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2019〕42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1-04 21:20:41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厦府〔2019〕426号
后续政策:厦府规〔2020〕1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经研究,决定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继续按现行的12%执行,缴费基数的下限继续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若国家和省里有新要求,再另行调整。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调整为7%,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调整为3%,调整后参保人员待遇不变。
三、工伤保险费率以国家规定的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
四、失业保险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继续按现行的0.5%执行,本市人员个人缴交部分的费率继续按现行的0.5%执行,外来员工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以上第一、二条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第三、四条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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