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社保函〔2020〕1号《烟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烟台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关于调整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期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烟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烟台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关于调整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期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烟社保函〔2020〕1号
各县市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各县市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各参保单位 :
山东省人社厅、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3号)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自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次月1日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为保证各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协调统一,便于参保单位贯彻执行,经研究,我市失业、工伤、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亦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缴费事项调整
(一)缴费单据有效期调整
自2020年2月1日起,参保单位当月申报填写的缴费单据,当月有效。逾期未缴费,缴费单据自动作废。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有关规定,各参保缴费单位应尽可能于25日前完成当月社会保险缴费,以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于月底按规定上解。
(二)“财税库银”划款缴费调整
1.为满足不同单位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需求,自2020年2月起,将原每月一次划款缴费调整为每月二次划款缴费。其中,在烟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参保缴费的单位,划款时间由原“每月15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调整为“每月15日、25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每月15日前划款缴费成功的单位,发票当月邮寄送达。每月25日划款缴费成功的单位,因时间关系,次月送达。
各县市区划款缴费的具体时间由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
2.各划款缴费单位在划款缴费当日24小时内,要确保账户资金充足(划款日当天缴费单位账户余额达到划款金额的,视为参保单位同意划款)。划款缴费单位也可以书面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选取规定的划款日中的一个,作为本单位缴纳社保费的划款日。划款缴费单位应于每月划款日后2日内主动查询本单位社会保险费是否划款成功。凡划款缴费未成功的,应于当月月底前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征缴窗口办理缴费,避免逾期缴费而产生滞纳金。
二、职工基本医疗险缴费事项调整
参保单位每月申报填写的医疗险种缴费单据有效期至当月末,逾期将自动作废。机关事业单位和采用网银、电汇、微信方式缴费的企业单位,因缴费单据确认存在延时,请务必于每月25日前完成缴费付款操作。自每月26日至当月末,“烟台市医疗保障单位网上服务系统”将不再生成新的缴费单据,参保单位26日后缴费的,可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征缴窗口办理。
每月15日前完成缴费的单位,发票当月邮寄;15日后完成缴费的,发票次月邮寄。
三、相关要求
请各参保单位根据本单位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需求,在规定的缴费期内,合理安排缴费时间,避免因晚缴费而影响其他社保业务的办理和待遇的发放。鼓励企业采取网上划款等便捷缴费方式,防止出现因柜台缴费导致的排队现象。
烟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烟台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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