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办字〔2018〕40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老旧柴油车报废更新资金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老旧柴油车报废更新资金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政办字〔2018〕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济南市老旧柴油车报废更新资金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13日
济南市老旧柴油车报废更新资金补贴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7〕110号)要求,切实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管,加快老旧柴油车报废更新,持续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自2018年起,用2年时间,采取资金补贴、鼓励报废、区域禁行、强制注销等疏堵结合措施,促使全市3.4万辆左右老旧柴油车报废更新,有效减少机动车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空气环境质量。
二、工作原则
(一)分类引导,适当补贴。根据车型种类、使用年限等分类引导和鼓励老旧柴油车及时报废更新,并给予不同额度的资金补贴。
(二)鼓励报废,促进更新。各党政机关、政府部门及其他财政供养单位积极发挥引领示范作用,主动淘汰所属老旧柴油车;鼓励将提前报废车辆交由具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拆解;大力倡导购置性能稳定、安全可靠的新能源或纯电动车辆。
(三)管控结合,加快淘汰。采取区域禁行、严格监管、强制注销、促使报废等措施,推进老旧柴油车及时报废更新。
三、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补贴范围。本方案所指老旧柴油车为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凡在我市注册登记的老旧柴油车提前报废更新且符合条件的,给予适当资金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补贴政策:
1.自2018年1月1日(含)后转移我市的;
2.车辆所有人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财政供养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或财政补贴的单位和机构)的;
3.距强制报废日期不足1年(含)或达到强制注销报废标准的;
4.已享受国家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
5.由于自然原因、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
6.车主与申请补贴人(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7.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等;
8.其他不符合补贴政策要求的。
(二)补贴实施时间和标准。本补贴政策实施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提前报废的柴油车给予0.7-4万元不等的资金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详见附件 2018济政办字40号附件)。
(三)补贴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市财政承担40%,县区财政承担60%。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核发并按照资金比例进行清算,县区财政承担资金通过体制结算办理上解。
四、补贴资金申领流程
(一)车辆报废和注销。列入补贴范围内的柴油车,车主自愿将报废车辆交给具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拆解,领取《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证明》。
(二)补贴申请。车主(或委托代理人)在市老旧柴油车报废更新补贴信息管理系统据实填写并提交《济南市老旧柴油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并将有关资料报送市老旧柴油车报废更新补贴联合办公窗口(以下简称联合办公窗口)审核。
申领补贴资金需携带以下资料:
1.《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三联)原件、《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
2.车主为个人的,需提供车主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车主为单位的,需提供工商注册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与车主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或单位基本账户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需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车辆报废办理书面委托书原件、补贴申请办理书面委托书原件。
(三)资金核发。市环保、公安、商务、城乡交通运输部门按职责审核相关信息,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联合办公窗口告知理由;符合条件的,自全部审核通过之日起,由财政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补贴资金转入车主提供的与其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补贴审核工作进度可登录市老旧柴油车报废更新补贴信息管理系统查询。
五、职责分工
(一)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全市老旧柴油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落实;按职责做好报废车辆排放标准认定工作;做好市老旧柴油车报废更新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研发及维护,以及相关资料审核、数据汇总等工作;牵头实施对老旧柴油车的环境管控,促使其提前报废;牵头做好对提前报废车辆所属单位是否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财政供养单位的审查工作;负责联合办公窗口场地、办公经费保障等综合协调工作;向社会公告联合办公窗口地址、咨询电话、市老旧柴油车报废更新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的网址等信息。
(二)市公安局负责划定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车区域禁行范围及相关宣传引导工作;按照执法职责和权限,采用自动监控系统和现场查纠相结合方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车辆;负责确定车辆类别、核定报废期限及报废原因,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手续,并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协助做好对提前报废车辆所属单位是否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财政供养单位的审查工作;做好区域禁行相关政策措施的宣传工作。
(三)市财政局负责政府补贴资金筹集、清算,以及联合办公窗口所需场地、人员和设备等经费保障;做好市级财政补贴资金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对县区财政资金清算等工作。
(四)市城乡交通运输委负责报废营运车辆相关手续注销,并建立营运车辆报废档案;按职责做好营运车辆监管工作,对年度污染物排放检测超标未予治理达标的,一律依法注销《道路运输证》。
(五)市商务局负责监督管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审核报废车辆回收信息,发放《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建立完善拆解车辆台账;指导督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采取各类便民服务措施,方便车主交车及办理报废补贴资金审核手续。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老旧柴油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动员部署,细化推进措施,强化责任落实,规范操作程序,务求工作实效。要建立健全多部门组织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积极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实行联合办公。市环保、公安、商务、城乡交通运输、财政等部门设立联合办公窗口,安排人员入驻,并按部门职责及规定程序开展相关审核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部门审核结果及时兑付资金,采取“一站式”服务方式提高补贴资金核发效率。
(三)严肃工作纪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坚决杜绝骗取补贴资金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四)强化舆论引导。大力宣传老旧柴油车污染防治及加快报废更新的重要意义,引导鼓励相关车主及单位及时报废更新老旧柴油车,大力提倡购置使用新能源或纯电动汽车,定期公开工作进展情况,维护广大市民的知情权,在全社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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