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办字〔2018〕35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和济南市安全生产通报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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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和济南市安全生产通报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字〔2018〕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和《济南市安全生产通报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29日




济南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促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约谈办法》(鲁政办字〔2017〕20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约谈是指由市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情形和工作需要,与县区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南部山区管委会,下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负责人进行提醒、质询、告诫性约见谈话,听取其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提出工作要求和建议,并通过新闻媒体加强舆论监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或企业主体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形,实行分级分类约谈。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约谈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

1.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重大敏感时期发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短期内连续发生多起生产安全事故的;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等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况。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约谈县区分管负责人:

1.1个月内发生2起一般工矿商贸亡人事故或事故死亡人数超过6人的(含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消防事故);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迟报造成影响的,或发生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3.发生重大险情虽未造成伤亡后果,但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规定组织调查,或对事故调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管理漏洞或薄弱环节未按规定整改落实的;

5.上级督导检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突出问题,以及省政府安委会、市安委会挂牌督办安全隐患久拖不改的;

6.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处置不力,致使损失扩大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7.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长期未有效打击治理等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况;

8.被省政府安委会列为省重点关注县区的。

(三)参照上述情形和工作需要,视情约谈中央驻济企业(工矿商贸企业二级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煤矿除外,下同)、省属驻济企业(工矿商贸企业一级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煤矿除外,下同)、市属企业负责人。

(四)遇有重大活动或重大敏感时期,需调度、督促重大安全保障任务落实的,可紧急约谈县区政府和相关单位负责人。

第四条 约谈会议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

(一)需要约谈县区主要负责人的,由市安委会主任或授权副主任约谈,市安委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二)需要约谈县区分管负责人的,由市安委会副主任约谈,市安委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三)需要约谈中央驻济企业、省属驻济企业和市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可由市安委会副主任约谈,或经市安委会主任、副主任授权,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约谈,市安委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四)紧急约谈可视情确定约谈领导和被约谈人;

(五)必要时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约谈会议。

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由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约谈,涉及火灾事故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约谈,并参照以上规定进行。

第五条 约谈程序。

(一)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提出约谈方案,对符合约谈条件的,提请市安委会予以约谈。若有多个单位符合约谈条件的,可一并进行约谈。

(二)约谈方案经市安委会领导同意后,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向被约谈单位和参加约谈会议的市有关部门发出书面通知,明确约谈原因、约谈对象、约谈时间和约谈地点等事宜。

(三)被约谈单位和有关部门接到约谈通知后,要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安委会办公室上报参加约谈人员名单和相关汇报材料。

(四)约谈会议首先由被约谈单位汇报有关情况,再由市有关部门提出指导意见,最后由主持会议的市安委会或市安委会办公室领导提出要求。

(五)约谈会议结束后印发会议纪要,被约谈单位要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于30日内报市政府,并同时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及相关部门。

第六条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视情邀请市级主流媒体参加约谈会议,适时进行报道。

第七条 各县区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安全生产约谈办法,并抓好组织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安全生产通报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思想,通过及时或定期通报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情况,不断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通报办法》(鲁政办字〔2017〕20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通报内容,主要是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包括有较大影响的一般事故)和阶段性的安全生产情况。

第三条 安全生产通报形式,主要以文件通报(包括电报或简报)、新闻发布(主流媒体、网格媒体)、会议通报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 对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有较大影响的一般事故,由行业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向全市行业领域及企业通报。通报内容包括事故经过及初步原因、事故教训、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针对性措施要求。

对发生的典型事故、敏感时期发生的事故,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向各县区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南部山区管委会,下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通报,或者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进行通报。

第五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每月向各成员单位、各县区政府通报一次全市安全生产情况。

通报内容包括全市累计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以及分县区、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分析事故发生特点,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建议。

第六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每季度向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报送一次全市安全生产情况,提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将其纳入《重要工作情况通报》。

《重要工作情况通报》内容包括全市安全生产总体情况、各县区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各行业领域发生事故统计数据情况、事故发生特点规律和原因等。

第七条 市安委会在年度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通报上年度安全生产总体情况,按行业、地区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和规律特点,找出存在问题和不足,提出下年度安全生产重点任务措施。

第八条 行业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的事故通报、市安委会办公室的生产安全事故通报和安全生产情况通报,抄送市安委会主任、副主任。

第九条 行业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及时通报本行业领域发生的较大及以上事故或有重大影响的一般事故,要与督查、巡查、约谈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确保通报及时、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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