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府〔2020〕17号《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20-02-14 20:16:16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








苏府〔2020〕1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村地区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积极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保障蔬菜、肉蛋奶、粮食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供应方面的重要作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渡难关,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简称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渡难关苏“惠农”十条)。

一、支持对象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涉农企业等。

二、支持措施

除享受市政府《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苏府〔2020〕15号)文件中的政策外,在以下方面给予支持。

(一)加大金融支持。

1.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支持。

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复工开工急需少量资金,采取网络申请,简化办理程序,优先放贷资金,单户总量不高于80万元。对各类涉农企业给予单户总量不高于1000万元的融资担保。(责任单位:苏州农发集团)

2.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

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疫情防控期间的贷款利息给予一定比例财政贴息补助。(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3.免除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

在疫情防控期间,政策性农业保险中需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的部分由各级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二)保障企业运营。

4.鼓励本地农产品线上销售。

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线上销售本地农产品,对疫情防控期间线上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市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5.优先复工复产。

在全面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支持从事经营生产、生活必需品的涉农企业优先复工复产(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畜禽、种畜禽、兽药、“菜篮子”产品加工配送等),保障生产和市场供应。(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6.加强农产品产销对接。

对规模较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强化产销对接,优先推荐“菜篮子”保供单位集中采购。(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三)提供交通便利。

7.确保生产、生活必需品运输畅通。

对运送农产品和农业生产物资的车辆,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快速发放防疫期间生产、生活必需品货运通行证,根据相关政策实行双向免费,优先通行。(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

(四)减轻企业负担。

8.减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租金。

对承租国有性质单位的土地、生产设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1个月租金免收、2个月租金减半。对承租集体和其他性质单位的土地、生产设施的,引导和鼓励出租单位或个人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农业农村局、市国资委)

9.免费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

对承担市场保供的生产、生活必需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免费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残抽检快检工作,确保上市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五)加强疫情防控。

10.加强防护、消毒用品支持。

在防护用品、消毒用品调配上,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优先保障重点保供单位。(责任单位: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苏州遵照执行。各相关责任单位尽快出台实施细则并推动落实。由市农业农村局会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7日







全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疫情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苏府〔202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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