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防控办〔2020〕1号《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在高速公路国省干道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在高速公路国省干道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苏防控办〔2020〕1号
各市、区疫情防控领导指挥机构,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健康委,高速公路各经营单位:
为严控新型冠状病毒的传播,根据江苏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全省高速公路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苏肺炎防控办〔2020〕6号)相关工作要求,现就在高速公路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5处高速公路省界设置查控点
根据省相关要求,在以下5处高速公路省界设置查控点:G2京沪高速公路在原花桥主线入苏方向、G15沈海高速公路在原太仓主线收费站入苏方向、G1521常嘉高速公路在汾湖服务区入苏方向、G1522常台高速公路在原盛泽主线收费站入苏方向、S58沪常高速公路在原淀山湖主线收费站入苏方向。
二、实施第二批高速公路出口管控
关闭G50沪渝高速公路平望、黎里、汾湖收费站出口,关闭G15沈海高速江苏方向太仓新区收费站出口,关闭G1522常台高速公路吴江南收费站出口。开放G1522常台高速公路黎里收费站出口。关闭G50沪渝高速公路汾湖、平望枢纽出口匝道。
三、进一步明确各查控点人员配置标准
(一)5处高速公路省界查控点每班保证配置公安部门人员6人、交通运输部门人员4人、卫生健康部门人员3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人员4人。各单位在每个查控点明确1名负责人。
(二)3处市区重点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口查控点(G2京沪高速公路苏州出口、新区出口和G1522常台高速公路苏州城区出口)开放通道不少于3个,每班保证配置公安部门人员不少于4人、交通运输部门人员不少于2人、卫生健康部门人员不少于4人、城管部门人员不少于2人。
(三)34个其他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口查控点开放通道不少于2个,每班保证配置公安部门人员不少于3人、交通运输部门人员不少于2人、卫生健康部门人员不少于3人、城管部门人员不少于1人。
(四)11处国省干道查控点每班保证配置公安部门人员不少于2人、交通运输部门人员不少于2人、卫生健康部门人员不少于2人、城管部门人员不少于2人。
(五)以上各查控点每班共需要保证配置公安部门人员不少于166人、交通运输部门人员不少于116人、卫生健康部门人员不少于151人、城管部门人员不少于62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人员不少于20人。
四、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
(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外省(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合我市在对方主线收费站广场设置检查区域,指挥引导车辆停靠、接受检查,加强对交通违法犯罪的查处,做好现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交通运输部门科学设置车辆、人员检查区域、加强检查区域车辆的交通疏导,防止出现大范围、长时间交通拥堵;配合相关部门检查活禽和禁运工作;配合交通运输部门确保运送防疫物资以及通往疫区的生产生活物品的车辆顺利通行,为参与疫情防控的专家、车辆、装备、药品提供出行服务,确保生命救援通道畅通。
(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调外省(市)交通运输部门配合我市在对方主线收费站广场设置检查区域;保证运送防疫物资以及通往疫区的生产生活物品车辆顺利通行;督促指导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做好高速公路查控点现场标志标牌等交通安全、隔离设施设置;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车辆、人员检查区;配合地方卫生健康部门对重点疫情地区入苏方向车辆、人员检查、消毒、体温检测和现场处置工作;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加强检查区域车辆的交通疏导,防止出现大范围、长时间的交通拥堵;配合相关部门检查活禽和禁运工作。
(三)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对重点疫情地区入苏车辆、人员检查、消毒、体温检测和现场处置工作;负责疑似人员的隔离、移送工作。
(四)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查控点现场标志标牌等交通安全、隔离设施的设置;做好查控点后勤保障;配合设置车辆、人员检查区域;配备做好检查区域的车辆交通疏导;落实防疫物资以及通往疫区的生产生活物品的车辆顺利通行,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车辆、人员检查、消毒、记录和现场处置工作。
五、时间要求
5处高速公路省界查控点防控工作于1月29日12时启动,所有人员提前2小时到位。各部门查控点负责人及联络方式于1月29日下午1时前报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交通管控组。
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代章)
2020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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