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办字〔2018〕55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济政办字〔2018〕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济南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2〕41号)同时废止。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事故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机制启动
2.2市指挥部设置及职责
2.3市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4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5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2.6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2.7县级应急指挥机构设置及职责
3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监测预警
3.2报告与评估
4应急处置
4.1先期处置
4.2分级响应
4.3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总结评估
5.3责任追究
6应急保障
6.1应急机制保障
6.2信息保障
6.3医疗保障
6.4应急队伍保障
6.5技术保障
6.6物资经费保障
6.7社会动员
6.8预案管理与更新
6.9应急演练
6.10宣教培训
7附则
7.1名词术语
7.2预案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大力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办函〔2011〕117号)、《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鲁政发〔2012〕5号)、《山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鲁政办字〔2017〕219号)、《济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济政发〔2016〕13号)等,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分级及响应标准详见附件1),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及食品生产、包装、储存、运输、流通和餐饮服务等环节发生的较大级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涉及敏感时间、地点、人物,性质比较严重,可能或者已经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外,但对我市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本预案指导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以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为第一要务,全力救助事故造成的患病人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扩大,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整合各种行政执法力量及技术信息等资源,高效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建立运转顺畅、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
(3)科学评估,规范处置。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充分依靠专家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专业技术手段,依法处置和快速应对食品安全事故,促进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4)信息畅通,应对高效。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发布制度,充分利用12345市民服务热线,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动员和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
(5)预防为主,控制风险。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全面做好应急准备。强化风险管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做好应急演练,实现食品安全事故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机制启动
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特别重大(Ⅰ级)或重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按规定报国务院、省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相应应急处置工作。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食安办向市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并由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级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2.2指挥部设置及职责
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承担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主要职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组成。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市食安办、市委宣传部、市委台办、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市农业局、市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民族宗教局、市旅发委、市外侨办、市工商局、市质监局、济南海关等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
市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与工作部署,组织发布相关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向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承担应急处置其他工作。
2.3市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食安办,市食安办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市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市指挥部各项部署,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县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具体问题;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收集、会商、报告、督查等制度;组织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市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积极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督促指导事发地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工作。(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详见附件2)
2.5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市指挥部设若干工作组。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后,各工作组在市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1)事故调查组。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情况,由市食安办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及相关监管部门对事故开展调查,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督促、指导事发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由事故调查组移送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根据工作需要,可将事故调查组设在事发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2)危害控制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事发地县区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监督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召回相关产品或停止生产经营,严防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工作,根据事故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组织指导事发地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受到危害人员实施医疗救治。
(4)检测评估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会同市卫生计生部门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
(5)维护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指导事发地县区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配合相关部门积极化解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6)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市食安办,指导事发地有关单位开展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加强对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监控管理,做好信息发布和舆情监控工作。
(7)专家组。根据需要,市指挥部成立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调整、解除及应急处置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如事故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可能影响到国(境)外的,由市涉外、涉台部门按照有关涉外、涉台预案实施。如涉及较大范围的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指导事发地县区政府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2.6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7县级应急指挥机构设置及职责
事发地县区应急指挥机构,在市指挥部的指导和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内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需由上级政府组织协调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先期处置工作。县级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可参照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确定。
3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监测预警
市卫生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建立覆盖全市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市卫生计生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向有关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监管建议。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必要时由市指挥部或市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提示、警告信息,控制事态蔓延。对于涉密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有关部门应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同级食安办、卫生计生委等部门,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3.2报告与评估
3.2.1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和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县级以上政府质监、农业等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或接到举报,并向食安办通报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3)各县区报送的信息;
(4)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5)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提供的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6)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7)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8)国家、省或外地市有关部门通报涉及我市的信息;
(9)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其他国家和地区通报涉及我市的信息。
3.2.2报告主体、程序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县区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及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县区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县区政府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部门报告。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或疑似病人的,应按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县区政府卫生计生部门报告。县区政府卫生计生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计生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通报。
食品安全事故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对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首报信息,实行信息直报,事故发生地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信息,并同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信息,必要时可直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3.2.3报告内容
报告形式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
初报应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危害和死亡人数,先期处置情况(含救治情况),报告单位和报告人,报告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及对事件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和调查控制情况等。
续报应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调查处置进展、发生原因等,并对初步报告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终报应包括事件发生和调查处理过程、鉴定结论、追溯或处置结果、采取措施和效果评估。
3.2.4事故评估
接到报告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涉及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4应急处置
4.1先期处置
4.1.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救治受伤害人员;稳妥保护现场和疑似问题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等,不得转移、毁灭相关证据;按照相应处置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
4.1.2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后,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职责,迅速开展先期处置,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减轻事件危害,控制事态蔓延。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原料及其相关产品。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到现场予以协助并依据流行病学调查结论和建议采取针对性控制措施,但在相关样本采集完成前不得对被污染的食品及其相关产品实施清洗、消毒或销毁等;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原因。
4.2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对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济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4.2.1核定为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的,报请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启动实施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当组织实施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时,市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和相应预案,全力以赴开展先期处置,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进展等情况。
4.2.2核定为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市政府决定启动并组织实施应急响应。市指挥部立即按照预案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应急救援。卫生计生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受到人身伤害的人员。
(2)危害控制。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对确认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问题食品及其原料,责令并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规定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待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清洗消毒。
(3)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检测机构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尽快查找事故发生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4)信息发布。新闻宣传组迅速制定新闻报道方案,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开展新闻报道,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和结果实施信息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予以提示说明。妥善做好记者采访管理,加强互联网有关信息管理和指导,正确引导舆论。
(5)检测分析评估。相关部门组织专业技术机构及时检测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研究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予以消除或控制,迅速救治伤病人员,控制事发现场和受污染食品,评估环境污染,研究分析次生、衍生隐患消除等情况。
(6)信息通报。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件发展态势和调查情况,及时向事件可能蔓延地区的地方政府通报相关信息,提前做好应急准备。事件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7)维护稳定。在事件调查处置过程中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对聚众滋事、扰乱正常社会秩序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涉事地区社会稳定。
4.2.3核定为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事发地县区政府决定启动应急响应。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应立即组织先期处置,当发生3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必要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县级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应急处置。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市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应急处置工作。
4.3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应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4.3.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当事态进一步发展,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一是食品安全事故病患人员全部得到救治,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二是现场和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4.3.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指挥部组织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市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发地县区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的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的,市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县区政府有关部门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处置机构、医疗机构垫付费用处理,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支付以及产品抽样、检验费用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外和涉港澳台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
事发地县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同时,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5.2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事故防范和处置建议,形成总结报告,并按规定向本级政府及上级食安办报送。
5.3责任追究
根据调查结论,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应急保障
6.1应急机制保障
本应急预案所涉及的成员单位、医疗机构、技术机构以及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应根据各自职责和承担的任务,建立本单位应急预案或工作程序,并与本预案衔接,保障各项应急工作有序高效运行。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落实应急处置主体责任,依法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定期检查落实并组织演练,及时消除隐患。
6.2信息保障
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等部门建立完善有关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系统,保障信息报告通畅。各部门间及时通报、交流、分析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6.3医疗保障
卫生计生部门应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6.4应急队伍保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监管部门应组建专业的食品安全应急队伍,通过培训、演练等方式不断强化能力建设,提高事故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提供人才保障。各级政府在技术装备、知识培训、人才保障、应急演练等方面应加大支持力度。
6.5技术保障
食品检验检测、疾病预防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医疗卫生、食品检验检疫等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实际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6.6物资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车辆、通讯、救治等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使用储备物资后需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应急演练、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足额到位。
6.7社会动员
根据实际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6.8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应依据本预案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制定本部门和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要求备案。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已作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的,应对本预案及时修订与完善。
6.9应急演练
各县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练的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有关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应报市政府、市食安办及相关部门。各级食安办根据工作实际,统一组织本辖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6.10宣教培训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确保专业人员熟练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各级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加强对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和监管人员的培训教育,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
7附则
7.1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相关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及响应标准
2.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1
附件2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食安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办公室各项职责;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指导、监督、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市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舆论引导工作,指导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组织媒体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网上舆情研判。
市委台办: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好涉台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调查处理;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粮食;依法处理经确认属于被污染的粮食。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协助乳品、转基因食品、酒类和食盐等特定食品工业中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协助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装备及相关产品的保障供给。
市教育局: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学校内食品经营单位发生或学生在校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应急处理。
市公安局:指导、协调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加强治安管理,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市民政局: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群众的生活救助。
市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资金保障和管理,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市城乡建设委: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建筑工地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涉及的违法行为,依法采取必要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指导、督促事发地政府开展污染处置;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市城乡交通委:协助提供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交通运力保障。
市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调查处理生猪屠宰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的违法行为,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市林业和城乡绿化局:负责组织、指导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重要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协助流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酒类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参与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协调现场处置及有关技术调查,组织开展相关监测,分析监测数据;提供相关标准解释,开展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检测、评估结论。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市民族宗教局:负责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调查处理。
市旅发委: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有关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
市外侨办: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好涉外、涉港澳地区、涉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食品商标侵权及虚假广告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置。
市质监局: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中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济南海关:负责对进出口环节及国境口岸食品造成的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相关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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