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20〕3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利用自有零星用地建设办公用房的实施意见(试行)》

浏览量:          时间:2020-02-11 18:23:22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利用自有零星用地建设办公用房的实施意见(试行)







榕政办〔202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按照市委、市政府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部署,加快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城市建设品质,扶持重点企业发展壮大,鼓励企业利用自有零星用地改造升级,满足办公用房需求,同时规范审批、简化流程、强化监管,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福州市四城区工业园区外的企业存量用地,符合规划且未列入土地储备计划的,允许企业利用自有零星用地建设办公用房,土地用途调整为商务办公用地,出让年限40年。

二、准入条件。申请企业为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人,已使用10年以上,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原项目不存在土地闲置、违法建设、改变用途等违法违规情形,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建设申请。

1.市政府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职能型总部企业或驰名商标名单的企业;

2.企业零星用地纳入政府收储(有多幅地块的企业,不符合产业定位和规划要求的按现行政策收储);

3.企业持续经营20年以上,且在福州市四城区纳税。

三、用地规模。企业建设的办公用房,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被收储土地面积的10%,不足10亩的按10亩核定(企业自有土地小于10亩的,按实核定),总用地面积不超过30亩,剩余土地由政府收储。

四、产出要求。按福州市四城区商服用地级别,设置年税收产出(实际入库税收)要求。其中:一级地段不低于1600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下同);二级地段不低于1400元/平方米;三级地段不低于1200元/平方米;四级地段不低于1000元/平方米;五级地段不低于800元/平方米;六级地段不低于600元/平方米。农业企业税收要求可适当下浮,但不得低于上述标准的50%。

企业承诺年税收每增加300元/平方米,用地面积可增加5亩,增加后的总用地面积不超过30亩。

五、申请流程。企业向所在区政府提出申请(申请单位为国企的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区政府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土地收储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联合审查,符合准入条件的,审查结果报市政府审议。

六、审批程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方案,核定用地范围,拟定容积率等规划指标,并初步评估土地用途改变前后的差价款报市政府审批。经批准后按程序办理控规调整等规划变更手续,核发出让地选址红线,出具规划条件,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缴交土地价款。原土地使用权为划拨的,应按规定调整为出让。

七、履约监管。区政府承担履约监管职责,土地出让合同签订时,企业与所在区政府同步签订履约监管协议,明确承诺的税收要求,项目竣工后第二年起连续监管3年。企业持补充合同和监管协议申请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八、监管要求。监管协议应约定税收要求及违约责任,经区税务部门认定税收要求未达标的,允许企业按税收要求以现金补足,催缴6个月后未补足的,以房产抵偿(按重置成本和土地差价款折算成建筑面积),约定处置的楼层范围和受让单位,该部分房产在监管期间不得抵押、转让。

九、开竣工。项目自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9个月内开工,建设工期根据建筑高度设定,50米以下的,24个月内竣工;50—80米的,30个月内竣工;80米以上的,36个月内竣工。

十、违约责任。区政府根据监管协议,对企业履约情况进行年审,税收未达标,催缴6个月后未补足差价(含利息),经协商不同意以房产抵偿的,将企业列入失信黑名单,按协议约定通过司法途径变更产权,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根据法院生效文书办理变更登记。

十一、产权限制。利用零星用地建设的办公用房产权原则上由企业整体自持,不得分割登记、转让。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十二、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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