部门)
(十二)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并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上级主管单位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所在单位及相关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十三)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
1.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信用修复完成后,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
2.完善“信用济南”网站信用修复流程,配合国家、省完善协同联动、一网通办机制,畅通信用修复渠道,为失信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具有行政处罚权限的部门应制定本单位行政处罚撤销公示实施细则,明确一般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特定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公示期限、修复途径等,指定专人负责,确保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工作有序推进。(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3.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向失信市场主体提供信用报告、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四、加强支撑保障
(十四)着力提升信用监管信息化水平。
1.优化完善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完善信用监管功能模块,实现信息推送、联合奖惩、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提升平台数据处理、行为分析和风险预警能力。(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2.推进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畅通政企数据流通机制,形成全面覆盖各部门、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一张网”。将市场主体基础信息、执法监管和处置信息、失信联合惩戒信息、信用风险预警及分析评价信息等与相关部门业务系统按需共享,在信用监管等过程中加以应用,支撑形成数据同步、措施统一、标准一致的信用协同监管机制。(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十五)大力推进信用监管信息公开公示。
1.在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的基础上,依托信用济南、市政府门户网站、市事中事后监管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或其他渠道,进一步推动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其他行政行为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2.推动在司法裁判和执行活动中应当公开的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通过适当渠道公开,做到“应公开、尽公开”。(牵头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
(十六)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对信用监管的支撑作用。梳理“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归集全市监管业务数据、投诉举报数据、互联网及第三方数据等信息资源至“互联网+监管”系统,运用大数据技术手段通过对数据的分析研判,实现对监管风险的预判和重大监管风险的早期预警,实现精准监管;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重点监管等工作逐步纳入“互联网+监管”系统,开展协同监管、联合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逐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局,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十七)切实加大信用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力度。
1.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和保护制度,完善信息安全监控体系、容灾备份系统,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安全防护能力,保障信用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确保公共信用信息安全。严肃查处违规泄露、篡改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市发展改革委)
2.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信息,经信息提供和采集单位核实,对有误的信息要立即予以更正或撤销,并及时反馈结果。因错误认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错误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十八)积极引导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开展协同监管。
1.支持有关部门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协助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诚信倡议等,将诚信作为行规行约的重要内容,引导本行业增强依法诚信经营意识。(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
2.积极发挥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作用。研究制定我市信用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信用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制度,依法严厉查处信用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发展。切实发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信息采集、加工、应用等方面的专业作用。加强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记录归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开展合作。(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九)提高思想认识。信用监管是国务院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实现我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和方式。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全力推进信用监管机制构建工作。
(二十)严格工作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强化责任落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解决本行业构建信用监管机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部门间沟通配合,强力推进各项工作措施落实。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推进计划或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分工,明确责任,抓好落实,确保工作到人、责任到人。
(二十一)加快建章立制。认真落实国家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出台。
(二十二)鼓励试点示范。鼓励各区县、各部门围绕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失信联合惩戒、信用大数据开发利用等重点工作,组织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试点示范,及时总结、提炼、交流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好经验、好做法,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
(二十三)依法依规推进。各级各部门在建立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过程中,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开展信用监管。
(二十四)做好宣传解读。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向市场主体做好相关政策宣传解读工作,让经营者充分理解并积极配合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措施。加强对基层和一线监管人员的指导和培训。组织新闻媒体广泛报道、积极宣传信用监管措施及取得成效,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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