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办字〔2018〕7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2019年采暖季民用优质燃煤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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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2019年采暖季民用优质燃煤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政办字〔201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2018-2019年采暖季民用优质燃煤推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16日




2018-2019年采暖季民用优质燃煤

推广工作实施方案




为积极推广民用优质燃煤,有效控制民用燃煤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重点推广、长效监管、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坚持统一部署与分级负责相结合,专项治理与部门联动相结合,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清洁能源替代为主与民用优质燃煤推广为补充相结合,建立政府主导、企业落实、社会参与的过渡性推广机制,完善民用优质燃煤供应配送体系、政策支撑体系、执法监管体系,有序开展民用优质燃煤推广工作,加快减煤化和无煤化进程。

二、推广区域

2018-2019年采暖季,原则上在以下区域以外推广民用优质燃煤:

(一)市、县区两级政府依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控制区;

(二)集中供暖能够覆盖的区域;

(三)可实现电、天然气、地热等清洁能源替代煤的区域;

(四)各县区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南部山区管委会,下同)确定的不宜推广的区域。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供应配送体系。

1.落实民用优质燃煤推广责任主体。各县区政府为民用优质燃煤推广责任主体,要结合各自实际,研究确定2018-2019年采暖季民用优质燃煤推广区域、任务目标和具体实施方案,层层分解任务,细化阶段性目标,明确实施步骤和工作措施,统筹推进民用优质燃煤推广工作。

2.确定供应配送主体。各县区按照民用优质燃煤推广任务目标,严格落实政府招标采购制度,按程序选择有一定实力、有煤炭储备、有推广经验、有营销网络、有良好信誉的供应配送企业作为供应配送主体,并签订2018-2019年采暖季民用优质燃煤和炉具供应合同,明确企业供应配送责任。

3.构建供应配送网络。依托中标的民用优质燃煤供应配送企业(以下简称中标企业),建设县区级燃煤储备供应中心、镇(街道)定购配送服务站、村(社区)定购配送服务点,形成储备供应充足、物流配送快捷、销售服务方便、质量监管有力的供应配送网络。

(二)完善政策支撑体系。

1.严格执行燃煤质量标准。根据城乡居民燃煤习惯,按照煤炉匹配、减轻污染的原则,在我市辖区内销售的民用优质块煤须同时符合《商品煤质量民用散煤》(GB34169-2017)无烟1号的技术要求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燃用高硫分高灰分商品煤的通告》(济政发〔2015〕18号)规定的质量要求;生产、加工、销售的民用优质型煤须符合《商品煤质量民用型煤》(GB34170-2017)蜂窝煤1号和型煤1号的技术要求。

2.继续实行补贴政策。市物价主管部门要在充分调研和测算的基础上,研究提出2018-2019年采暖季民用优质燃煤和炉具招标指导价格。按照财政可承受、居民不增负、企业可持续的原则,2018-2019年采暖季继续执行民用优质燃煤400元/吨和炉具400元/台的财政补贴标准。补贴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照4∶6的比例分担。

3.切实提供通行便利。对中标企业运输、配送民用优质燃煤和炉具的合法机动车辆,享受我市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有关政策。支持中标企业购置使用新能源机动车辆运输、配送燃煤和炉具,在减轻机动车污染排放的同时,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提高运输配送能力。

(三)强化执法监管体系。

1.生产加工环节。严格限制核准、备案新建、改扩建民用煤生产加工能力,依法关停无合法手续和环保、安全不达标的民用煤生产加工企业,及时查处生产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制品和炉具等行为,并对煤炭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加强监管。

2.销售流通环节。坚决取缔无照销售原(散)煤的窝点,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我市质量标准的煤炭行为。加强流通领域民用燃煤炉具质量监管,引导商户守法经营,对炉具经营主体进行质量抽检,依法打击非法经营、销售不合格炉具产品等行为。

3.运输配送环节。采取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设卡检查、重点管控、专项整治、顶格处罚等措施,依法严厉打击涉煤机动车辆特别是运煤农用三轮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强化对煤炭运输的道路监管。

四、实施步骤与任务分工

(一)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主体(2018年3月底前)。

1.各县区政府确定2018-2019年采暖季民用优质燃煤推广区域及户数,填报备案表(详见附件),并于2018年2月28日前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和各自职责,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2.市、县区、镇(街道)逐级签订民用优质燃煤推广目标责任书。(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县区政府负责)

3.市物价部门于2018年2月28日前测算提出民用优质燃煤及炉具招标指导价格。各县区依据招标指导价格,组织实施政府招标采购,确定2018-2019年采暖季民用优质燃煤和炉具供应配送中标企业。市、县区财政部门根据民用优质燃煤和炉具财政补贴标准及用户数量详细测算补贴数额,并落实补贴资金。(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各县区政府负责)

(二)构建配送网络,强化宣传推广(2018年4月-6月)。

1.督促指导中标企业建设完善县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民用优质燃煤定购配送中心和服务网点。配送中心应达到封闭储存、便于运输装卸、符合环保规定的要求。(各县区政府、中标企业负责)

2.大力宣传民用优质燃煤推广政策,及时公布配送服务站点、服务电话、定购方式,引导群众积极使用民用优质燃煤,方便群众购买使用。(各县区政府、中标企业负责)

(三)开展协调服务,保障配送供应(2018年4月-2019年3月)。

1.加强民用优质燃煤储备和运输保障,确保采暖季煤源供应及时足额。(中标企业负责,各县区政府督导协调)

2.加强民用优质燃煤和炉具售后服务工作,做好燃煤供应和需求衔接,加强民用优质燃煤及炉具节俭、安全使用技术培训,保障居民群众及时采暖;定期监测和分析用煤环境效益,评估民用优质燃煤及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效果。(各县区政府、中标企业负责,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协调指导)

3.规范落实民用优质燃煤和炉具推广补贴政策,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各县区政府负责)

(四)强化执法监管,严查劣质燃煤(长期开展)。依法关停无合法手续和环保、安全不达标的民用煤生产加工企业,严格限制核准、备案新建、改扩建民用煤生产加工能力。强化民用燃煤和炉具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煤炭及其制品生产、销售、运输、燃用、存储、检验检测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区政府负责,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督导协调)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民用优质燃煤推广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完善机制,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市清洁化民用生活燃煤推广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我市民用优质燃煤推广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尽快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政府主要负责人为该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并建立岗位目标责任制,将各项任务分解到岗、明确到人。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落实补贴政策,依法查处涉煤违法行为,确保民用优质燃煤有序推广。

(二)严格督导问责。各级要建立民用优质燃煤推广专项督查机制,采取定期督查、实地督导、明察暗访等形式督导检查我市民用优质燃煤推广工作的具体实施情况,切实形成上下贯通、协调联动、齐抓共管、快捷高效的推进工作机制。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依照相关规定严厉问责。

(三)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电台、报纸、网络等媒体作用,大力宣传开展民用优质燃煤推广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引导居民群众自觉使用清洁能源和优质燃煤,积极支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切实在全市上下形成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

附件:2018-2019年采暖季民用优质燃煤推广区域及户数备案表+济政办字7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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