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20〕13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福州市企业复工复业时间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福州市企业复工复业时间的通知
榕政办〔2020〕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为更好保障全市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有关会议精神和《福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延迟我市企业复工复业时间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福州市域内各类企业复工复业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具体时间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公告为准。
二、以下企业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正常经营:
1.涉及疫情防控必需的生物医药、医疗器械、空气净化及卫生防护用品等生产单位;
2.钢铁、纺织、化工等连续生产企业,重点建设项目、节日
坚持生产重点企业;
3.群众生活必需的供水、供气、供电、通讯、超市、农贸市场、农副产品生产供应等企业。
三、确需提前复工复业的企业,须向经营所在县(市)区、高新区疫情防控指挥部作出书面说明,经同意后方可复工复业;复工复业的企业,需严格落实防控措施,及时组织人员管控和检疫检测,全面开展生产、作业场地及食堂等人员集聚区域的定期消毒,严格落实个人防护措施。
四、各相关企业要切实落实本通知要求,强化主体责任,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实到位;要告知本企业离榕人员不得提前返回福州,必须待企业复工通知后返回福州;要强化值班值守和安全生产各项责任制落实,确保企业安全。同时,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五、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要抓好通知要求的落实和督查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流动和集中集聚,有针对性地帮助企业解决问题,确保社会平稳有序。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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