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办字〔2019〕53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字〔2019〕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单位):
《济南市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全市行政机关整体政府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按照市政府“打基础、立规章,抓落实、强督查”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经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或公共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首问负责制是指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请求事项,由首先接到请求事项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责办理、移送或转办的制度。首问责任单位为首先接到请求事项的行政机关,首问人为首先接到请求事项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 要坚持“事不过二”原则,即对于行政相对人提出的请求事项,首问责任单位及首问人应该即时办理,确需转办的,只能转办一次,接收单位不得再次转办。
请求事项包括办理行政管理事项、申请提供公共服务以及为维护公共管理秩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有关单位提出的请求、咨询等。已进入仲裁、行政复议、诉讼、信访等法定程序办理的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首问责任单位收到请求后,对属于其职责范围的请求事项,首问人应及时办理并答复行政相对人,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能够确定该事项主管部门的,首问人应指导行政相对人前往该事项主管部门办理,并通知接收转办事项的单位,接收单位应对行政相对人的请求事项跟踪督办到底。对于职责不明确的请求事项,首问责任单位应负责牵头办理,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部门。
第六条 建立首问事项登记制度,做好拟办事项、接待时间、首问人、办理情况等信息的详细登记;建立转办事项登记制度,做好转办事项、转办时间、转办人、接收人等信息的详细登记。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要对落实首问负责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能够解决的,要进一步完善制度;涉及多部门(单位)或共性问题的,要及时报告分管领导或上级部门,不断完善顶层设计和相关制度规定,逐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第八条 上级来文、领导批示等事项办理可参照本规定实行首问负责制。各级行政机关要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办法,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落实首问负责制负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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