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20〕4号《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中市焦化行业压减过剩产能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中市焦化行业压减过剩产能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20〕4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晋中市焦化行业压减过剩产能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于2020年1月22日经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2日
晋中市焦化行业压减过剩产能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
为认真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察问题整改有关要求,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焦化行业压减过剩产能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6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察反馈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勇于自我革命,主动担当作为,坚决压减焦化过剩产能,以生态环境保护倒逼产业转型升级,把绿色发展理念贯穿到转型升级的全过程,打好焦化行业污染防治攻坚战。
二、目标任务
(一)全市属地焦化产能由2637万吨压减至2049万吨。2019年将压减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企业和焦炉,其中未建成焦炉及停产焦炉产能已全部于2019年底前压减落实到位,列入压减对象的企业运行焦炉中,被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中点名通报的焦化企业产能于2020年4月10日前压减落实到位,其它焦化企业产能于2020年9月20日前压减落实到位。全市所有2018年底前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焦化产业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98号)进行备案建设的焦化项目,2020年底前,其原4.3米焦炉项目全部关停淘汰。
(二)全市压减焦化行业过剩产能588万吨。其中:介休市365万吨;灵石县5万吨;平遥县98万吨;太谷县50万吨;晋中开发区70万吨。
(三)以全面推进焦化产业园区化、链条化、绿色化、高端化发展为目标,实现焦化行业技术装备水平质的提升,到2022年先进产能占比力争达到60%以上。
三、主体责任
各产焦县(区、市)人民政府、晋中开发区管委会对本地焦化行业压减过剩产能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承担主体责任(以下简称“主体责任单位”)。
四、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筹兼顾,综合施策。全市焦化企业主体多、情况杂,压减产能困难大,各主体责任单位在制定具体压减方案时,要统筹兼顾,分类施策,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强化大局意识,加大协调力度,形成高效推进机制,确保按时完成压减焦化行业过剩产能任务。
(二)坚持依法依规,严格管控。加强督导,形成高压态势,依法从严整治焦化企业违反安全、环保、节能、税务、市场竞争等法律法规行为,坚决关停退出偷排偷放和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的企业。压减过剩产能过程中决不允许弄虚作假,决不允许已压减的过剩产能死灰复燃,决不允许违法违规建设新项目,确保落后产能和过剩产能应减尽减、应退尽退,对顶风违法违规行为从严从重惩治。
(三)坚持破立并举,协同推进。焦化行业是我市重要支柱产业,也是全省重要的焦炭生产供应基地,各主体责任单位要充分认识压减焦化行业过剩产能与推进焦化行业转型升级互为联系、互为促进的辩证关系,既要不折不扣按时完成压减任务,也要加快推进行业转型升级,科学规划焦化产业布局,有保有压,有进有退,有力促进焦化行业高质量绿色发展。
(四)坚持积极稳妥,有序引导。压减焦化行业过剩产能涉及债务化解、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等市场主体的多项切身利益,事关生态环境保护、民生保障和经济增长等重大问题,各主体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压减产能完成标准,关停相应焦炉,退出相应产能。
五、重点任务
(一)严格压减标准,分类压减产能。压减过剩产能完成标准为原有焦炉关停、产能整体取缔退出、不再用于焦化项目建设及产能置换。优先压减严重违反安全生产、环保等法律法规的焦化企业产能;优先压减原有焦炉已淘汰但未备案大型焦化项目的产能;优先压减原有焦炉淘汰已领取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焦化产能;优先压减未实施上大关小焦炉中不在工业园区且焦炉煤气未进行化产加工利用的限制类焦炉产能(炭化室高度4.3米机焦炉、热回收焦炉);优先压减已备案大型焦化项目但无力推进项目建设的焦化产能;优先压减炭化室高度4.3米焦炉未备案大机焦产能。
(二)统筹引导支持,促进企业转型。统筹发挥财政、税收、金融、土地、就业等政策激励作用,引导和支持退出企业盘活存量资产,通过合资合作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特别是现代仓储物流、商业综合体、大健康等产业,推动新旧动能有序有效转换。
(三)优化产业布局,加快升级改造。各主体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焦化产业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98号)、《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焦化产业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转型升级行动计划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100号)和本方案有关规定,认真研判生态、环境、资源形势,立足长远科学规划辖区内焦化产业布局。不得新增焦化工业园区,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得新、改、扩建焦化项目,现有焦化项目要逐步搬迁退出,鼓励向介休、灵石焦化园区集聚。介休市应控制焦化产能规模,平遥县焦化项目布局要严格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方案落实到位。要加大大机焦项目装备升级改造力度,加大环保设施提标改造力度,加大相关节能技术提升改造力度,加大焦化产业链拓展延伸力度。
(四)严控重大风险,保持社会稳定。各主体责任单位制定具体压减方案要全面评估政策风险,明确风险防控措施,把握好节奏和力度,有效应对和化解法律、政策、舆情、市场波动、职工安置、系统性金融风险等重大风险,掌握压减企业动态,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评估预控;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有关单位应按预案要求尽力做好价格监控和市场调控等,以稳定市场;妥善处置涉法院查封产能风险,保证压减工作顺利进行;制定舆论风险防范预案,保持社会稳定。
压减过剩产能涉及民生保障的热源厂,各主体责任单位要提前谋划,做好热源的调整替代。平遥县侧重做好居民供暖替代,为企业转型发展提供支持,妥善安置企业职工;介休市侧重推动益兴、益隆盘活资产,为企业转型发展提供扶持,务实做好员工安置工作。
六、政策措施
(一)对压减产能予以适当补偿。原则上,按照2011至2013年焦化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国家及省级奖励、补偿标准,对压减产能予以补偿。压减产能中,从未建设焦化项目也未进行产能交易的不予补偿;仅建有焦炉(不论原焦炉是否淘汰)未进行过市场化交易的产能按照30元/吨标准予以补偿(2019年完成压减,补偿标准为30元/吨×90%;2020年完成压减,补偿标准为30元/吨×80%);通过市场化交易取得的产能按照48元/吨标准予以补偿(通过交易取得的,如未建焦炉,补偿标准为48元/吨;如建有焦炉,2019年完成压减,补偿标准为48元/吨×90%,2020年完成压减,补偿标准为48元/吨×80%)。
(二)对压减产能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对有效益、有前景,且主动压减焦化产能的企业,特别对焦化产能全部退出,利用闲置土地和存量资产实施转型发展的县域和企业予以政策支持,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搬迁进入焦化集聚区的升级改造项目,搬出地和搬入地政府可建立税收分成机制,并予以政策支持;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积极予以信贷支持;市级产业基金、应急资金、担保资金、技改资金对转型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三)妥善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各主体责任单位要指导压减过剩产能企业科学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妥善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引导实施升级改造项目企业优先录用产能退出企业原有职工,压减产能补偿资金依法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对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进行兜底安置,对压减过剩焦化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及时办理失业登记,纳入当地就业创业政策扶持体系,免费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服务,确保压减过剩焦化产能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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