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办字〔2019〕40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和济南市市对下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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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和济南市市对下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字〔2019〕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济南市市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和《济南市市对下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市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开展市级预算绩效管理,落实预算绩效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财政高质量运行,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参照省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覆盖市级部门、单位管理的所有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以及涉及一般公共预算等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基金、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各项政府投融资活动。


第三条 构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预算绩效精准控制”机制。将绩效理念和方法深度融入部门、单位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全过程,突出问题导向,再造管理流程,围绕提高预算执行效率设定绩效共性指标,实施预算精准编制、精准执行、精准清理“三个精准”,以及预算编制与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上年预算执行绩效情况“三个挂钩”等控制举措,建立闭环式控制系统,硬化预算约束,精准盘活沉淀资金,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四条 构建预算绩效“五方协同精准联控”机制。充分发挥人大、纪检监察、审计机关的监督作用,组织部门绩效考核的激励作用,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能,联网统筹市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市纪检监察系统监督体系、市委组织部绩效考核体系、市财政业务综合管理平台、市审计监督体系等绩效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打造动态协同绩效管理“专网平台”,创建人大、纪检监察、组织、财政、审计协同联动的预算绩效精准控制模式,实现无缝隙、全覆盖的“阳光绩效监控”,确保政府预算绩效以及重大政策和项目实施成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市领导牵头,在市财政部门设立办公室,定期调度、通报工作开展情况,研究部署推进相关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和组织保障




第五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职责。市业务主管部门是落实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实施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织所属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落实预算绩效管理任务,对实施情况开展督导考核。研究制定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建立本部门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预算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组织开展新出台政策和新确定项目的事前绩效评估,设置部门整体绩效目标、政策和项目的绩效目标,组织开展部门绩效自评,建立评价结果与资金管理挂钩机制;按要求向人大报告、向社会公开本部门预算绩效信息。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职责。市财政部门作为全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单位,负责指导各部门、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实施情况实行督导考核。研究制定市级预算绩效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共性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组织部门、单位建立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预算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对部分新出台重大政策和新确定项目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审核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抽查复核部门绩效自评结果,组织实施部门整体绩效评价、政策和项目绩效评价,研究建立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健全绩效结果反馈及督促整改机制;推进预算绩效信息化建设;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组织实施预算绩效信息向人大报告、向社会公开工作。


第七条 相关部门职责。市人大重点审查监督支出预算、政策和项目实施效果,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市纪检监察部门通过巡察和专项监督,促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市委组织部门将预算绩效指标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和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市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开展审计监督,重点审计预算支出绩效、政策实施效果、绩效责任落实和部门绩效自评等内容,并将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第八条 加强绩效管理组织领导。市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负总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对重大项目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制。各部门、单位要加强绩效管理力量,充实预算绩效管理人员,督促有关政策措施落实。


第三章 预算编制环节绩效控制




第九条 实施事前绩效评估。市业务主管部门申请新设专项资金、新出台重大政策和新确定项目,应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出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基建投资绩效评估。事前绩效评估是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未开展绩效评估或绩效评估结果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得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相关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业务主管部门项目申请报告、绩效评估报告等内容,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依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预算。


第十条 编报绩效目标。市财政部门将预算执行进度、预算支出率、预算到项目率三个预算绩效共性指标与项目绩效目标一并编入部门预算,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原则,市业务主管部门要健全绩效目标内部编报机制,组织所属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编制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包括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部门整体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可根据预算调整、政策变化等情况予以修改完善。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审核、下达和调整。市业务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审核。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要求报送单位及时修改完善。市财政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安排、预算支出方向和支出重点等,对部门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安排预算。市财政部门在批复部门预算或下达资金时,同步批复下达预算绩效目标。预算执行中,因预算调整、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影响绩效目标实现,确需调整绩效目标的,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绩效目标调整申请,按预算管理流程报批调整。


第十二条 实施预算绩效“三个挂钩”。实施重大政策和项目资金预算编制与绩效“三个挂钩”,实现预算精准编制。一是与事前绩效评估审定的下年度资金实际需求等挂钩,精准安排项目预算;二是与预算绩效目标挂钩,主要根据设定的预算执行进度、预算到项目率、预算支出率共性指标等精准核定项目预算;三是与上年预算执行绩效挂钩,优先保障绩效较好的政策、项目,对低效无效资金一律予以削减或取消。特殊情况必须保障的,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予以保障。同时,建立部门预算安排与部门、单位整体绩效评价结果挂钩机制,硬化预算和绩效约束,拧紧预算管理的“水龙头”。


第四章 预算执行环节绩效控制




第十三条 加强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市业务主管部门要健全绩效运行监控机制,对重大专项、基本建设项目以及支出进度缓慢、管理薄弱的项目开展重点监控,动态掌握政策和项目进展以及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监控发现的管理漏洞和绩效目标偏差及时采取有针对性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实施跟踪监控问效。选取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进行重点监控,建立“项目绩效跟踪评估+支出进度和资金沉淀预警整改+动态调整清理”机制,通过跟踪评估,严格按项目实际支出进度和绩效情况实行精准拨款;通过绩效预警和整改,对未达到绩效目标和执行进度的项目,及时通报业务主管部门实施整改,对问题严重或整改后仍不到位的,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并收回已拨资金。对预计年底无法支出的项目资金实施精准清理收回,调整用于全市重点项目,倒逼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预算执行后绩效控制




第十五条 强化部门、单位绩效自评。一是部门整体绩效自评。各部门、单位依据年初确定的整体绩效目标,对本部门、单位使用财政资金所实现的整体产出和效果开展年度评价,客观反映本部门、单位整体绩效水平。二是政策和项目绩效自评。市本级支出项目全部纳入绩效自评范围;市对下转移支付项目,由市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各区县政府和项目实施单位开展绩效自评,自评结果汇总上报市业务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市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绩效自评的组织管理,监督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客观真实反映项目绩效。三是部门重点评价。在全面组织绩效自评的基础上,选择本部门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进行重点评价。要加强重点评价组织管理,严格评价流程,形成评价报告及时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实施抽查复核和重大项目评价。对部门、单位绩效自评结果实施抽查复核,对未按要求开展自评、自评和抽评结果差异较大以及抽评结果为差的项目予以通报。同时,建立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重点评价机制,重点开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绩效评价,对到期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对市业务主管部门开展整体绩效评价。市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实施绩效评价“三个结合”,健全绩效问责机制。一是部门、单位绩效自评与财政部门抽查复核相结合。二是绩效评价与分析反馈相结合,查找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问题。三是绩效问责与落实整改相结合,建立绩效问责机制,督促部门、单位落实绩效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 实施绩效公开。市财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开市级预算绩效评价总体情况、财政重点评价结果等绩效信息。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将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等绩效信息向社会公开,并逐步将除涉密内容外的绩效信息全部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向市人大报送工作。按照预算法要求及相关规定,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绩效结果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送工作,市业务主管部门按要求将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等绩效信息与预决算草案同步报送市人大。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完善本部门、单位绩效管理细则或操作规程。各区县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市对下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对下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绩效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财政高质量运行,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参照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省、市财政安排的各类有专项用途的对下级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资金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构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预算绩效精准控制”机制。将绩效理念和方法深度融入部门单位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全过程,突出问题导向,再造管理流程,围绕提高预算执行效率设定绩效共性指标,实施预算精准编制、精准执行、精准清理“三个精准”,以及预算编制与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上年预算执行绩效情况“三个挂钩”等控制举措,建立闭环式控制系统,硬化预算约束,精准盘活沉淀资金,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四条 构建预算绩效“五方协同精准联控”机制。充分发挥人大、纪检监察、审计机关的监督作用、组织部门绩效考核的激励作用,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能,联网统筹市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市纪检监察系统监督体系、市委组织部绩效考核体系、市财政业务综合管理平台、市审计监督体系等绩效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打造动态协同绩效管理“专网平台”,创建人大、纪检监察、组织部、财政、审计协同联动的预算绩效精准控制模式,实现无缝隙、全覆盖的“阳光绩效监控”,确保政府预算绩效以及重大政策和项目的实施成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市领导牵头,在市财政部门设立办公室,定期调度、通报工作开展情况,研究部署推进相关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职责。


(一)制定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二)指导市业务主管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开展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建立转移支付共性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体系,组织开展转移支付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编审,对转移支付绩效自评实施抽查复核,选择重大转移支付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


(三)推进转移支付绩效结果应用,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健全向部门、单位反馈绩效结果与督促整改机制。


第六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职责。市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单位对下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负总责。


(一)制定本部门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规程和实施细则,参与制定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二)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编制转移支付整体绩效目标,审核、分解和下达区域绩效目标,审核市级按项目法管理的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建立本部门转移支付个性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体系,组织实施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和重点评价等工作。


(三)督促落实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反馈意见,根据绩效管理结果改进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


第七条 区县财政部门职责。


(一)制定本地区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二)指导同级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开展转移支付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审核同级主管部门申报的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开展重大转移支付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结果应用等。


(三)协助市财政部门做好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八条 区县业务主管部门职责。


(一)编报本行政区域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审核报送项目实施单位申报的项目绩效目标。


(二)组织项目实施,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等工作。


(三)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单位推进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督促落实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反馈意见,确保转移支付实现预期效益。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职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对重大项目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制。


(一)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并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和资金使用计划组织项目实施。


(二)开展项目绩效运行监控和项目绩效自评。


(三)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条 市相关部门职责。市人大对转移支付绩效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市纪检监察部门通过巡察和专项监督对转移支付绩效情况进行监督;市委组织部门将转移支付绩效情况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和干部政绩考核;市审计部门依法对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开展审计监督。


第三章 预算编制环节绩效控制




第十一条 实施事前绩效评估。市业务主管部门申请新设专项资金、新出台重大政策和新确定项目,应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出具绩效评估报告。事前绩效评估结果是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未开展绩效评估或绩效评估结果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得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相关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基建投资绩效评估。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业务主管部门项目申请报告、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内容,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实施审核,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并依据审核评估结果安排预算。


第十二条 编报绩效目标。市财政部门将预算执行进度、预算支出率、预算到项目率三个预算绩效共性指标与项目绩效目标一并编入部门预算,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原则,市业务主管部门要健全绩效目标内部编报机制,组织所属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编制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可根据预算调整、政策变化等情况予以修改完善。绩效目标可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


(一)整体绩效目标由市业务主管部门设定。市业务主管部门在申请设立转移支付和编制年度转移支付预算时,须按照市财政部门要求,编报转移支付资金整体绩效目标。


(二)实行因素法管理的转移支付应当设定区域绩效目标。在分配下达转移支付时,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将整体绩效目标分解为各区县区域绩效目标或明确区域绩效目标相关要求。各区县业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要求编报区域绩效目标,并按预算管理程序报送市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各区县应明确要求基层项目单位编报具体项目绩效目标,并按要求报送市业务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


(三)实行项目法管理的转移支付应当设定项目绩效目标。项目绩效目标由转移支付的申请单位或实施单位设定,报送区县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并按预算管理程序报送市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定。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审核、下达和调整。各级财政部门和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绩效目标审核机制,从完整性、相关性、可行性等方面加大绩效目标审核力度,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审核结果作为转移支付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绩效目标编报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完善,否则不得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市财政部门在确定转移支付预算时,同步确定整体绩效目标;在下达预算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或要求各区县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绩效目标。


第十四条 实施预算绩效“三个挂钩”。建立绩效管理激励约束机制,实施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编制与绩效“三个挂钩”,实现预算精准编制。一是与事前绩效评估审定的下年度资金实际需求等挂钩,精准安排项目预算;二是与预算绩效目标挂钩,主要根据设定的预算执行进度、预算到项目率、预算支出率共性指标等,精准核定项目预算;三是与上年预算执行绩效挂钩,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因素中绩效评价结果占权重不低于10%。采用项目法分配的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要作为项目分配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对绩效优良的项目予以优先支持,对绩效差的按不低于10%的比例压减预算。对严重违反规定、达不到主要预期绩效目标的,按相关程序调整或撤销该转移支付资金。




第四章 预算执行环节绩效控制




第十五条 市、区县主管部门、单位应加强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市、区县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是转移支付绩效运行监控的责任主体,应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采取项目跟踪、数据核查和实地调研等方式,对重大转移支付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运行情况开展跟踪管理,发现政策和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绩效运行监控结果提交同级财政部门,汇总后上报市业务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市、区县财政部门实施跟踪监控问效。市、区县财政部门选取党委、政府确定的重大转移支付项目实施重点绩效监控。市财政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加强重大项目上下联动绩效监控,促进绩效目标顺利实现;区县财政部门实行“项目绩效跟踪评估+支出进度和资金沉淀预警整改+动态调整清理”机制,通过跟踪评估,严格按项目实际支出进度和绩效情况实行精准拨款;通过绩效预警和整改,对未达到绩效目标和执行进度的项目,及时通报业务主管部门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或整改后不到位的,予以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以及收回已拨资金。对预计年底无法支出的项目资金予以精准清理收回,调整用于任务清单中项目,倒逼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预算执行后绩效控制




第十七条 强化部门、单位绩效自评。年度预算执行完毕,项目实施单位要对照事先确定的项目绩效目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区县业务主管部门要在审核项目实施单位自评情况的基础上,汇总形成本地区自评结果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并上报市业务主管部门。市业务主管部门在汇总各项转移支付自评结果的基础上,撰写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市财政部门。对本部门重大转移支付项目,市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管理需要进行重点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实施抽查复核。各级财政部门对转移支付自评情况开展抽查复核,对未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自评结果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或绩效较差的地区予以通报,其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算从严、从紧安排。同时,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支出项目、执行期满的转移支付政策和项目开展重点评价或到期绩效评估,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重点评价。


第十九条 规范转移支付绩效评价流程。根据项目特点、实施周期以及工作需要,合理确定评价实施时点和评价组织方式。一次性项目一般在预算执行完成后实施评价。延续性项目应在政策延续期内有重点地开展年度或跨年度绩效评价。政策或项目执行期满后,应开展到期绩效评价。对涉农等整合资金切块下达部分,市级不再对具体项目开展绩效评价,以区县为单位开展综合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实施绩效评价“三个结合”,健全绩效问责机制。一是部门、单位绩效自评与财政部门抽查复核相结合。二是绩效评价与分析反馈相结合,查找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问题。三是绩效问责与落实整改相结合,建立绩效问责机制,督促部门、单位落实绩效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实施绩效公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除涉密内容外,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目标、评价结果等按要求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可按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规程和实施细则。各区县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中央和省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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