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规〔2019〕24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筹备、举办及延后期间实行治安等方面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筹备、举办及延后期间实行治安等方面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
武政规〔2019〕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以下简称军运会)筹备、举办及延后期间治安、交通、消防等管理工作,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省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为保障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筹备和举办工作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采取以下临时性行政措施:
一、留宿场所安全管理
(一)旅馆、宾馆、酒店(含公寓式酒店)、招待所、旅社、民宿、网约房、日租房、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中心等留宿场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有效登记旅客的身份证件信息。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应当到留宿场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或者使用经过身份核验的“电子身份证”进行登记。留宿场所对需要进入客房的访客,应当登记访客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征得旅客的同意。
(二)留宿场所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安全检查设备,配备安全检查人员,对进入场所内的人员、物品实施安全检查。对需要寄存物品的,人民警察可以根据安保需求要求寄存人开包(箱)接受检查;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开包(箱)检查的,留宿场所应当阻止其进入或者寄存物品。
二、交通站点和交通工具安全管理
(一)铁路车站、长途汽车站、长途客运车、渡轮等公共交通站点和交通工具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建立安全检查制度,设置安全检查设备,配备安全检查人员,对进入的人员、物品和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拒绝接受检查的,交通站点和交通工具的运营单位应当阻止其进入。
(二)交通站点和交通工具的运营单位要严格落实车辆站内停靠、旅客站内上下车、进入本市乘客出站实名查验、进入本市随车物品“三品”(易燃品、易爆品、有毒危险品)检查等措施,杜绝站外揽客拉客。交通站点和交通工具的运营单位发现乘客携带、寄递枪支弹药、管制刀具、陶瓷刀以及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等物品或者疑似上述物品的,除采取阻止进入、禁止乘坐交通工具或者不予收寄的措施外,还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三、在部分区域实行临时性封控管理
(一)在221条保障线路、武汉入城道路卡口、火炬传递线路、军运会35个场馆和签约酒店的周边道路,设置公安检查点,对进入上述线路的人员、车辆进行身份验证和安全检查,必要时对该区域采取临时性封闭措施。对军运会35个场馆和有关酒店实行封闭管理,除服务保障军运赛事的需要外,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出。对军运会场馆和签约酒店的周边小区实行限制通行管理,进入上述区域的人员和车辆须经安全检查后方可通行。
(二)公安机关、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要求上述区域内相关单位、人员对其管理、使用的户外设施、LED显示屏、高音广播喇叭、视频监控、停车泊位、地下空间、无人房屋等相关设施、设备、场地予以临时停用、封闭、封存,或者由公安机关直接采取上述措施。
四、消防安全管理
(一)重大火灾隐患(含区域性)未能按期整改销案的,依法予以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存在实际困难的,由属地区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并严格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确保安全后方可继续使用。
(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或者夜间停止使用的单位(场所),在不能安排专人值守的情况下,应当通知燃气、电力部门采取断电、断气等安全管理措施。
(三)每个社区应当设置不少于6名队员的微型消防站,保证24小时值守,夜间开展不间断的防火巡查,一旦发生火灾应当3分钟内到场处置。
(四)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严禁动火、动气作业,施工工地严禁堆放可燃建筑材料,临时用电设施应当落实专人看护。
(五)军运会的涉赛场馆、接待酒店等重点区域因特殊情况必须进行动火、动气和用电施工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后方可进行。
五、道路交通管理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全天禁止剧毒危化品运输车辆通行;每日7时至22时,禁止其他危化品运输车辆通行;三环线以内的区域(含三环线)以及其他指定道路,全天禁止载货汽车通行。
(二)G4201武汉市绕城高速公路(由G42沪蓉高速东西湖互通至横店互通、G42沪蓉高速/G70福银高速共线段横店互通至新集互通、G70福银高速新集互通至豹澥互通、G50沪渝高速豹澥互通至武汉南互通、G4京港澳高速/G50沪渝高速共线段武汉南互通至武汉西互通、G4京港澳高速武汉西互通至东西湖互通所合围组成的道路圈)以内的区域(不含武汉市绕城高速公路),全天禁止外埠机动车通行,外埠长途客车、外埠旅游客车除外。
(三)每日7时至22时,“军运会专用道”只允许持军运会执委会核发的“军运会专用车辆通行证”的车辆通行。
(四)本市现行的交通管理措施不变,需采取其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另行通告。
六、法律责任
违反本决定相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其中,留宿场所及从业人员违反实名制管理及安全检查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七、实施期限
本决定中的道路交通管理措施自2019年10月15日0时起实施,至2019年10月28日24时止;区域临时性封控措施自2019年10月16日起实施,至2019年10月31日止;其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至2019年10月31日止。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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