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办字〔2018〕28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政办字〔2018〕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19日
济南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我市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情况,掌握全市、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普查对象为全市范围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2.农业污染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6.各县区可结合辖区内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和管理工作实际,提出国家、省、市普查实施方案之外需要的普查内容和与国家统一要求相衔接的技术规范,按程序逐级报国家普查办批准后适用。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本次普查以环境质量为核心筛选普查主要污染物;根据影响环境质量的主要污染物确定要调查的污染源;摸清主要污染物和污染源分布的基本信息,核定排放量,建立排放清单;为建立污染源-排放清单-环境质量-污染物关联响应关系提供数据支撑。
(一)普查技术路线。充分利用环境统计、排污申报、排污许可、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清单等基础数据,按照监测法、物料衡算法及产排污系数计算法相结合,上级指导、属地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普查。
1.工业污染源。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2.农业污染源。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3.生活污染源。根据生活源锅炉清单,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和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排污口名录库和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5.移动源。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排放定期检验、监督性检测、典型地区、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根据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数据共享以及摸底调查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数据,采取问卷调查形式获取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其污染物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分阶段组织实施前期准备、全面普查、总结发布等方面工作。市、县区两级普查机构根据普查工作进展和需要,分别在各阶段开展普查宣传和培训。
1.准备阶段(2018年3月底前)。市、县区政府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协调机制,明确普查机构,制定普查实施方案,落实人员、工作条件和普查项目经费,开展宣传动员。
2.全面普查阶段(2018年)。4月底前,市普查机构完成普查督导员聘用工作,指导各县区普查机构完成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聘用工作。6月底前,在市普查机构组织领导下,各县区普查机构开展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名录库筛选,进行普查清查,建立本辖区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7月底前,分级完成普查督导员、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业务培训工作。8月底前,各县区普查机构完成本辖区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核定。9月至11月,各县区普查机构完成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抽样调查、农村居民生活水污染(用排水)情况数据采集,建立辖区污染源普查信息数据库并上报市普查机构。市普查机构加强对各县区普查工作的调度督促,采用抽样监测等方式开展普查质量全过程质控。12月底前,市普查机构完成对各县区普查数据质量核查与评估,编制评估报告,审核汇总各县区普查数据,建立全市污染源普查信息数据库并上报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3.总结发布阶段(2019年)。3月底前,市、县区两级普查机构配合国家、省完成普查数据质量核查。6月底前,市、县区两级普查机构分别完成污染源普查验收工作、普查档案整理和移交。10月底前,市普查机构完成普查公报,按程序报批后发布。12月底前,市普查机构完成普查成果分析、总结,实现普查成果在各成员单位内部共享。组织开展评比表彰等工作。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市、县区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组织。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明确污染源普查联络人员,指定专人负责相关工作。
各县区政府成立本辖区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本辖区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各县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要指导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区域污染源普查工作。
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的监测结果。
充分利用相关部门有关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三)普查培训。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市级普查督导员和各县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各县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本辖区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开展培训,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建全市污染源普查培训师资队伍,提供支持。普查督导员、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需通过培训持证上岗。
培训内容主要为普查方案内容,包括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分源技术方案、技术规范、质量控制;普查档案;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信息系统使用,数据库的录入、管理和普查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四)宣传动员。市、县区两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文件要求,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进行宣传,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普查实施创造良好氛围。
五、普查经费
本次普查工作经费由市、县区两级分担。市级财政负担部分,由市财政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列入相关部门预算。县区级财政负担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市级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与指导,培训师资队伍组建,督导员聘用,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表印制、普查资料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普查成果开发应用等。
各县区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选聘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组织开展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表印制、普查资料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六、普查质量管理
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抓好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全员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与质量评估。各县区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附件:济南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
附件
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济政办字〔2017〕73号)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市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按职责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我市污染源普查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县区、部门做好污染源普查宣传;协调组织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市发改委:配合做好全市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提供全市成品油消费量等数据;配合做好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的普查工作,以及全市工业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公安局:负责提供全市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做好普查名录库建库和相关普查成果分析、应用。
市规划局:负责利用地理国情普查成果提供地理空间公共基底数据,配合做好普查名录库建库和相关普查成果分析、应用。
市城乡建设委:负责指导配合做好全市建筑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调查,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市城管局:负责提供全市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等集中式治污设施单位名录;指导配合做好集中式治污设施的调查、数据审核和城管系统环卫作业车辆、设备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调查;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订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组织普查培训,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验收;负责组织开展工业污染源普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普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抽样调查,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和伴生放射性污染物的普查。
市城乡交通运输委:负责提供营运船舶注册登记数据和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省道交通流量数据;指导配合做好道路施工机械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调查;协调济南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提供飞机起降架次和航油消耗信息;协调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铁路内燃机车在用量和行驶里程等相关信息;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城乡水务局:负责提供全市水利普查有关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市政入河排污口的基本信息、水量、水质监测数据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名录;指导配合做好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情况,水利工程施工机械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调查;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开展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调查;指导配合做好农业机械、渔船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调查;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林业和城乡绿化局:指导配合做好各类园林绿化机械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调查,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卫生计生委:指导配合做好医疗机构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普查、数据审核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统计数据,参与市级普查实施方案设计;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城市更新局:指导配合做好国有土地的征收拆迁工地工程机械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调查,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工商局:负责提供全市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配合做好普查数据清查建库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提供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以及非道路移动源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登记信息。
市地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济南警备区:负责组织实施驻济相关部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各县区普查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按照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认真履行部门分工职责,积极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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