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规〔2019〕25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2-16 02:50:06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







武政规〔2019〕2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鄂政办电〔2019〕78号)等文件精神,大力扶持我市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持续提升生猪产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力争到2021年,全市生猪年出栏量回升至280万头,猪肉自给率达到40%。江夏区、黄陂区作为国家重点扶持的生猪调出大县,每区生猪年出栏量达到90万头;其他非生猪调出大县,生猪年出栏量分别为新洲区50万头、蔡甸区25万头、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20万头、东西湖区5万头。上述各区要按照“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有关要求,切实承担起本区生猪市场保供稳价主体责任。对依法退养的生猪养殖场,各新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土地异地重建,实现退养平衡。


二、市场保供。我市范围内生猪规模养殖场所生产的商品猪以及我市生猪养殖龙头企业在市外生产的商品猪,优先供应武汉市场。对在2020年全国“两会”结束前,大型生猪养殖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给我市A类屠宰企业的商品猪,经核查后按照50元/头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鼓励全市38家生猪屠宰企业加大生猪外采力度,与所在区主管部门签订猪肉保供承诺书,猪肉及其相关产品优先满足武汉市场供应。


三、生物安全。围绕“人、车、猪、肉、料”等重点环节,加快推进生猪养殖场生物安全体系建设。鼓励万头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配套建设消洗站、转猪站、生猪专用转运车、除“四害”设施等生物安全设施,提升生猪养殖场生物安全水平。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对配套建设生物安全设施的万头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每个场给予6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切实落实好强制扑杀补助政策,按照程序对符合补助条件的生猪养殖场(户)及时足额给予强制扑杀补助。继续推进生猪中、小规模养殖场退养工作,减少污染,净化周边环境,解决生猪养殖企业“不敢养”的问题。对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设计年出栏量1万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等重点场周边3公里范围内的小型生猪养殖场(户)进行清理整治,强化生物安全隔离带建设,提高重点场生物安全保护水平。


四、绿色发展。在2021年底之前,谋划建设一批符合条件的年出栏2万头以上的“现代化、全封闭、可循环、无污染”生猪规模养殖场,按照设计年出栏量每1万头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300万元。对新、改、扩建生猪养殖场配套建设的种养循环生态示范园,按照种植基地面积每1000亩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150万元。对新、改、扩建生猪养殖场,允许按照污水达标排放模式建设,并按照设计年出栏量每1万头生猪至少配套300亩种植基地,按照污水达标排放模式配套建设的种植基地不享受市级奖补政策。


五、盘活存量。对符合条件的设计年出栏量1万头以下生猪养殖场进行“现代化、全封闭、可循环、无污染”升级扩建,使设计年出栏量达到1万头以上,按照设计年出栏量每1万头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引导设计年出栏量1万头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开展现代化升级改造,比照改造前设计年出栏量(以登记备案数量为准),每新增1万头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


六、落实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将新建畜牧业养殖场用地纳入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生猪养殖用地。各新城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生猪养殖用地空间,盘活生猪养殖用地存量,挖掘存量潜力,提高生产能力;保障和完善养殖功能,落实取消生猪养殖附属设施用地规模15亩上限规定;根据实际需要扩建、新建生猪养殖设施的,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按照设施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需耕地占补平衡;鼓励利用荒山、荒丘和农村建设用地进行生猪养殖。为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生猪养殖设施用地可由养殖场(户)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协商并签订用地协议方式获得用地。鼓励生猪养殖企业创新养殖模式,节约土地资源。


七、合作共建。鼓励我市生猪养殖企业在武汉市周边300公里范围以内,合作共建年出栏5万头以上的现代化生猪规模养殖场,按照设计年出栏量每1万头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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