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办字〔2018〕48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
济政办字〔2018〕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新修订的《济南市防汛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防汛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基本情况
1.2编制目的
1.3编制依据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市级防汛指挥机构
2.2市防指办公室
2.3现场应急指挥部
2.4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2.5县区防汛指挥机构
2.6防汛会商
3 预防和监测
3.1预防
3.2监测
4 预警
4.1预警级别
4.2预警范围及内容
4.3预警发布、解除权限
4.4预警发布条件
4.5预警程序
4.6预警响应
5 应急响应
5.1总体要求
5.2Ⅳ级应急响应
5.3Ⅲ级应急响应
5.4Ⅱ级应急响应
5.5Ⅰ级应急响应
5.6抢险救灾
5.7联动机制
5.8响应结束
6 信息报告与发布
6.1信息报告
6.2信息发布
7 后期处置
7.1水毁工程修复
7.2灾后重建
7.3保险理赔
7.4生活安置
7.5其他工作
7.6总结评估
8 保障措施
8.1后勤保障
8.2应急队伍保障
8.3通信与信息保障
8.4交通运输保障
8.5物资保障
9 监督管理
9.1宣传教育
9.2培训
9.3演练
9.4责任与奖惩
10 附则
10.1名词术语定义
10.2预案管理
1 总则
1.1基本情况
济南市位于山东省中部,南依泰山,北跨黄河,地处鲁中南山地与鲁西北冲击平原的交接带,是全省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教育、金融中心及重要交通枢纽,也是国家防总明确的全国三十一个重点防洪城市之一。
济南市属暖温带半湿润大陆性季风气候,降水年内、年际变化较大,多年平均降雨量648毫米,降雨大部分集中于汛期6—9月。从汛期特点来看,汛期降水频繁,降水分布不均,局部性暴雨时有发生,且呈现突发性强、产生径流快、降水时间集中、可预报性差等特点。市区地理环境特殊,地势南高北低,二环东路从旅游路至小清河段长度7.5公里,高差132米;舜耕路从二环南路至经七路长度5.3公里,高差105米;英雄山路从二环南路至北园大街长度10公里,高差95米,由于南北落差较大,在极端灾害天气情况下,极易形成洪涝灾害。全市内河共有大、中、小型防洪水库175座,大型河道3条,流域面积在2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中型河道15条,水利工程众多,防范难度大。
1.2编制目的
做好全市防汛工作,提高对暴雨、洪水、城区积涝、台风、防汛突发事件应急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证社会安定,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286号)、《水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山东省黄河防汛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64号)、《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鲁政办发〔2017〕107号)、《山东省防台风应急预案》(鲁政办发〔2012〕75号)、《济南市河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8号)、《济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济政发〔2016〕1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辖区内暴雨、洪水产生的灾害和次生灾害的防御及应急处置。灾害主要包括:城区积涝、河湖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以及由洪水、涝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的防汛新理念。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全面提升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
(2)统一领导,协同行动。防汛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部门协同,社会动员,军地联防,全民参与。强化信息共享,整合应急资源,形成工作合力。
(3)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发生突发性洪涝灾害时,事发地政府应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发挥主体作用,承担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4)科学调度,依法防控。坚持防汛抗旱并举、兴利除害相结合,强化统筹协调,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调度,优化配置,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2 组织指挥体系
市、县区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针对重大防汛突发事件,可视情组建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应急处置工作。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职责设立相应的行业防汛指挥机构,按照“行业管、管行业”的原则,负责本行业、本单位防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市级防汛指挥机构
2.1.1市防指
设立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负责组织、领导、指导、监督、协调全市防汛工作。
市防指由市长任总指挥,分管副市长任常务副总指挥,济南警备区司令员、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城乡水务局、济南黄河河务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济南警备区、市发改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城乡建设委、城管局(城管执法局)、环保局、城乡交通运输委、城乡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商务局、卫生计生委、安监局、旅发委、人防办、金融办、住房保障管理局、公安局交警支队、公安消防支队、地震局、济南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广播电视台、气象局、济南黄河河务局、水文局、武警济南支队、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工务段、国网济南供电公司、中石化山东济南石油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2.1.2市防指主要职责
贯彻实施有关防汛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命令;研究制定全市应对防汛突发事件的指导意见和措施;指挥全市重大防汛突发事件的抢险救灾工作;分析总结全市应对防汛突发事件经验教训,制订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全市防汛安全检查,组织调配全市防汛物资和队伍,组织实施全市洪涝灾害后期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市防指办公室
市防指办事机构为市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设在市城乡水务局。
主要职责:承担市防指日常工作;执行市防指指令,负责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工作;及时准确掌握汛情、灾情和工情,向市防指领导提出防汛工作建议;组织制(修)定市级防汛预案;组织开展防汛督导检查,指导、监督各县区和有关部门防汛工作;发布或授权相关单位发布雨情信息;组织开展防汛宣传,提高全社会防洪减灾意识;做好市防指安排的其他工作。
2.3现场应急指挥部
根据防汛抢险工作需要,市防指可组建现场应急指挥部,视情设置综合协调组、技术保障组、抢险转移组、后勤保障组、救灾善后组等若干应急工作组,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1)综合协调组: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指令,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向指挥部汇报抢险救灾工作情况;收发上级指示、指令;汇总、上报有关情况;负责起草重要指示、电文和领导讲话稿;做好提请发布预警级别、预警信息发布、应急事件先期处置部署、防汛抢险有关宣传报道等工作。
(2)技术保障组:负责技术保障和相关预报预测;采集各类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和天气等信息;组织专家对防汛应急事件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方法、恢复方案等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评估,提出相关建议,供市防指决策参考。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究工作,鉴定和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3)抢险转移组:负责队伍集结、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和群众等工作。
(4)后勤保障组:负责防汛抢险所需应急物资调集、供应;通信、电力、油料等保障;抢险人员生活后勤保障;应急资金保障等。
(5)救灾善后组:负责实施移民安置、卫生防疫、灾后重建等工作。
2.4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市防指统一部署,在做好本部门、本行业防汛工作的同时,认真执行市防指防汛和抢险救灾指令,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共同做好全市防汛工作。
济南警备区:根据洪水演进情况,负责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重大任务;承担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市发改委:负责督促协调重大防洪工程及水毁工程基建项目的立项审批上报工作;承担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协调重要防汛物资的生产、抗洪抢险期间的电力供应工作;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定期修订防汛通信应急预案,做好抢险现场通信保障工作,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及时发送相关预警信息;承担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系统防汛救灾,保障师生人身安全;加强师生防汛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自我防护能力;承担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物资以及破坏城市供水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侦破破坏防洪工程及水文测报、视频监控、通信设施的案件,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协助做好河湖清障工作;承担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受灾地区开展灾情(含人员伤亡)统计、核实、上报,指导有关县区因灾伤亡人员善后处置和灾民安置救助、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调拨捐赠款物,管理、分配本级和上级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承担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落实防汛抢险经费并监督使用;承担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共同监督管理参加抗洪抢险的人员,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表现突出的人员进行及时奖励;承担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重大防洪工程建设、蓄滞洪区、灾后重建等永久和临时性占地的审批上报工作;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实施监测防治;承担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市规划局:负责防洪工程中河道蓝线的划定;承担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市城乡建设委: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工地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做好所属护城河及所属公园、景区内河道、湖泊的清淤和河岸维护工作;及时启闭护城河通航工程和大明湖水位调节闸,保障所属公园及河道汛期排水畅通;对所属公园内山体实施监测和应急处置;承担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市城管局、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指导、督促各区整治违法违章建设,查处经认证的擅自占压、棚盖河道行为,清理拆除河道乱搭乱建的临时设施;雨前及时清扫和运输道路上的垃圾杂物,雨后及时清扫道路恢复路面清洁;承担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市环保局:负责水环境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强汛期水环境污染的监督监测、预警监测,向市防指及时通报汛期水环境质量状况;承担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市城乡交通运输委:负责所辖水运和交通设施防洪安全;做好国省干线公路、城市道路及桥梁等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及时清除阻碍行洪设施;优先运送防汛抢险、防疫人员和物资、设备;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组织提供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汛期督促航行船舶落实防洪安全要求;承担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市城乡水务局:负责防洪除涝工程的行业管理,及时提供水情、工情和险情信息;检测防洪除涝工程安全运行情况,制定防汛抗旱预案;组织抗洪抢险及防洪除涝工程应急度汛和水毁工程修复工作;承担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市农业局: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并及时报送市防指;协调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承担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市林业和城乡绿化局:负责办理防汛抢险急需的木材采伐相关手续,指导、协调林区防汛及国有林场、苗圃的救灾、生产恢复工作;督促各区有关部门及时做好城区枯、倒树木的清理;承担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市商务局:负责协调筹集灾区群众和救灾人员重要生活必需品应急调度供应;掌握相关经销单位生活必需品库存情况,做好应急调用准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提供灾后农用物资供应;承担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医疗救治、抢救伤员,做好病媒生物防治及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测工作,防止疫病暴发流行;承担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市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承担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市旅发委:负责汛期旅行社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指导A级景区汛期安全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市人防办:负责人防工程的险情处置、应急救援和积水排除,确保人防工程安全度汛;根据市防指指令,利用防空警报参与发布城市防汛红色预警和Ⅰ级应急响应信号启动;承担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市金融办:负责组织、协调各保险机构做好灾后理赔工作;承担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市住房保障管理局:负责房屋安全鉴定申请受理和鉴定工作;指导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对直管公房实施维修、加固、管理及倒塌房屋抢修;承担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组织防汛抢险道路管制、现场封闭警戒、维护秩序、疏导交通;承担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市公安消防支队:根据洪水演进情况,负责抗洪抢险、营救群众、物资转移等重大任务;承担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市地震局:负责本地区地震监测及地震趋势研究、会商,提出预测意见,及时向市防指通报有关震情,提供防汛所需地震监测资料,指导防震减灾工作;承担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济南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做好所属建设工程防洪排涝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与验收工作,完善与提升区域性排水系统;做好既有防洪排涝设施保护及跨汛期施工工程安全工作;编制防汛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承担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济南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协调轨道交通在建工程相关责任单位做好安全度汛工作;编制轨道交通工程防汛应急预案并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演练;做好轨道交通汛期安全运营工作;承担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济南广播电视台:负责防汛抢险救灾宣传报道,按市防指要求及时向公众发布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及防汛预警等信息,报道防汛救灾活动,向社会宣传防汛、抢险和自救知识;承担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从气象角度对影响汛情的天气形势和降水等作出监测分析和预测预报;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预警和滚动预报,并向市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承担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济南黄河河务局:负责济南段黄河工程的行业管理,密切检测黄河防洪工程运行安全状况,及时提供黄河汛情、工情及险情等信息,制定黄河防洪预案;实施黄河抗洪抢险技术指导及水毁工程修复;承担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市水文局:负责全市雨、水情监测及报汛工作,做好有关河道、水库的洪水预报并及时向市防指提供相关信息,并发布雨情、水情等水文情报预报;承担其他防汛抢险涉及的水文情报工作及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武警济南支队:根据洪水演进情况,负责抗洪抢险、营救群众、物资转移等重大任务;承担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工务段:负责协调各类防汛抢险物资的铁路应急运输,做好铁路系统各项防汛工作;承担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国网济南供电公司:负责公司所辖日常供电线路检修,及时架设防汛抢险供电线路,应急提供移动成套发电设备,保证抗洪抢险电力供应;承担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中石化山东济南石油分公司:负责筹集储备防汛抢险所需柴油、汽油等燃料;承担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市政府其他部门、单位要做好本部门、本行业防汛工作,并积极配合、认真落实市防指防汛工作部署。
2.5县区防汛指挥机构
各县区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市防指和县区政府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防洪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上级决定、命令,组织、监督、协调、指挥本辖区防汛工作。
2.6防汛会商
市防指根据汛情、险情需要,组织相关专家和成员单位进行会商,研究预测汛情发展趋势,制定防汛抢险救灾、人员救助等工作方案及措施,为市防指和各级领导提供决策依据。会商形式可采取视频会商、会议会商及现场会商等。
3 预防和监测
3.1预防
3.1.1防汛准备
各级防指及成员单位应当加强思想、组织、工程、预案、物资、队伍等各项防汛保障准备工作。
思想准备主要包括宣传、教育、培训等。
组织准备主要包括健全组织体系、完善工作机制、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等。
工程准备主要包括防洪除涝工程建设、水毁工程修复、防洪排涝设施管理和维护、在建工程安全度汛措施落实等。
预案准备主要包括各类防汛应急预案修订、演练等。
物资、队伍准备主要包括加强防汛物资储备、使用管理及抢险队伍建设等。
其他准备主要包括通信与信息、交通运输、电力等保障。
3.1.2督导检查
各级防指根据防汛实际,组织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开展防汛安全隐患、薄弱环节等风险源的排查梳理,分类施策,落实监控、巡查、清除等有针对性应对措施,并加强防汛工作检查。防汛检查实行单位自查、行业检查、综合检查相结合方式,以防洪工程、责任制落实、预案和物资队伍保障等方面为重点,查找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督促下级防指、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及时做好整改工作,消除安全隐患,确保防汛工作顺利开展。
3.2监测
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及时收集、分析、汇总、上报本部门或本行业有关气象、雨情、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信息;市防办及时分析研判防汛形势,提出预警建议。
3.2.1气象信息
市气象局及时提供灾害性天气预报和预警信息,必要时,根据市防指要求,建立实时联动机制,做好临近短时预报。
3.2.2水文信息
市水文局对市区各铁路立交道、低洼地区、河道、主要道路等水文站点进行监测,及时提供、报告全市雨情信息,并预测水情、汛情等,根据信息变化提出建议措施。
3.2.3工程信息
市城乡水务局及时提供水库、河道、排水管网、排涝泵站等工情信息。市城乡建委及时提供护城河、大明湖工情信息。济南黄河河务局及时提供黄河济南段工情信息。各县区防指及时提供辖区内河道、水库、塘坝工情信息。
3.2.4洪涝灾害信息
洪涝灾害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灾情发展趋势、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
洪涝灾害发生后,市防指成员单位和各县区防指应及时向市防办报告洪涝灾害动态信息,对发生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对重大灾情应在3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报告市防指。
4 预警
4.1预警级别
汛情预警级别由低至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I级)四个预警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4.2预警范围及内容
预警范围为全市或部分行政区域。
预警内容主要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预计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构等。
4.3预警发布、解除权限
Ⅳ级汛情预警(蓝色):市防指副总指挥签发。
Ⅲ级汛情预警(黄色):市防指副总指挥签发。
Ⅱ级汛情预警(橙色):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或者委托副总指挥签发。
I级汛情预警(红色):市防指总指挥或者委托常务副总指挥签发。
4.4预警发布条件
4.4.1Ⅳ级汛情预警(蓝色)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Ⅳ级汛情预警(蓝色):
(1)市气象局发布暴雨蓝色预警天气预报;
(2)黄河花园口发生4000~6000(含)立方米每秒洪水或部分漫滩;
(3)小清河、徒骇河、德惠新河之一即将达到预警水位,且水位可能继续上涨;
(4)中型河道、堤防可能发生局部滑坡、管涌;大中型水库大坝局部可能发生滑坡、管涌等险情;
(5)城区河道水位达到警戒水位,可能呈继续上涨趋势;
(6)城区部分道路、低洼地区、立交桥下出现积水或出现道路行洪现象;
(7)其他需要发布预警的情况。
4.4.2Ⅲ级汛情预警(黄色)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Ⅲ级汛情预警(黄色):
(1)市气象局发布暴雨黄色预警天气预报;
(2)黄河花园口发生6000~8000(含)立方米每秒的洪水;
(3)小清河、徒骇河、德惠新河之一即将达到警戒水位,且水位可能继续上涨;
(4)中型河道、堤防可能发生较大范围滑坡、管涌,威胁堤防安全;大中型水库大坝局部可能发生较大范围滑坡、管涌等险情,威胁大坝安全;
(5)城区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且呈继续上涨趋势;
(6)城区部分道路、低洼地区、立交桥下积水或道路行洪影响车辆、行人通行;
(7)其他需要发布预警的情况。
4.4.3Ⅱ级汛情预警(橙色)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Ⅱ级汛情预警(橙色):
(1)市气象局发布暴雨橙色预警天气预报;
(2)黄河花园口发生8000~15000(含)立方米每秒的洪水;
(3)小清河、徒骇河、德惠新河之一即将达到紧急水位,且水位可能继续上涨;
(4)中型河道和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可能造成溃堤、决口、倒闸;大中型水库防洪工程设施、设备发生重大险情,可能发生漫溢、溃堤等险情,危及大坝安全和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5)城区部分河道可能出现漫溢或小清河发生顶托影响泄洪;
(6)城区低洼地区、立交桥下可能出现较重积水,危及车辆、行人安全,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7)城区可能发生洪涝灾害,出现道路行洪、道路积水,造成城区主干道交通瘫痪;
(8)其他需要发布预警的情况。
4.4.4I级汛情预警(红色)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I级汛情预警(红色):
(1)市气象局发布暴雨红色预警天气预报;
(2)黄河花园口发生15000立方米每秒以上洪水;
(3)小清河、徒骇河、德惠新河之一超过紧急水位,且水位可能继续上涨;
(4)中型河道可能发生超出现状防洪能力的洪水或大中型水库水位临近警戒水位,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险情,严重威胁大坝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5)城区可能发生洪涝灾害,出现严重道路行洪、道路积水,造成城区大面积交通瘫痪;
(6)城区道路、低洼地区可能发生严重洪涝灾害,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7)山洪易发区前期土壤含水量已饱和,预计将要发生山体坍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8)其他需要发布预警的情况。
4.5预警程序
4.5.1预警发布
监测预警职能部门、单位依法依规发布和解除与防汛工作有关的预警预报,并将有关预警预报信息报送市防办。市防办收集、汇总预警预报等基础信息,分析全市防汛形势,经会商研判后,向市防指提出汛情预警发布建议,市防指以文电、预警平台、短信等形式按规定程序发布市级汛情预警。
有关防指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及时在本系统内传发相应汛情预警信息。
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根据市防办发布的预警及时向社会公众播发播报。
4.5.2预警等级调整
根据防汛形势变化,市防办提出预警级别变更建议,按程序签发调整。
4.5.3预警解除
根据汛情变化,市防办及时提出汛情预警解除建议,按程序解除。
4.6预警响应
4.6.1Ⅳ级预警响应(蓝色)
市防办加强值守,及时汇总、发布各类汛情信息,调度各县区防指、市防指成员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上岗到位情况,密切监控降雨和汛情演变,及时向市防指报告情况。
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启动防汛IV级应急响应相关准备,部署本行业防汛工作,及时向市防办报告情况。
气象、水文部门密切监测天气及汛情变化情况,并及时报市防办。
济南广播电视台及时播报汛情预警信息。
县区防指具体安排部署本辖区防汛工作,加强调度、监测、巡查和值守,重要情况及时上报。
4.6.2Ⅲ级预警响应(黄色)
市防办加强值守、调度,及时汇总、发布各类汛情信息,密切监控降雨和汛情演变,及时向市防指报告情况。适时派出督导组赴一线检查督导防汛工作,做好市级抢险队伍、物资调运等准备。
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启动防汛III级应急响应相关准备,部署本行业防汛工作,采取相应应对措施,并及时向市防办报告情况。
气象、水文部门密切监测天气及汛情变化情况,并及时报市防办。
济南广播电视台及时播报汛情预警信息。
县区防指具体安排部署本辖区防汛工作,加强调度、监测、巡查和值守,做好易积水区域排水救援设备预置工作,重要情况及时上报。
4.6.3Ⅱ级预警响应(橙色)
市防办加强值守、调度,及时汇总、发布各类汛情信息,密切监控降雨和汛情演变,及时向市防指报告情况,并提出应对措施建议。适时派出督导组赴一线检查督导防汛工作,加强重点防洪工程的实时调度,充分做好市级抢险队伍、物资调运等准备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驻济部队、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公安消防等做好抢险救灾准备。
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启动防汛II级应急响应的相关准备,主要负责人部署本行业防汛工作,采取相应应对措施,适时派出行业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工作,及时向市防办报告情况。
气象、水文部门密切监测天气及汛情变化情况,及时报市防办。
济南广播电视台及时播报汛情预警信息。
县区防指具体安排部署本辖区防汛工作,主要负责人靠前指挥。防汛抢险队伍集结待命,做好易积水区域排水救援设备预置、群众安全转移等准备工作。重要情况及时报市防办。
4.6.4I级预警响应(红色)
市防办加强值守、调度,密切监控降雨和汛情演变,及时汇总、发布各类汛情信息,及时向市防指报告有关情况,提出应对措施建议。派出督导组赴一线指导防汛工作,现场督促检查重要防洪工程调度、人员转移、抢险救灾等落实情况,防汛抢险队伍集结待命,抢险物资、设备装车待运,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驻济部队、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公安消防等做好抢险救灾准备。
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启动防汛I级应急响应各项准备,主要负责人部署本行业防汛工作,采取相应应对措施,派出行业工作组赴一线督导防汛工作,及时向市防办报告情况。
气象、水文部门密切监测天气及汛情变化情况,及时报市防办。
济南广播电视台及时播报汛情预警信息。
县区防指具体安排部署本辖区内防汛工作,主要负责人靠前指挥。防汛抢险队伍集结待命,做好易积水区域排水救援设备预置、群众安全转移等准备工作。重要情况及时报市防办。
5 应急响应
5.1总体要求
5.1.1响应等级
根据汛情变化、暴雨、大中型河道洪水流量、城区低洼地段积水、山洪等险情以及防御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防汛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I级)四个响应级别。
5.1.2响应程序
由市防指根据汛情预警及工情、险情、灾情等情况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按程序发布。根据汛情发生区域及影响程度,可启动局部区域应急响应。
5.1.3响应启动、终止权限
Ⅳ级应急响应:市防指副总指挥签发。
Ⅲ级应急响应:市防指副总指挥签发。
Ⅱ级应急响应: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或者委托副总指挥签发。
I级应急响应:市防指总指挥或者委托常务副总指挥签发。
5.1.4响应调整
当响应条件发生变化时,市防指及时调整响应等级,报请市防指领导签署。
5.2Ⅳ级应急响应
5.2.1启动条件
(1)黄河花园口发生4000~6000(含)立方米每秒洪水或部分漫滩;
(2)小清河、徒骇河、德惠新河之一达到预警水位,且水位继续上涨;
(3)中型河道、堤防发生局部滑坡、管涌;大中型水库水位局部发生滑坡、管涌等险情;
(4)城区河道水位达到警戒水位,呈继续上涨趋势;
(5)城区部分道路、低洼地区、立交桥下出现积水或出现道路行洪现象。
5.2.2响应行动
市防指副总指挥签署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命令,适时组织主要成员单位会商,研究分析汛情可能影响情况以及防御重点和对策,部署有关工作。
市防办加强值班调度,及时传达领导指示、通报汛情信息。
市防指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到岗到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相关情况及时报市防指。
相关县区防指副指挥及时到岗到位,靠前指挥,组织开展防汛应急处置工作,相关情况及时报市防指。
5.3Ⅲ级应急响应
5.3.1启动条件
(1)黄河花园口发生6000~8000(含)立方米每秒的洪水;
(2)小清河、徒骇河、德惠新河之一达到警戒水位,且水位可能继续上涨;
(3)中型河道、堤防发生较大范围滑坡、管涌,威胁堤防安全;大中型水库大坝局部发生较大范围滑坡、管涌等险情,威胁大坝安全;
(4)城区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且呈继续上涨趋势;
(5)城区部分道路、低洼地区、立交桥下积水或道路行洪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5.3.2响应行动
市防指副总指挥签署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命令,适时组织主要成员单位会商,研究分析汛情可能影响情况以及防御重点和对策,部署有关工作。
市防办加强值班调度,密切监视汛情发展趋势和水情、雨情和工情,及时将汛情信息报告市防指,及时传达领导指示、通报汛情信息。
市防指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到岗到位,密切关注汛情、险情、灾情发展变化,加强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相关情况及时报市防指。
相关县区防指副指挥到岗到位,积极开展防汛应急处置工作,相关情况及时报市防指。
5.4Ⅱ级应急响应
5.4.1启动条件
(1)黄河花园口发生8000~15000(含)立方米每秒的洪水;
(2)小清河、徒骇河、德惠新河之一达到紧急水位,且水位继续上涨;
(3)中型河道和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造成溃堤、决口、倒闸;大中型水库防洪工程设施、设备发生重大险情,出现漫溢、溃堤等险情,危及大坝安全和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4)城区部分河道出现漫溢或小清河发生顶托影响泄洪;
(5)城区低洼地区、立交桥下积水较重,危及车辆、行人安全;
(6)城区发生洪涝灾害,出现道路行洪、道路积水,造成城区主干道交通瘫痪。
5.4.2响应行动
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或委托副总指挥签署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命令,组织成员单位会商,部署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市防办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的发展变化,及时收集汇总分析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信息,并向市防指报告。调度防汛抢险队伍、物资支援抢险救灾。
市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到岗到位,加强值守,在市防指统一指挥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相关情况及时报市防指。
相关县区防指指挥到岗到位,在市防指统一指挥下,积极开展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相关情况及时报市防指。
5.5I级应急响应
5.5.1启动条件
(1)黄河花园口发生15000立方米每秒以上洪水;
(2)小清河、徒骇河、德惠新河之一超过紧急水位,且水位可能继续上涨;
(3)中型河道发生超出现状防洪能力的洪水或大中型水库水位临近警戒水位,发生特别重大险情;严重威胁大坝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城区发生洪涝灾害,出现严重道路行洪、道路积水,造成城区大面积交通瘫痪;
(5)城区道路、低洼地区洪涝灾害严重,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6)发生山体坍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5.5.2响应行动
市防指总指挥或委托常务副总指挥签署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命令,组织成员单位会商,部署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市防办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及时收集汇总分析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信息,并向市防指报告。做好重点工程调度,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物资,调度防汛抢险队伍支援抢险救灾。
市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到岗到位,加强值守,在市防指统一指挥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市防指。
相关县区防指指挥到岗到位,在市防指统一指挥下,积极开展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相关情况及时报市防指。
5.6抢险救灾
市防指全面部署全市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市防办调度各县区、市防指成员单位防汛工作情况,掌握全市受灾情况、工程出险情况,及时向市防指报告,提出相关建议。
市防指成员单位按职责做好本部门、本行业防汛抢险救灾及应急处置工作,及时组织工作组赶赴灾区开展救灾工作;按照市防指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认真执行市防指防汛和抢险救灾指令,做好全市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各县区出现洪涝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县区防指根据事件发生的性质,迅速实施监控、追踪,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并向市防指报告情况;迅速调集辖区内资源和力量,并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
5.7联动机制
根据汛情与灾情演变情况,适时按程序请求当地驻军或中央、相关省市的帮助和支援。
5.8响应结束
当重大险情基本消除、生产生活秩序基本恢复,视情况按程序终止应急响应。
6 信息报告与发布
6.1信息报告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等汛情信息,险情(灾情)发生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基本过程、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已采取应对措施、需要支援事项以及报告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
县区防指及相关部门密切关注雨情、汛情、灾情和工情,及时掌握最新信息,并向市防指报告汛情及抢险救灾进展情况;市防指成员单位负责通过各自行业系统渠道,汇总上报职责范围内信息;市防办负责全市信息汇总,按规定向省防总、市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出现重特大防汛突发事件时,由市政府按程序向省政府报告。
防汛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先报告基本情况,并尽快了解情况,及时补报详情。
重大、特别重大险情灾情发生后,市防指成员单位和各县区防指应及时向市防办报告灾害动态信息,报送时间须在事发后1.5小时内(力争在20分钟内电话报告、45分钟内书面报告);较大和比较敏感一般险情灾情须在2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市防办。
6.2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汛情、灾情以及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信息。
防汛及抢险救灾等信息,由市防指和各级防指审核及发布;涉及灾情的,由各地防办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指采用和发布的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指应及时组织核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信息发布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电话、微信、微博、手机短信、警报器、显示屏、宣传车或组织人员入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7 后期处置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县区政府组织善后处置,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及时收集、清理和处理污染物,对受灾情况、人员补偿、征用物资补偿、重建能力、可利用资源等做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灾后恢复计划,并迅速组织实施。所需资金由市、县区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负责安排。
7.1水毁工程修复
对影响防洪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
对其他遭到毁坏的防洪工程、交通、电力、通信、供油、供气、供水、排水、房屋、人防工程、跨河管线、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等分别由各相关产权部门负责修复、重建。
7.2灾后重建
受灾地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工作由所在县区政府负责。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7.3保险理赔
受灾地区所投保的水毁设施、设备、居民的财产损失由各保险公司按照“援助优先、特事特办、简化程序”的原则,及时进行核实、理赔。
7.4生活安置
灾后灾民生活安置由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及时调配救灾款物,妥善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7.5其他工作
疫情处理、污染物清除、防汛抢险物资补充等其他善后处置工作由各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解决。
7.6总结评估
汛情过后,受灾地县区政府、防指针对防汛救灾工作各个方面、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总结、分析、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形成总结评估报告,及时报市政府、市防指。
8 应急保障
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严格履行职责,切实保证应急指挥信息畅通、应急物资和资金充足、技术装备良好、现场救援及时、交通运输畅通、供电持续安全、社会秩序稳定、医疗卫生满足应急需求、社会紧急动员迅速有效等,确保防汛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8.1后勤保障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灾民安置、应急救援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和医疗救护;市城乡水务局、济南供电公司、市城乡建设委、中石化济南分公司等单位负责保障水、电、气、油供应;市财政局负责提供抗洪抢险资金保障。
8.2应急队伍保障
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民兵预备役是抢险救灾的重要力量,主要担负急、难、险、重抢险任务。
各级政府应当组建以民兵预备役为骨干的群众抢险救灾队伍,或由部门设立专业抢险救灾队伍。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应当组织群众参加抗洪救灾。
8.3通信与信息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保障防汛现场和各级防指通讯畅通,确保与外界联络。
各级防指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防洪排涝设施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新闻媒体、通信运营商等应及时按要求播发、刊登防汛信息。
8.4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保障抢险救灾、人员转移、物资运输车辆调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保障抢险救灾、人员转移、物资运输车辆畅通,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
8.5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分级储备、分级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和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而不备的原则,建设物资仓库,贮备足够数量防汛物资、器材与设备,必要时征用社会物资与设备。
9 监督管理
9.1宣传教育
各级防汛部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开展防汛、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加强对低洼地区、铁路立交道、易行洪道路、病险水库、地质灾害防范区等重点区域周边居民群众的宣传引导,增强防汛意识和避险技能。
9.2培训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重点对指挥调度人员、抢险救灾人员、防汛业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防汛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抢险救灾能力。
9.3演练
各级防指根据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以检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能力,既可组织综合性应急演练,也可针对城区铁路立交道、低洼地区、水库、河道等重点风险部位开展专业性应急演练。
9.4责任与奖惩
对防汛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在防汛工作中英勇献身人员,按有关规定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对在防汛工作中致伤致残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工作生活照顾。对防汛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0 附则
10.1名词术语定义
暴雨蓝色预警信号: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到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暴雨黄色预警信号: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暴雨橙色预警信号: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暴雨红色预警信号: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主要河湖:指我市的小清河、徒骇河、德惠新河3条河道及白云湖、芽庄湖(部分)。
洪涝灾害:因降雨、融雪、冰凌、溃坝造成的洪水、渍涝灾害和由暴雨造成的山洪、泥石流等灾害。
中型河道:主要指玉符河、绣江河、北大沙河、南大沙河、漯河、巨野河、汇河、临商河、商中河、商东河、大寺河、牧马河、土马河、齐济河、锦绣川等河道。
市区主要河道:指我市小清河、兴济河、工商河、东洛河、西洛河、柳行河、全福河、龙脊河、韩仓河、大辛河等河道。
10.2预案管理
10.2.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市防办牵头编制,市政府批准,并报省防总备案。
与防汛工作密切相关的单位和部门应制定相应的防汛应急预案,报市防指备案。各县区、镇(街道)、村(社区)防汛预案编制工作可参照执行。
10.2.2预案修订
防汛应急预案应根据防洪工程、社会经济等情况变化适时修订,一般应3~5年修订1次,并按原申报程序报批。
10.2.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防办负责解释。
10.2.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济政办发〔2010〕76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济政办发〔2016〕18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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