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关于加强和规范疫情期间社区防控工作“十个必须”的通告》(苏州市疫情防控第7号通告)

浏览量:          时间:2020-02-11 19:20:09

苏州市关于加强和规范疫情期间社区防控工作“十个必须”的通告







苏州市疫情防控第7号通告






为落实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有效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维护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和规范疫情期间社区防控工作“十个必须”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各项疫情防控规定。对违反规定的,一律依法追究责任。

二、所有小区必须严格实行封闭式管理。非本小区的外来人员和车辆原则上不得进入小区,对确系复工复业复学且在本小区有固定住所、符合防疫规定的人员,应当准予通行进入小区并登记备案。

三、所有社区必须关闭非生活必需的公共场所。农贸市场、超市、药店等生活必需的公共场所应加强自身安全防护,合理安排营业时间。快递、外卖实行无接触配送。

四、所有社区必须加强网格化地毯式排查,对1月23日后已经返苏进入小区人员,逐人建档管理,敦促其按规定每日两次网上主动申报健康状况。对居家隔离人员积极做好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等工作。发现居民发热、咳嗽等症状,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

五、所有社区必须杜绝各类人员聚集性活动,组织居民安全使用酒精等化学类防疫用品,小区、楼栋等区域消防通道保持24小时畅通。

六、所有社区必须加强公共场所清洁、消毒和通风,持续整治环境卫生,按规处理垃圾污物,切断病源传播途径。

七、所有社区必须做到防疫宣传全覆盖、全告知、全知晓,引导居民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八、各地必须从严压实出租房东、出租单位和集宿单位主体责任,对租住人员防疫宣传告知、个人信息申报必须做到全覆盖。发生疫情未及时报告的,将依法追究主体责任。

九、各地必须坚持堵疏结合、人文关怀,按需确定居家隔离点、集中隔离点、集中安置点和临时分流点,并在专业部门指导下开展医学隔离观察、加强场所规范管理,积极做好返城来苏人员的暖心服务。

十、各地必须从严压实镇(街道)、社区、企业单位责任,对湖北、浙江温州和台州等重点疫情地区未返苏人员一律进行有效劝阻,不得在疫情响应解除前返苏。

各地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任何人对疑似病例或者来自疫区的人员,均可拨打“110”或“12345”热线举报。






 

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代章)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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