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规〔2019〕23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筹备、举办期间大气环境质量管理临时性措施的决定》

浏览量:          时间:2020-02-16 02:52:18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筹备、举办期间大气环境质量管理临时性措施的决定》







武政规〔2019〕2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以下简称军运会)筹备和举办期间大气环境质量管理,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省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为保障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筹备和举办工作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经研究,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以下大气环境质量管理措施:


一、本市各企业、各类工地施工和船舶、飞机、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源,应当严格执行大气环境质量管理临时性措施。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管理临时性措施包括管控措施和应急措施。大气环境质量管控措施实施期限自2019年10月13日0时起至10月28日24时止。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根据空气质量保障的需要,要求部分行业或者企业提前采取相关措施。在管控措施实施期限内,当预测全市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AQI日均值以可跨自然日的连续24小时均值计算)大于100;或AQI小时值大于100(参照24小时标准限值),且预测未来12小时及以上维持不利气象条件,可以实施应急措施。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燃煤发电机组、炼焦焦炉烟气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不得超过行业废气排放标准的超低排放限值要求;水泥及水泥制品企业实行错峰生产。


四、本市行政区域内暂停以下作业:拆除施工;工地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转运和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建材切割、沥青铺设等;各类建筑垃圾转运;房屋立面、桥梁、城市公共设施涂料涂刷和道路划线作业。当实施应急措施时,暂停所有工地施工。


前款规定的暂停作业,不包括应急抢险、抢修工程。


五、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土石方施工作业的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暂停作业。当实施应急措施时,暂停所有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作业。


前款规定的暂停作业,不包括应急抢险、抢修工程。


六、长江武汉段、汉江武汉段的干散货船、单壳化学品船、单壳油船按国家、湖北省要求进行管控。飞机在靠桥期间,具备条件的应当全部使用桥载设备供电,关闭辅助动力装置。


七、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根据企业大气污染排放和生产情况,确定实施管控措施和应急措施的企业范围。纳入实施管控措施和应急措施范围的企业,应当制订“一企一策”方案,确定设备检修、错峰生产或者暂停部分污染工序、提升净化装置水平等措施和计划。在实施管控措施时,实现大气污染物日排放量在2018年日平均排放量基础上削减40%以上;实施应急措施时,实现大气污染物日排放量在2018年日平均排放量基础上削减60%以上。


八、生态环境、经济和信息化、城乡建设、城管执法、房屋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可根据本决定发布本部门的细化规定。


九、违反本决定规定的,由生态环境、城乡建设、城管执法、房屋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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